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

吴苦禅:民主、共和、宪政的历史纠结与正本清源


民主的起源和发展:从直接民主到代议制民主

    在政治制度史上,民主制度的产生比宪政要早得多。民主起源于2500年前的古希腊,当时大约有30万人口的雅典城邦,凡是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定期召开的公民大会,通过抽签或选举产生行政和军事首脑,决定对外战争或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

    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40次,每月大约三到四次,每次会期5个小时。公民大会有一个常设机构,这就是经由抽签产生的五百人议事会,负责召开并主持公民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公民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是实现雅典民主政治的三大基本制度。

    这种政治体制在英语中叫democracy,它来源于两个希腊词根:demos和kratis,demos是贫民的意思,他们占人口的绝大多数;kratis意为公共权力,这两个字合成一个词demokratia,含意是“多数人的统治”,以区别于一个人的统治(独裁)或少数人的统治(寡头政治)这两种专制政体,它表示全体公民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事务决策和管理,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民统治”或“人民主权”,这是民主一词最简单,也是最基本的含义。
   
    公元前431年,雅典城邦的首领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对民主这个概念最早,也是最经典的表述。显然,民主政体是作为专制政体的对立面产生的,民主政体产生的时候,宪政还没有出现,如果按照邵建的观点,非立宪政体就是专制政体,那么雅典的民主政体岂不成了专制政体?

    在希腊出现全体公民直接选举城邦首脑的时候,意大利半岛的罗马也出现了这种政体——全体公民直接选举执政官,不过,这种直接民主制,罗马人不叫民主(democracy),而叫共和(republic)。罗马共和政体延续的时间很长,一直到公元前130年之后,由于战乱和腐败的民风而不断走向衰亡,最后被凯撒的独裁体制所代替。从此以后,这种直接的民主政体在地球上消失了近一千年。直到公元1100年左右,这种叫作“共和”的直接民主制又重新在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等地兴起,一直延续了两个多世纪。

    直接民主制只适宜于寡民小国。古罗马由于对外征服而使疆土不断扩大,以致偏远的公民通常无法赶到政治中心罗马大广场参加公民大会,这本来是代议制民主的土壤。但是,罗马的土地上并没有长出这种间接民主的幼芽。代议制民主是在挪威、瑞典、丹麦、冰岛等北欧国家产生的。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挪威,有一个叫斯特杰克的小镇,游人至今还可以看到由巨石围成的船型广场,这是公元6世纪到10世纪500年间公民举行定期聚会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就制订法律或倡导宗教之类的重大问题举行辩论,挪威语称之为Ting,这是议会的萌芽。

   后来,在冰岛、瑞典和丹麦等国家,国王为了征税,经常召集不同阶层的代表开会,这样就产生了最初的代议制议会民主。中世纪的这种议会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在英格兰的政治实践中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促成了英格兰代议制政府的产生,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最终演化成一种君主立宪体制。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议会民主”指的是议员的选举制,它具有反映民意的作用,但议会还有监督或制约国王的作用,下文将会说明,这种监督或制约作用并不是民主的内涵,而是宪政的内涵。

    不管古希腊和罗马的直接民主制还是在北欧诸国发展起来的代议制民主制,如果从其实质或实体来看,任何一种具体的民主的确都具有某种阶级或阶层的色彩,这是毋庸讳言的——例如希腊和罗马的民主只不过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而从北欧诸国发展起来的代议制民主,开始是贵族、僧侣、骑士和自由民(包括农民、工商人士、小地产者)的民主,后来则大体上是资本家阶级和其他有产阶层的民主,而且直到二十世纪初期,妇女一直被排除在外,不能享受民主权利。
   
    从这个角度看,说民主具有阶级性,大体上没有错。但是,民主也是一种产生政府及其首脑的程序,其标志性内容是竞争性的选举制度。从古希腊到现代的民主发展史表明,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制度是中性的,没有阶级、阶层或东西方之分,是人类在政治生活中的发明和创造,它可以为奴隶主阶级服务,也可以为资产阶级或其它阶级服务。

    关于民主,最后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在民主制度发展史上,即使就民主的实质或实体而言,享受民主权利的主体也在不断扩大,民主在其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某一阶级的民主向多阶级、超阶级的全人类的民主发展,以致使得我们今天再也无法给民主贴上阶级的标签了!

    宪政的起源及其本质

    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可谓源远而流长。相比之下,宪政的产生就要迟得多了。虽然,在中世纪的冰岛、瑞典和丹麦等共和国,甚至在古代的罗马共和国,政权结构中就已经埋伏着宪政的幼芽,但是,作为一整套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宪政制度是在17世纪的英国形成的。要弄清宪政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不能不追溯到大约1800年前的英国。那时候,英国还是一个分封诸侯的封建制国家,类似于我国的周朝(西周、东周),而与我国秦朝以后的中央集权制(郡县制)不同。我们习惯于把自秦朝以来直到1949年的两千多年间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但这种定性仅仅基于土地所有者(地主)与农业个体劳动者(农民)之间在经济上的租佃关系,其在政治上的特点并非分封制,而是一直延续至今的中央集权制或郡县制。

   分封制的特点是各地诸侯的独立性很大,他们不仅有自己的世袭领地,而且有自己独立的财政和独立的军事力量,每年只需向朝廷纳贡付款,受其掣肘甚少,毋需事事听命于王室,而王室要维持自己庞大的开支,只能依靠各地的赋税。1202——1204年,英国在对法战争中连连失利,王室财政日见空虚,英王约翰还得为教皇筹集大量贡款,从而加紧横征暴敛,以致国内民怨沸腾,众叛亲离,王室与诸侯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

    1215年,贵族诸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发兵反叛国王,迫使国王签署了意在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大宪章被认为是英国最早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有65条,规定王室不得任意向各地征税,凡欲征收额外捐税,国王必须召集有大主教和主教、伯爵、显贵男爵及封建领主参加的御前会议,征得公意之许可;同时还规定,伯爵和男爵非经同级贵族陪审,不得课以罚金;任何自由人,未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皆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或进行其他任何惩处。此外,大宪章还提出一项条款,在男爵中推选出25人组成监督机构,监督国王履行宪章,国王及其周围的任何大臣及行政官员如有违宪行为,25人男爵会议有权联合全国人民向国王施加压力,直至发动战争夺取王室的城堡、土地与财产,务使国王及王室改正错误。

    显然,大宪章的创制意义在于极大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审判权,确立了御前会议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尤其是赋予御前会议以批准征收赋税的权力。同时,大宪章还确立了必须依法治理的原则,奠定了以法律限制王权的基础。由此可见,宪政从其产生的时候开始,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行政权力和实行法治。

    在此以后的二百年间,英国历代国王与领主之间围绕着限制王权问题不断展开斗争,国王虽然不断违背宪章,但迫于各地诸侯的压力,先后共44次确认宪章,同时还被迫接受了《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宪法性文件。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国王又被迫确认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这些宪法性文件有效地限制了王权,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基本原则,使限制行政权力和实行法治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1688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由实权转为虚位,成为象征性和礼节性的国家元首,但整个国家政权按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基本构架延续下来,成为英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也就成为世界上各民主国家构建国家政权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1788年的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上得到细化,被落实于联邦宪法之中,与共和民主政体完美地融合在一起,成为宪政民主国家的典范。在政治现代化的各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都是互相分立和互相制衡的,这是宪政的灵魂,舍此不能称为宪政国家。三年前发布的《零八宪章》指出:“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这是对宪政的经典性表述。

    宪政的对立面是暴政

    前面已经说明,民主的对立面只能是专制。那么,宪政的对立面究竟是什么?从逻辑上看,宪政的基本内容既然是分权和制衡,是政府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并且依宪行使,那么,其对立面就应该是与此相反的政体,这种政体的特点是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个机构或一个政党,归根结底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人身上,且不受约束,政府机关常常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职能,侵犯公民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中把这种政体叫作“暴政”:“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暴政就是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受制于那个权力的人们谋福利,而是去获取他自己的私人的独特利益。无论统治者有多么正当的资格,当他不以法律而以他自己的意志为准则,当他的命令和行动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而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欲望,那就是暴政。”(洛克《政府论两篇》第243页,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所以,宪政的对立面不是专制,而是暴政。

   美国宪政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七篇中,也是以权力的集中和不受限制来定义暴政并把它作为宪政的对立面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不过,在麦迪逊所引述的杰佛逊的一段话中,又将这种暴政称为“专制政体”,这并不奇怪——当时美国的国父们还没有将民主和共和、专制和暴政这些词严格分开来,而常常混合使用。由此可见,包括民主政体在内,一切非立宪政体都有可能成为暴政,民主政体如果不受宪政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雅各宾专政那样“民主的暴政”(刘军宁语),而不是邵建所说的语义上自相矛盾的“民主的专制”。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

    在政治制度形成史上,是先有民主而后有宪政,从而两者是可以分开的:一种政体可能是民主的,但不是立宪的,如希腊的雅典;也可能是立宪的,但不是民主的,如17世纪光荣革命以前的英国和回归中国以前的香港。这两种政体之所以能够在时空上互相独立存在,显然是由于内涵各不相同:民主关系到权力怎样获得和保持,宪政关系到权力怎样授予、分散和限制。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可以具体阐述如下:

    (1)两者的内涵不同。民主指的是国家政权的归属(谁掌握统治权),宪政指的是国家权力的构架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古罗马时代,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就把由一人掌权的政体称为君主制(王政制度),把由一些挑选出来的杰出人士掌权的政体称为贵族制,而把“一切权力归人民”的政体称为共和制(人民城邦)。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指出,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制度,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是民主制度。这些都是根据国家权力的归属来界定政体的性质和形式。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 也是以国家权力的归属来概括民主政体的内容。

     可见民主的实质,就是全体公民共享国家权力。至于宪政的本质,则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洛克和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孙中山则另立监察院和考试院,实行五权宪法,这些都是国家权力的构架问题。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都是互相制衡的,而且,在宪政制度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截然分开的,国家权力只能进入公共领域,而不能进入诸如私有财产、婚姻家庭、性和生育等私人领域。这些都表明宪政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实行宪政就是建立有限政府。

    (2)两者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都互不相同。民主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都是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平等,宪政的逻辑和历史起点则是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从逻辑的角度看,“人人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民主原则是从“人人生而平等”推导出来的必然结论。正因为如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在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下,奴隶为什么不能享受民主权利?就是因为奴隶没有公民身份,奴隶与自由民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从历史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发轫于身份平等。有证据表明,早在人人平等的氏族社会,就有了原始的氏族民主。对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民主制度,古老的斯堪的纳维亚人知之甚少或者根本就不知道,但是,由于平等的观念广泛地存在于他们的头脑中,他们在政治实践中产生出议会制民主制。美国的民主史表明,身份平等是催生民主的酵母和动力。

     托克维尔在他的成名和经典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正是抓住了美国人无处不显的“身份平等”这一民情特征,揭示出民主是人人有意无意为之效劳,不知不觉地循着上帝的旨意不断推动的历史潮流。至于宪政,从逻辑上看,只有对国家权力抱着不信任的态度,把它看作“哪怕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一件不可避免的祸害”(托马斯•潘恩语),才有必要构建出一整套限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如三权分立、地方自治、议会制度、多党竞争、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等。从历史上看,如前所述,宪政产生于英国中世纪历史上王室与封建诸侯之间的权力斗争,是封建领主不断通过议会以立法形式限制国王行政权力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国王和议会都受到了对方权力的限制;在国会里,上议院中贵族的权力和下议院中平民的权力都互相受到对方限制;由议会制定、由国王颁布的法律要由独立的法官来解释。总之,是人类对权力的不信任态度导致了宪政制度。

    这里顺便提及,王绍光在《民主四讲》一书中指出,无论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哲学家,还是此后从马基雅维里到洛克和孟德斯鸠,直到费城制宪会议上的联邦主义者和《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作者托克维尔,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对民主抱着不信任的态度。不过,我以为有必要指出两点:第一,他们不信任民主,绝不意味着他们主张专制,恰恰相反,他们基本上都是当时专制制度的强烈抨击者。第二,与其说他们不信任民主,不如说他们不信任的是国家权力。这一点,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上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等联邦主义者最为明显,从他们解释联邦宪法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们煞费苦心地所要预防的,就是权力集中可能造成的暴政。

    (3)两者的功能不同。民主是对人民意志的积极贯彻,宪政则是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防范,包括对“人民主权”的防范(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民主在执行多数人的意志时,表现为一种主动积极的行为方式,而宪政在发挥防止暴政的功能时,表现为一种政府“不可作为”的消极姿态。如果说,民主是一种权力,那么宪政就是一种权利,其所要捍卫的是消极的自由权利。

    (4)两者具有不同的阶级或阶层色彩。一百个人里面,九十九个人的脑袋是被屁股推着向前的。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天生喜欢民主,富人则往往害怕民主;富人容易接受的是宪政,而一般平民接受宪政必须先进行宪政启蒙。民主政治在最初的意义上就是一种平民政治,民主政府的实质就是平民政府,甚至可以说就是穷人政府。这从民主这个词的语义上也可以看出来。democracy的词根是demos,希腊人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它:一是指整个公民团体,二是指平民,多数人,穷人。由于democracy这个词最初和“平民”、“穷人”联系在一起,出身美国上流社会的麦迪逊、杰伊和汉密尔顿这些联邦主义者,以及法国贵族出身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都对之抱有鄙视和恐惧的心理。而那些民主革命家如孙中山先生,则表现出浓厚的平民主义色彩,历史学家杨天石最近指出,大骂资本家“无良心”,“以压制平民为本分”,主张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宣称要当“工人总统”的孙中山先生并不是什么“资产阶级革命家”,而是平民革命家,他所代表的是平民的利益,而不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宪政则不同。如前所述,宪政起源于封建贵族与王室之间的利益博弈,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上层政治或富人政治的印记。

    (5)宪政是对民主的制约,宪政的精神与民主的原则是有矛盾的。宪政意味着宪法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具有最高权威,但是这种最高权威并非基于多数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某种先验的或曰上帝的旨意。多数人的意志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一项均分少数几个富人财产的动议肯定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通过,但这显然是不正当的。再则,任何一部成文宪法都必须以体现上帝旨意和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为依据,它所表达的理想,它所规定的程序,它所规范的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先验的普世价值观。普世价值观表现为世人普遍认同并遵行的价值观念,但是其普适性并非源于后天,而是先验的,无需论证,也不可论证的,例如,《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提出:“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因此,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原则,不能凭借多数人的意志予以更改,而且这些原则是由那些非民选的、独立的法官来解释的。对于宪政与民主之间的矛盾,一个重要的解决之道是坚持“群己权界”——将国家权力限制在公共领域,不容许其进入私人和言论领域。

    以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为基本内容的宪政与民主一样,是政治制度上的又一大发明,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用以稳定社会,繁荣国家、保障人权的利器。既然如此,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军队国家化等等制度设施为什么就不能为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服务呢?

    共和制:似驴似马,但又非驴非马

    在共和与民主及宪政的关系问题上,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和就是民主,是对民主这个概念的另一种表述,两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例如,罗伯特•达尔(Robere•Dahl)认为,民主与共和指的都是民选政府,希腊人称之为民主(democracy),罗马人则根据他们的母语拉丁语的含义称之为共和国(republic),两者所反映的仅仅是希腊语和拉丁语的不同,仅仅是语源上的差别。(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和就是宪政,将共和看作宪政的同义词,例如杨小凯认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建立起来的宪政制度并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一种共和制度,它是一种强调权力制衡的分权制度,实际上是对民主的不信任。(杨小凯《后发劣势》)

    此外,王天成的《论共和国》一文所持的观点大体上与杨小凯相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和既不同于民主,也不同于宪政,把共和单独看作一种政体。这种观点以刘军宁为代表,刘军宁指出,历史上共和与民主的关系虽然十分密切,而且在许多思想家的笔下,这两个概念要么完全重合,如同一物,要么大幅度交叉,但是,民主与共和之间在许多重要方面有着不可逾越的界限。(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但刘军宁只是详细阐释了共和的内涵及其与民主的交叉,并没有详细说明共和与民主的区别,尤其是没有说明共和与宪政究竟有什么区别。

    第二种观点既然把共和当作宪政的同义词,那么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就是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而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上面已经阐明,故此处着重评论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共和与民主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共和与宪政究竟有何纠结,又有何不同?共和制是否可以单独看作一种政体?

    从政治制度史上看,共和国有古代的城邦共和国与现代的宪政共和国两种基本类型。古代城邦共和国又有三种子类型:⑴希腊的民主共和国,例如雅典、斯巴达;⑵罗马的贵族共和国;⑶中世纪的封建共和国,如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热那亚。现代的宪政共和国指的是英、美、法、德、加等欧美各发达国家的政体,这种政体是以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为起点,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凡称为“共和国”者,其政府的首脑都是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的,这是所有共和国的共同特点。古代城邦共和国与现代宪政共和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合为一体的,但它们之所以称为共和国,是因为城邦首领同样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从这一点看,达尔把共和看作民主的另一种语言的表述并没有错,共和制确实是一种民主制。王绍光认为罗马的共和制不是民主制,其理由是罗马共和国的实权在元老院,300名元老院成员既不是抽签产生,也不是选举产生。(王绍光《民主四讲》)这个判断过于简单,而且仅仅基于从实体上理解民主,可是民主更是一种程序。

   在罗马共和国,行使军事、行政和司法权的是两名执政官,而执政官是通过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任期一年,十年内不得连任),元老院虽然是掌握实权的最高决策机关,但其决议须经公民大会批准,在公民大会上,平民和贵族一起参加重大问题的投票表决。所有这些都表明,罗马的共和制与希腊一样也是一种民主政体,至于整个国家被元老院贵族控制,这只能说明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贵族共和国,其民主的范围和程度有限,而不能以此否定它的民主制性质。

    罗马共和国灭亡以后,直到十八、十九世纪,近2000年间,从南欧到北欧也出现了许多城邦共和国,例如冰岛、爱尔兰、波兰、佛罗伦萨、威尼斯、日内瓦等等。这些共和国的共同特征是议会的萌芽和选举,而议会和竞争性的选举是民主的根本性标志,所以麦迪逊曾经把共和制定义为代议制民主(见《联邦党人文集》第193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光荣革命以后的英国虽然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但由于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被孟德斯鸠称为“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与古代城邦共和国不同,现代共和国的主要特征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这是共和民主制度与宪政制度的结合,它既是对民主政权的限制和设防,也是用以保障民主政权公共性的一种制度设施。

    总而言之,无论是古代的城邦共和国,还是现代的宪政共和国,两者实行的都是民主制度。只不过古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是直接民主,或曰“纯粹民主”,而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美国的国父们喜欢将美国的民主称为“共和”,以示与直接或纯粹民主相区别——在他们看来,直接或纯粹民主具有暴民统治的倾向。这说明,从实证的角度看,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共和制,其内涵很大一部分是与民主重叠的,这是人们常将共和制等同于民主制的原因。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和就是民主。这两个概念尽管大幅度交叉或重叠,但有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区别。共和(Republic)一词来自拉丁语res publica,意指公共事务,这是公民在家庭事务等私人领域以外的公共事务领域。古罗马人之所以要用这个词指称自己所实行的民主政体,为的是要表明权力的公共性和行使权力的正当性,这是希腊民主制的内涵所没有的——只是由于最高权力集中于元老院,古罗马民主政权所标榜的公共性实际上得不到充分体现。

    其次,罗马“共和制”下的国家机构设置与雅典“民主制”下的设置是有重大区别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罗马的国家机构中有元老院这个决策和立法机关,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公民大会制约的(比如其作出的决议要经过公民大会批准),而雅典没有这样的机关,雅典只有公民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是它的常设机构,民众法庭是它的下属机构,这两个机构对公民大会并没有约束作用,所以雅典公民大会的权力是得不到约束的;另一方面,在罗马的国家机构中,除了元老院,还有公民大会选举出来的两名执政官,这两名执政官是最高军事首脑和行政首脑,没有正副之分,其权力是均等的,共同掌握着城邦的军事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并且彼此都可以否决对方的提议。这些特点说明罗马的政权结构中已经包含着某种权力均衡的因素——这种均衡是不同阶级或阶层之间的“混合均衡”,不同于宪政共和国中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分权均衡”。(王天成:《论共和国——重申一个伟大的传统》)

    从这里可以看出,罗马的共和制中已经埋伏着宪政的幼芽,这正是许多政治学者把“共和”与“宪政”当作同一个概念混合使用的原因。第三,共和制与民主制虽然都意味着政府官员实行民选,但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共和指的仅仅是国家元首的选举(在古代罗马,还没有中央与地方的区别,城邦首脑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地方官员”),而民主则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的选举。第四,在政治制度史上,共和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共和”这个概念一直与“帝制”相对应,而“民主”一直与“专制”相对应,例如,我们可以说辛亥革命结束了帝制,确立了共和,但不能说它结束了专制,确立了民主。帝制虽然也是一种专制,但帝制仅仅指国家元首的世袭制及其在整个国家政权结构中的至高无上地位,而专制则覆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方位的政务官选拔制度。

    综上所述,共和制的内容虽然与民主制大幅度重叠,但它与民主制有着重大区别;共和制中虽然包含着某种权力均衡因素,但这是不同阶级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混合均衡”,它与宪政制度下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分权均衡”毕竟是两回事情;更重要的是,“共和”毕竟有其既不同于“民主”,又不同于“宪政”的特殊内涵。它虽然似驴似马,但又非驴非马。因此,我赞成将“共和”单独作为一种政体来看待。

    结束语

    民主、共和、宪政分别从三个角度规定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共和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目的,其本质是立国为公,执政为民;民主规定了国家政权的归属,其本质是主权在民,多数决定;宪政规定了国家政权的获得和行使方式,其本质是限制权力和有限政府。在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民主、共和、宪政三者缺一不可。毫无疑问,我国未来的政体,不仅应该是共和民主政体,也应该是立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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