2009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团体,注册于1994年8月15日。其宗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任务是广泛募集资金,进行国际人权交流,开展和资助人权交流,开展和资助人权宣传、教育与研究,举办公益事业,奖励为维护和发展人权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

目录

组织简介
组织架构
发展历程
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
用人制度
组织章程

组织简介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是一个全国性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宗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正在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智库型、公益型、实力型基金会。

  基金会理事长是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由来自中国政界、经济界、文艺界和学界的知名及相关人士组成。

  基金会广泛参与国际交流。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以及世界5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德国非政府组织合作连续举办了九届中德人权研讨会,和日本、韩国的相关组织合作举办了七届历史认知和东亚和平论坛。去年,成功主办了首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首届人权文博国际论坛和首届世界大型基金会北京高峰论坛等重要国际会议。

  基金会积极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就人权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积极参与讨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他国家人权保护立法工作;组织进行人权学术研究;出版图书,主办人权网,召开研讨会,拍摄人权纪录片等。出版的图书包括《中国人权文库》、《人权发展与非政府组织》、《人权发展与法制建设》、《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等。

  基金会大力举办人权公益事业。努力募集运作资金,建立诸多专项基金,在农村教育、扶贫开发、妇女儿童、清洁能源等领域,实施了一批公益项目。在中西部贫困地区援建了许多小学。四川汶川大地震后,设立了紧急救援专项基金。为防治“非典”等突发疫情,捐赠大批医疗设备和药品。中国大洪灾之后,在灾区援建了许多新村。成立法律援助团队,积极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

组织架构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会长以及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目前已成立学术委员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正筹建宣传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企业家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基金会理事分别为各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工作机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基金部、联络宣传部、公益事业部、法律工作部、监察部。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在中国人权建设方面做出成就,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名在人权研究领域有专长的人士为特邀研究员。

发展历程

  2001年6月12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委员会负责人,明确了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中青年专家委员会首批会员60名,主要来自机关、大学、科研、司法、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选为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组建了秘书处,研究布置了委员会近期的工作任务等。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伯承主持会议,副会长肖平代表基金会对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希望。常务副会长杨正泉、副会长王彦峰出席了会议。

  2001年3月1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成立,主任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中国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随后,该会在向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征集人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审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课题,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研究》、《美国的人权观研究》、《邪教犯罪与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下国际人权斗争新特点》、《日本与德国对二战认识的差异》等。目前,各课题的研究工作正紧张进行。

  2001年4月16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立。基金会名誉会长黄华与会讲话,提出希望。委员会有吴阶平、朱光亚、龚育之、任继愈、周南、厉以宁、白春礼、陈章良等近20名委员。

  中国人权基金会近期发展规划:广泛联络国内外各界,多方募集资金,积极推进国际交流,大力举办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的公益活动,争取到2005年把基金会建设成为基金积累有相当数量、公益事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灵敏高小、监督体制完善严密、工作队伍精干得力、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金会。

制度建设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共45项。如在岗位职责方面,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职能部门领导等职责;在会议制度方面,有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制度;在基金的使用管理方面,有基金管理办法等;在其他方面,有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表彰奖励办法等。

队伍建设

  基金会重视凝聚、培养人才和造就人才。近几年,已聚集了各有专长的上百名常务理事和理事。其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有些成员在国内外有较高指明度。基金会还注意吸收各行各业知名人士为特邀理事、荣誉理事,努力把各个方面力量组织和调动起来,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人权事业。

用人制度

  实行聘用制,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团结、向上、拼搏、进取的氛围,努力建设一支方向正确、视野广阔、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能拼搏、愿奉献、守法纪的精干队伍。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和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国际人权交流活动;

  (二)人权宣传、教育、研究活动;

  (三)弱势群体资助活动;

  (四)其他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

  (二)热爱祖国;

  (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

  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

  (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

  (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职权:

  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助;

  (二)银行利息;

  (三)资本运作收益;

  (四)实业经营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

  (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赠;

  (二)拍卖后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

参考资料

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红色炼狱

 

红色炼狱 第10集-投奔自由

雷小婷,北大硕士毕业,北京工商大学教师,因参加99年10月新闻发布会被判刑。


红色炼狱 第9集-怀念同修

北京那片古老的土地,悠久的文化,璀璨文明,曾叫幼年的我神往,而如今却让我心碎神伤。


红色炼狱 第8集-北京市罪犯遣送处的邪恶

一次有一个很坏的北京流氓因绑架罪被刑事拘捕关押到我们号里。他是因别人欠他赌债,便伙同其他流氓将此人绑架。绑架罪在中国至少要被判十年以上的重刑。


红色炼狱 第7集-邪恶的海淀区看守所

以前土匪在深山,如今土匪在公安;公、检、法三条狼,工商、税务是流氓。


红色炼狱 第6集-邪恶的北京七处

后来我们这些人均被分别秘密判刑或劳教。尽管我们被抓都或多或少与大纪元一事相关,江氏流氓集团却将我们分开甚至以不同的理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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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炼狱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红色炼狱 第1集-炼狱缘起

 

红色炼狱 第1集-炼狱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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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20日,前独裁者江泽民制造谎言,栽赃陷害,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血腥镇压,同时严密封锁迫害法轮功的信息。为了揭露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以及让世界看清中共江氏集团的残暴嗜血的本性,于2000年6月,北美大纪元代表程丹和中科院法轮功学员王斌开始在北京筹备大纪元记者站,7月初王斌就在北京找到十多位大纪元记者和义工,他们都是名牌大学学生和高级青年知识份子。
7月底,记者站开始运作。他们采编的报导,甚至设计的网页极大的充实了当时尚不成熟,且未公开发布的大纪元网站,为大纪元网站日后的成功起步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他们报导的新闻涵盖面很广,但强项是揭露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大规模人权侵犯。当时正逢中共悍然发动镇压一周年,镇压的惨烈程度令人发指,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而中共的新闻封锁也同时达到了高峰,海外很难得到任何消息。大纪元新闻网驻北京记者站在短短几个月内发出了数千篇新闻,其中包括近千篇关于法轮功学员受到迫害的新闻。这些第一手的消息源源不断的传到北美,让海外华人第一次有较全面的机会认识中共的暴虐和嗜血本性。
这些新闻正像红色恐怖地带中永不消逝的电波,引起了中共江泽民集团极大的恐慌。很快,“大纪元事件”被定性为要案。这在当时是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以来,被江氏流氓集团定为级别最高的一个“大案”。2000年12月16日,中共公安部对“大纪元”一案正式立案,案件代号“12.16”。北美“大纪元网站案”由李岚清、罗干亲自抓和定调,大纪元义工受到逮捕的危险迫在眉睫。
在这种红色恐怖的威胁下,北京记者站一部份人南下珠海,在那里继续工作。2000年11月,这批大纪元的工作人员,包括中科院的时绍平,清华大学的姚悦,林洋、马艳、蒋玉霞、李艳芳,黄奎,李春艳和田建水,以及张玉辉、张清云和刘梅10人在珠海被非法逮捕, 并很快投入监狱。不久后,这10人全部被以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重刑。据不完全统计,一共有九十多人涉及此案,三十多人被捕,分布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多个省市。最终,十多位大纪元记者被判处从三年至十年不等的重刑, 还有一些被劳教。
这些大纪元的记者和义工,用他们的青春,热情和对真理的追求在中国新闻自由史上划上了浓重一笔。由于中共强力的新闻封锁,加之几乎所有大纪元当时的驻华记者均被捕,判重刑或者失去联络,人们对这一案件及其审理几乎一无所知。
这些大纪元记者和义工是怎样被捕的,以及受到了怎样的酷刑折磨哪?敬请收听大纪元原驻北京记者王斌的回忆录《红色炼狱》

我叫王斌,1974年3月出生,原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化学工艺专业博士,曾居住北京多年。1999年7月20日以后,我因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大陆遭受了五年多的残酷迫害,其间被非法关押了很多次,学位证被扣, 坐了三年大牢,被洗脑数千小时。2004年3月“刑满出狱”后回到家乡,继续受到湖南省610办公室的非法管制,既无自由又无工作(要工作需610办的 “转化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湖南省610办公室和湖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610办公室仍三番五次的企图将我送往长沙洗脑班再次进行洗脑,每月还要收取 “学习费”9800元人民币(相当于每月1185美元),比在国外上大学还贵。我被逼得走投无路,只好冒着被610办再次弄去坐牢的危险,瞒着亲朋好友离家出走,费尽周折来到美国。

  为了不牵连亲友,我到美国后电话都一直没有给他们打。但前几天我给我父母所在单位吉首大学的一个教师家打电话询问情况,听说我家已经出了事情:12个警察到了我家,要我父母亲和弟弟交待我的去向,并要他们录口供按手印等。我到美国完全是自已的美国朋友帮忙,与我父母弟弟无关。而且我是完完全全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公民,别说他们不知情,就是知情也没有义务要向中共报告。但按中共的一贯作法,我不知道我家人又会面临什么。在这里,我恳切的向全世界善良的人们、主持正义的国际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呼吁:给予我家一些关注和道义上的支持。

  在大陆时常有人问我,我是一个从事科研工作的人为什么会相信神、佛,为什么对法轮功如此相信?这就要从我得法修炼说起了。

一、佛法破谜

  记得没学法轮大法之前对宇宙、人生感到十分困惑。夏日里每当我抬头仰望无垠的夜空,常有无限的遐想。神秘的太空中有多少人类难解的迷?总觉得各类学者给出的回答不尽人意。1995年我接触法轮修炼大法,心灵为之而震撼。法轮佛法的法理解开了我那些多年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把我从实证科学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开启了我的智慧,让我以全新的角度去思考人体、生命和宇宙。

  在天文学书籍上,我找到过标度为109光年的天文照片,在这样的地方看银河系,就会发现它已经小的看不见了。可以看到的是黑暗背景上分布着数以百计、大小不一的小亮点,如同空气中飘浮的微小尘埃。它们却是星系团、超星系团一类的庞然大物。如果把此类尘挨,放大一千倍就能看见其中又有成千上万的“尘埃”那就是星系的世界。我们银河系就是这样的一个星系。直接面对银河系的漩涡可观察到:上千亿颗恒星沿着自己的轨道旋转。太阳在它自己的轨道上沿着遥远的银心公转,历经2.5亿年才转一圈。它也是银河系中的一粒尘埃。河外星系与我们的银河系相仿,弥漫在我们所能看到的整个空间。至今人类足迹仍远远没有超出小小的太阳系,距离宇宙深层的奥秘更是不可思议的遥远。

  再看看另一个方向,从肉眼可见的亚毫米世界深入到微小宇宙。当我们向微观领域迈进的时候,就知道它并不微小。就拿人自身来说:人的身体中大约有60万亿个细胞,最大的卵细胞、最小的精细胞之间,重量相差175000倍。每个细胞中含有的分子数相当于银河系星星数量的一万倍那么多。每个细胞平均有90万亿个原子。人体中每秒有40万个原子蜕变成其他原子。不过不用担心身体会裂开。人体每个细胞的平均原子数是40万个原子的二万两千五百万倍。修炼界把人体比喻为一个小宇宙,真是恰如其分。一个原子对更微观的粒子来说,又像星系,宇宙那样的洪大。对于这些,我们的认识只是刚刚起步。在原子核内是质子和中子;质子和中子内是相互作用的夸克。在夸克内又是什么呢?我们现代超级的微观探针、由巨大磁环和磁管构成的最大加速器仍给不出答案。越微观的粒子能量越高,越难以分裂,巨大的能级差异使人类举步艰难。

  目前,实证科学藉助仪器可测宇宙的范围上限为1028米,下限是10-16米,也仅仅只是更大范围宇宙中的一粒尘埃。在这粒尘埃之中,尘埃之外除了人类的世界还存在什么?实证科学遥不可及,人类的一切努力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不妨假设在更为庞大的宇宙范围,有生命的存在。就像夸克、电子、原子、分子最后组成了细胞人体和物质一样,这些星系、星云、超星系构成了他们概念中的“夸克”、 “电子”、“原子”、分子、细胞和物体。他们也会为一个小小 “分子”—银河系中存在着生机勃勃的世界感到奥妙无穷吧。但在他们的角度来看人类所存在的星系,就像一个蜕变中的粒子一样——它的存在就像一百亿分之一秒那么短暂,“天上方一日,地上已千年”。难道,我们不能把这些庞大的生命称之为佛、道、神吗?!

令人遗憾的是,近百年来,人类不但没有从现代科学已有的发展看到自身的渺小,反而变得自高自大起来。一些浅陋而目空一切的学者带动了人类相信自己是宇宙中唯一的智慧生命,给人类信仰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小。很多人都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是有信仰的人,好像有“佛、道、神”的信仰是莫大的侮辱。对真正理智有造就的科学家而言事实并非如此。

红色炼狱 第1集-炼狱缘起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弱者的正当防卫

弱者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弱者

伤心的事真的不想再提,但是今天(2009-06-10)的中国青年报又提了,提得让人再次想骂人。在《正当防卫:类比的陷阱和反问的诱惑》中,说邓玉娇的正当防卫合情理而不合法理。法律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邓玉娇面临的“强迫提供异性陪浴服务”,不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从常人经验来看,想强奸的人很少直接说自己要实施强奸的;从常人经验来看,现在的官场是官官相护;从常人经验来看,官家办的报纸向着当官的。常人是多数人,多数人没理少数人有理?邓玉娇是常人,是很正常的人,她把强迫提供异性陪浴服务当作要被实施强奸很正常。当然也不排除有极少数性变态者只喜欢异性陪浴,不喜欢实质的性行为。也许应该怪邓玉娇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想到她面临的是性变态者。


“从张、邓两人当时的情境来看,杀人显然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避免被伤害并没有必要置人于死地。”好象是说邓玉娇在杀人的时候没有遭受到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什么叫做正在进行的?强奸我不知怎样描述。杀人我可以这样描述:刀从人的皮肤表面开始直至人体深处就是正在杀人。肯定有人会说我傻瓜一个,命都没了还防卫个啥?我也许应该这样描述:当歹徒的刀尖离我的皮肤只有一公分的时候,突然从我的手指隙里飞出一个小石子,把刀弹出十丈之外。这种防卫方式多么好呀,保护了自己的同时,歹徒一根汗毛都没伤着。这不可能是现实,只可能是我做的一个武侠梦。如果你是个强者,那么你没有必要把正在行凶的坏人致于死地,你可以把他活捉而避免他继续危害自己和他人。

如果你是个弱者,那么你一定是趁着歹徒不注意的时候,致他于死地。否则,自己是任人宰割的羔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就是让人在无法制止坏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消除坏人的武力,以避免自己和他人受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的严重伤害。我之前在网上看到过那些可以证明邓玉娇是否被强奸的证据已经被销毁,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是,邓玉娇至少处于被强奸是危险中。邓玉娇是弱者,她不可能和三个男人比武力。她唯一可以做的是趁其不备致坏人于死地。


另一个暴力拆迁我就不说了,因为情况我不了解,不了解就不了解吧,了解的不平事太多痛苦就会太多。
                                   普进峰 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