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个人密码安全策略

个人密码安全策略

我们现在处于网络时代,时常要登录各种网站、论坛、邮箱、网上银行等等,这些访问常需要帐户+密码的身份认证,因此我们不断地注册用户,就有了数不清的网络帐户和密码。大多数人为了便于记忆,习惯只用一个常用的网络用户名、邮箱和密码,这是非常危险的。那么,网上的密码我们应该怎么设置,才能相对安全一些呢?
总的来说,个人密码安全需要遵循如下几个简单的要求:对于不同的网络系统使用不同的密码,对于重要的系统使用更为安全的密码。绝对不要所有系统使用同一个密码。对于那些偶尔登录的论坛,可以设置简单的密码;对于重要的信息、电子邮件、网上银行之类,必需设置为复杂的密码。永远也不要把论坛、电子邮箱和银行账户设置成同一个密码。具体的设置策略如下:
一、将自己常用的网站分类:大网站、小网站、重要网站、普通网站
1、大网站
大网站为可以信任的、安全的网站,例如用户为数亿的几个门户网站(新浪、腾讯、谷歌等),这类网站理论上安全性较好,常规情况下用户密码不易泄漏,并且都会提供绑定手机号功能,这类网站应该不超过十个。
2、小网站
大网站之外的网站都算小网站,是不可信任的网站,在上面保存的密码随时可能泄漏,并且可能是密码明文泄漏。
3、重要网站
涉及到网络使用的核心网站,例如主要的电子邮件、网银、网上支付、域名管理等,这类网站如果被黑客攻破,则会引起个人资产损失或者相关其他网站服务被攻击,损失巨大。
4、普通网站
重要网站之外的网站。
二、将自己的常用密码分类:弱密码、中密码、强密码
1、弱密码
最容易记忆的,且默认是可以丢失的密码。
各类中小网站、论坛、社区、个人网站等使用。
原因:这些网站的安全性可能都不太好,有些只是将密码MD5一下存储,有些可能还会明文存储密码。黑客很容易从这些网站盗窃用户的密码。
2、中密码
中等强度密码,8个字符以上,有一定抗穷举能力的。
中等密码主要在国内门户网站、大型网站、门户微博、社交网站等使用,但不要在主要邮箱里使用。门户网站最好绑定手机号码。
原因:大网站的安全性较好,通常被破解的可能性低,在大网站使用的密码要强度可以稍强。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门户网站(例如新浪、搜狐等)即提供微博,又提供邮件系统,如果系统默认建立了这些邮箱,那建议不要在任何地方使用这些邮箱,如果要使用邮箱,最好确认该邮箱具有独立密码功能。
其中有一个例外是腾讯邮箱,腾讯邮箱支持邮箱的单独密码,设置好了以后,用户需要输入QQ密码和邮箱密码两个之后才能使用。
所有游戏帐号使用单独的密码。
3、强密码
强密码要求至少8个字符以上,不包含用户名、真实姓名或公司名称,不包含完整的单词,包含字母、数字、特殊符号在内。
强密码主要用于邮箱、网银、支付系统等。
这类网站是最核心最重要的网站,网银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邮箱则可以重置用户所有注册过的网站密码,因此这类网站一定要用强密码,保证其绝对安全性。
密码穷举对于简单的长度较少的密码非常有效,但是如果网络用户把密码设的较长一些而且没有明显规律特征(如用一些特殊字符和数字字母组合),那么穷举破解工具的破解过程就变得非常困难,破解者往往会对长时间的穷举失去耐性。通常认为,密码长度应该大于8位,密码中最好包含字母数字和符号,不要使用纯数字的密码,不要使用常用英文单词的组合,不要使用自己的姓名做密码,不要使用生日做密码。
三、电子邮件使用规范
个人邮箱并非越多越好,只要两个个人邮箱即可(工作邮箱除外),关闭那些没用的邮箱,或者清除其内的所有内容,不在任何地方使用这个邮箱。
邮箱的密码绝对不要和其他任何网站的密码相同。
邮箱分为两个类型,主要邮箱和次要邮箱,重要服务用主要邮箱来申请,一般服务用次要邮箱来申请。
主要邮箱建议使用Gmail建立,绑定用户的手机,并设置二步验证的手机动态密码,目前世界上只有Gmail信箱支持手机动态密码,增加手机动态密码之后,黑客即使重置了用户的Gmail密码,依旧无法登录该帐号,除非用户手机同时也被盗。有了动态密码,一旦用户信箱被攻击,用户有足够的时间通过手机修复密码。
Gmail的辅助邮箱可以不使用,或者用一个可以,辅助邮箱的安全性一定要高,不容易被攻破。
对于Gmail的访问还有一点,就是不要用Hosts来访问Gmail,不要把www.google.com放入到Hosts文件中,否则将对Gmail的安全性产生极大的威胁。
对于经常受到攻击的Gmail用户,强烈推荐使用Gmail的“两步验证”功能,具体方法是,先登录Gmail,然后访问这个地址,之后根据提示安装一个iPhone或Android应用,即可实现动态口令,极大增强了Gmail的安全性。
Gmail的“两步验证”支持iPhone和Android手机,实际上属于动态密码的一种类型。动态密码(Dynamic Password)也称一次性密码,它指用户的密码按照时间或使用次数不断动态变化,每个密码只使用一次。由于每次使用的密码必须由动态令牌来产生,而用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不相同,因此黑客很难计算出下一次出现的动态密码。不过动态密码对手机要求较高,需要iPhone或Android这样的智能手机。
除了Gmail邮箱之外,腾讯QQ邮箱也是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邮箱,使用腾讯QQ邮箱时需要注意,一定要设置双密码(邮箱单独密码),如有需要则打开腾讯的QQ手机令牌,QQ手机令牌是腾讯公司的一款QQ安全软件,通过验证30秒动态密码来保护QQ帐号、Q币Q点和游戏装备等,不过目前QQ邮箱还不支持手机令牌方式登录。
邮箱是密码管理中的核心和关键,通过邮件重置密码功能,可以获得用户大部分网站的密码,因此一旦邮箱密码被黑,会导致用户全部密码体系失控,Gmail动态密码虽然看起来麻烦一些,其实也并非每次都输入,在单台电脑可以三十天再输入一次。QQ的手机令牌也可以设置各种方法来减少输入动态密码的次数。
很多人觉得动态密码不方便,不愿意使用,这是不对的。方便性固然是好的,安全性是更重要的,重视用户密码的管理,虽然增加了一点点不便,但是你可能将会因此避免极大损失。
在邮箱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使用主要信箱和次要邮箱注册不同的网站,重要服务用主要邮箱来申请,一般服务用次要邮箱来申请。大网站用复杂的密码,小网站和论坛使用简单的密码。如果注册的网站被盗,需要尽快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重置密码。
对于那些小网站,在里面设置密码只能当没有,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些网站是怎么保存密码的,其网站也随时可能被黑,因此只能保证注册邮件不被黑,可以用其重置密码。
归纳:1、核心邮箱可选用Gmail,启用其两步认证,因此密码被盗黑客也进不去,除非手机同时也被盗。2、用这个信箱注册其他网站,用不同的密码,大网站用复杂的密码,小网站和论坛使用简单的密码。3、邮箱使用单独的复杂密码,不要和其他网站密码相同。
四、网银使用规范
尽量少开通网上银行,如有必要,则开通那些口碑较好,较少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网银,例如招商银行的网银。开通网银后使用数字证书,最好申请USB Key,USB Key使用了双钥加密,私钥安全地保存在Key中,在网络应用的环境下,可以更安全,弥补了动态密码锁单钥加密的一些缺陷。由于用户私钥保存在USB Key密码锁中,理论上使用任何方式都无法读取,因此保证了用户认证的安全性。除非黑客获取到用户USB Key的物理硬件,否则很难攻破用户的网银。
银行取款密码不要和任何其他密码相同。网上银行密码不要和取款密码相同,也不和其他网站密码相同。
对于支付宝来说,一定要安装数字证书,支付密码和登录密码不要一样,把支付宝帐户认定为实名,同时开通手机、邮箱绑定,如果还想更安全一点再申请个支付盾。
归纳:少开通网上银行,网银申请USB Key配合使用。支付密码和登录密码不同。银行、网银、主要电子邮件的密码安全最为重要,需要重点保护。网银使用单独的复杂密码,不要和邮箱及其他网站相同。
五、总结
密码是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的钥匙。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网上木马病毒横行,我们应该好好设计一下密码安全,才能保障网上银行安全、网上信息安全、网上交易安全,遵循上面介绍的个人密码安全策略,可以较为有效地提高用户个人密码的安全性,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受威胁和攻击。

收拢此信息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外媒看中国 上亿二等公民子女上学难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由于中共的户口政策,大多数民工得不到在打工地方正式居住的登记,他们的孩子也不能上当地的公立学校,上当局不认可的私校就成为民工子弟的唯一选择。可现在连这样的上学机会都被剥夺了。这种源于政府政策造成的歧视,不但在中国国内引起广泛批评,甚至在全世界也引起关注。

法新社和日本《新闻周刊》近日报导说,中国的学龄儿童开学了,但北京几千名民工的孩子却无学可上。他们之前上的被称为‘民工子弟学校’,由于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突然被关闭。到8月底,24所被关闭的学校只有5所得到暂缓关闭的待遇。
美国之音的报导指出,在中国,有上亿为国家经济建设流血流汗的民工,却是自己国家的二等公民,他们的子女都只能得到二等的教育机会。

加拿大的主要英文报纸多伦多《环球邮报》发表,标题为“中国的民工是二等公民”的社论。社论中说,官方为关闭那些学校提出的理由是那些学校是非法的,而且没有达到安全和卫生标准,而家长们认为,地方当局拆毁那些学校,是为了把学校土地卖给开发商。

社论还说,由于复杂的户口登记制度,中国民工得不到城市居民的社会服务,其中包括医疗、住房和子女的公立教育。中国的民工在自己的国家被当作非公民。这种政府赞许的歧视必须改变。户口登记制度必须改革,中国的内部移民必须得到平等待遇,享有跟城市出生的人一样的权利。否则,中国将制造出一个永久性的下层阶级。

外媒看中国 上亿二等公民子女上学难

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蟹农场 20110903

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中國持不同政見者列表

 

也有為數眾多的人自稱自己是中國持不同政見者,以政治庇护做為移民手段。通常他們會選擇申請到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或紐西蘭居住。為了申請移民,他們常聲稱自己曾參與1989年天安門廣場的六四事件或是他們是法輪功信徒,或是他們正遭海外情报机关追捕,這類人不包括在這個列表中。

被拘留及監禁的人

很多中國政治活動份子因為親民主活動或維權活動而被流放、監禁、拘留。

其中包括:(排名不分先後)

照片
姓名
職業
拘囚日期
被拘禁的原因
徒刑
註釋

廖亦武

姚立法
教師
2011年
擾亂社會秩序
姚立法从1987年开始,先后四次自荐参选潜江市人大代表,最终在1998年高票当选而在1999年到2004年1月5日期间担任潜江市的人大代表。并多次在公共场合点出基层政府的违法乱纪行为,致力于争取民主的斗争。2011年9月4日被釋放

廖亦武

廖亦武
作家、音樂家
1990年
寫關於天安門事件的詩作《大屠殺》、籌劃詩歌電影《安魂》
4年
在國際人權團體的壓力下提前46天於1994年1月31出獄,此後在國内多次發表“敏感書籍”被抄家及查禁,屢次出國未果終在2011年年中輾轉越南及波蘭後於7月6日抵達柏林。

維基百科徽標鮑彤

鮑彤
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政治秘書
1989年
洩露國家機密和反革命宣傳
7年
1992年被判刑。服刑:1989年-1996年。截至2009年仍在被監控之下。

賈甲

賈甲
教授、前山西省科技專家協會法人代表及秘書長
2009年
顛覆國家政權罪
8年
2009年10月22日被拘捕,2011年5月13日被判刑

郭飛雄
作家
2006年
“非法经营”罪
5年
2006年中國維權絕食接力活动發起者,2006年被捕2007年11月12日判刑,2011年9月13日釋放

劉賢斌
作家
1991年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2.5年
1992年12月28日被判刑,1993年10月出獄。

1999年
“颠覆国家政权罪
13年
組建中國民主黨,1999年8月6日判刑13年,2008年11月6日出狱2011年3月25日被判刑

2010年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年
抨擊四川地震豆腐渣及簽署零八憲章,2010年6月28日被帶走

唐柏橋
社會活動家
1989年
散佈反革命宣傳,煽動反革命活動;通敵、叛國罪。
3年
在國際壓力下於1991年被釋放,1992年再遭追捕逃至香港,後前去美國。

趙連海
食品安全工作者
2009年
尋釁滋事罪
2.5年
2008年中國奶製品污染事件受害者家長。2010年被判刑。[1][2]

包遵信
歷史學家
1989年
反革命宣傳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5年
1991年被判刑,1992年釋放,2007年去世。

蔡陸軍
商人、作家
2003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3年
2006年被釋放,2007年在臺灣尋求政治庇護。

艾未未

艾未未
藝術家
2011年
涉嫌經濟犯罪
4月3日在北京首都機場被帶走,6月22日,新华网称北京市公安机关对艾未未进行取保候审。[3]

Gao Xingjian.jpg

高行健
作家、畫家、導演
2000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

GZ gaozhisheng 1jan03 300.jpg

高智晟
律師
2006年
擾亂社會秩序
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非法拘留和被施酷刑。2006年被秘密拘捕,2009年在家被警察帶走後至今下落不明。[4]

政府聲稱2009年他已失蹤,但至2010年又重新出現。中國外长指出「這家伙按照中国的法律在他应该在的地方」。[5] [6]

郭泉
教授
2008年
顛覆國家政權罪
10年
2009年被判刑,等待上訴。

Jiang Tianyong.jpg

江天勇
律師
2011年
涉嫌中國茉莉花革命
2月
被虐待,2011年2月19日被帶走4月20日被釋放

何德普
作家
2002年
在網路上煽動顛覆[7]
8年
2003年被判刑,2011年1月24日刑滿釋放。

Hu Jia 12apr10 300.jpg

胡佳
活動家
2007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3.5年
遭非法逮捕和監禁,并在08年被判刑。2011年6月26日凌晨,在Twitter自称已出狱回家。。

Voa chinese Huang Qi 01Dec09.jpg

黃琦
網站站長,反人口販賣活動者
2000年
首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5年
2003年被判刑,2005年釋放。

2008年
非法持有國家機密
3年
2009年正式被宣判,寫關於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文章,預計2011年6月9日出獄。

姜力鈞
作家
2002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4年
2003年被判刑。涉嫌在網路上寫持不同政見的文章和出版。還被判「剝奪政治權利」1年。

蔣彥永
醫生
2004年
2004年被拘留和釋放。第一個揭露中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疫情實情的人。向當局寫信要求正名六四事件。

李海
1994年
9年
在1995年被判刑。 2004年釋放。

李智
公務員
2003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8年
2003年被判刑。雅虎幫助中國政府對他不利。預計在2011年釋放。

劉荻
學生
2002年
參加「非法組織」
1年
2003年被釋放。2002年被非法拘留秦城監獄1年。

Liu Xiaobo-300.jpg

劉曉波
中文系講師
2008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年
2009年被判刑,預計到2020年釋放。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呂嘉民
作家
1989年
參加八九學運
1991年釋放。

師濤
記者、作家、詩人
2004年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給海外網站
10年
2005年被判刑。雅虎幫助中國政府對他不利。[8][9]

譚作人
作家
2008年
3年
2009年被判刑。

2010年
顛覆國家政權
5年
2010年被判刑。

Wang Dan at 20th anniversary of Tiananmen Massacre.jpg

王丹
講座教授
1989年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4年
1991年被判刑,1993年獲釋。

1995年
陰謀顛覆政府罪
11年
1996年判刑,1998年中國政府以保外就醫名義將他流放到美國,目前在臺灣。

Wang Juntao at 20th anniversary of Tiananmen Massacre.jpg

王军涛
博士后研究员
1976年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1年
1976年被判刑,1976年獲釋。

1990年
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13年
1993年判刑,1994年中國政府以保外就醫名義將他流放到美國,目前在美国继续从事促进中国民主活动。

王小寧
工程師
2002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0年
2003年被判刑,雅虎幫助中國政府對他不利。預計2012年釋放。[10]

王炳章
醫生
2002年
間諜,恐怖主義
無期徒刑
2003年被判刑。

18-徐文立2005.2.27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照片.jpg

徐文立
高級研究員
1981年
組織反革命集團罪、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15年
1981年被判刑,1993年獲釋。

1998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3年
1998年判刑,2002年中國政府以保外就醫名義將他流放到美國,目前在美國。

Wang Youcai.jpg

王有才
學者
1989年
八九學運
3年
1991年中國政府受國際壓力將他釋放。

1999年
顛覆國家政權罪
11年
2004年被中共流亡至美國,目前在美國生活。

Wei-jingsheng.jpg

魏京生
電工
1979年
反革命罪
15年
經過5年的單獨囚禁,魏京生後被轉往唐山監獄和青海勞改農場,1993年獲釋。

1994年
14年
1997年被直接流放至美國。目前在美國生活。

袁紅冰
法學家、作家
1994年
八九學運
流放
被流放到貴州,後到澳大利亞尋求政治庇護成功,現任審判中共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法庭大法官。

趙常青
歷史教師
1989年
八九年天安門運動
大約半年釋放。

1998年
工人權利活動
3年

2002年
企圖顛覆國家政權
5年
2003年被判刑。[11]

Zeng Jinyan.JPG

曾金燕
部落格作者
2006年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2006年8月-2007年3月在家和丈夫胡佳一起被軟禁。自2007年5月起繼續被軟禁。[12]

程建萍
(en:Cheng Jianping)
網路維權
2010年
擾亂社會秩序
1年
在Twitter上諷刺勞教制度。[13]

Ran Yunfei.JPG

冉雲飛
作家
2011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不詳
2月20日在家中被帶走,當局指控他為組織和散布中國茉莉花革命,2月24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拘留

唐荆陵
维权律师,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的发起人和主要推动者之一
2011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5个月
2月22日在家中被帶走,當局指控他為发起和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监视居住在广东番禺。同年8月被釋放。期间家人亦被当局关押于广州住宅中。

Teng Biao.JPG

滕彪
律師、講師、公盟研究員
2011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0天
被施酷刑,2011年2月19日滕彪被帶走,4月29日釋放

蒲志強19890510.jpg

浦志強
律師
2010年
危害國家安全
2010年10月10被失蹤,之後被釋放

陳光誠
律師
2006年
故意破壞財物罪和聚眾擾亂交通罪
4年
自學成才的盲人律師,2006年3月11日被帶走8月18日被宣判,2010年9月9日釋放。釋放後一直處于被軟禁的狀態。

唐吉田
律師
2011年
涉嫌茉莉花革命
2011年2月19日被捕,4個月後釋放

 

中國政府的黑名單

中國政府有許多黑名單,其中一些資料在1995年1月8日的南華早報刊出[1]。此列表參考該報導,有一些找不到漢字原名。

進入中國將被捕
  • 嚴家其(生於1942年)。被推翻的黨委書記趙紫陽的助手。1989年6月逃離中國。在紐約(1995年)。
  • 陳一諮(生於1940年)。原北京中國經濟結構改革研究院原局長。1989年6月後逃離。在新澤西州普林斯頓(1995年)。
  • 萬潤南(生於1946年)。前北京四通電腦公司行政總裁。1989年6月後逃離。在法國(1995年)。
  • 蘇曉康(生於1949年)。是有爭議的電視劇《河殤》總撰搞人。1989年6月後逃離。在新澤西州普林斯頓(1995年)。
  • 柴玲(生於1966年)。八九學運領導人之一,于1990年4月經香港离开中国大陆,十个月后抵达法国巴黎。随后与封从德离婚,到美国求学,后与美国人羅伯特·馬金(Robert Maginn)结婚。曾入讀哈佛大学商学院,與丈夫共同创办一家电脑公司Jenzabar, Inc,任總裁。2009年6月初,柴玲宣布捐款百万美元支持中国民主运动。
  • 梁擎墩(生於1969年)。六四事件學生領袖。1989年6月後逃離。 在舊金山(1995年)。
  • 封從德(生於1967年)。六四事件學生領袖。1989年6月後逃離。在法國(1995年)。
  • 王超华(生於1952年)。六四事件學生領袖。1989年6月後逃離。就讀於洛杉磯(1995年)。
  • 张志清(生於1964年)。前學生領袖,依然在北京的頭號通緝名單。 自1989年6月下落不明(1995年)。
  • 張伯笠(生於1959年)。八九學運學生領袖,六四後逃到黑龙江省中苏边境,1989年圣诞夜逃亡苏联,向苏联政府请求过境在欧美,被苏联政府拒绝并秘密遣返中国。后在黑龙江的荒原躲藏,期间妻离子散。两年后(1991年)通过秘密渠道逃亡香港,并向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申请政治庇护,获准流亡美国。2000年成为牧师,开拓并牧养中国海外学人背景的大华府丰收华夏基督教会和新加坡丰收华夏基督教会,現宣教事業。
  • 李禄(生於1966年)。六四事件學生領袖。 就讀於哥倫比亞大學,成為一名投資銀行家和風險資本家。他在2010年巴菲特訪問中國期間作為隨行人員重新進入深圳的一部分。
  • Yue Wu(生於1946年)。原山西一個廠廠長。參與組織工人參加1989年的運動。在法國(1995年)。
  • Zhang Gang(生於1949年)。中國公共關係研究所經濟結構改革原副主任。1989年6月後逃離。 在紐約(1995年)。
  • 远志明(生於1955年)。作家。1989年6月後逃離。 在密西西比州(1995年)。
  • 王润生(生於1955年)。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研究所研究員。1989年6月後逃離。 在法國(1995年)。
  • Chen Xuanliang (生於1947年)。原中國哲學學院政治老師。1989年6月後逃離。 在法國(1995年)。
  • 郑义(生於1949年)。1989年6月後躲藏了三年。逃逸於1992年。在新澤西州普林斯頓(1995年)。
  • 呂京花(生於1962年)。以前是個商人,在1989年參與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在紐約(1995年)。 1993年6月試圖返回北京,但被拒絕入境並遣送回美國(1995年)。
  • Robert Wu(生於1986年)。莫納什大學法律系學生,澳大利亞墨爾本人,要求中國主席給中國公民更多人權,Wu在2008年被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評持不同政見者黑名單, 更具中國法律課判處12年徒刑。
被拒絕再次進入中國
  • 王炳章(生於1947年)。 在加拿大學習醫學,1982年王炳章創辦海外民運刊物《中國之春》。1983年創建海外第一個民運組織「中國民主團結聯盟」,擔任第一、二屆主席。2002年6月,在中國和越南的邊境附近被捕。2003年2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臺灣從事間諜活動和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罪名判處王炳章無期徒刑,他目前正在韶關北江監獄服刑。
  • 徐文立 (生於1943年)。 中國民主牆運動的參與和組織者,主編《四五論壇》,是中國民主黨領袖之一。两次被中國政府逮捕入獄,共被判28年,實際服刑16年。1999年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 。2002年12月24日流亡至美國,獲美國布朗大學榮譽博士。現於布朗大學沃森國際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 。
  • 胡平(生於1947年)。北京民主墻運動活動家。1979年成了中華民主聯盟主席。 又到了美國於1986年。在紐約(1995年)。
  • 徐邦泰(生於1949年)。上海原學生。 1984年到美國學习新聞學。民主中國聯盟主席。居于三藩市(1995年)。
  • 韩联潮(生於1951年)。中國外交部前主任。截至1995年为國會助理,居于華盛頓。
  • 曹长青(生於1953年)。深圳青年報前副主編,於1987年發表文章呼籲鄧小平退休,其後失去工作。 居于紐約(1995年)。
  • 刘永川(生于1959年)。1986年到美國,获斯坦福大学博士。全美中國中國學生學者自治聯合會創會人、會長。现居住在洛杉磯,是一知名研究方法專家,且为精神资本的著名思想家。
  • 劉賓雁(1925年-2005年)。作家和人民日報記者。獨立中文筆會第一任會長。1988年春,劉賓雁在美國講學,後被拒絕進入中國。
  • 韓東方(生於1963年)。前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領袖。1989年鎮壓後被囚禁了2年。去了美國,在1992年接受治療。回到中國,但在1993年8月被驅逐到香港。於1994年創建中國勞工通訊。現在居住在香港。
  • 唐柏橋(生於1967年)。 前湖南大學生自主聯合會領導人。 1989年鎮壓後被囚禁了2年。他逃到香港於1992年,居住在紐約市,他一直活躍在海外的中國民主運動。他曾試圖返回中國好幾次,但政府將不會給予他簽證。
  • 熊焱(生於1964年)。前學生領袖。在1992年離開中國前曾在北京被抓捕入獄兩年。 加入美國軍隊。中國自由民主黨主席。 仍然活躍於海外的中國民主運動(2005年)。与2009年成功地進入香港。
  • 吾爾開希 (生於1968年)。六四事件前學生領袖,1989年6月後逃到法國。然後,他就讀於哈佛大學,目前居住在臺灣(截至2009年)。2009年6月(经澳門)和2010年6月(经東京)他曾經被拒絕入境中國。
  • 趙品潞(生於1956年)。於1989年參與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後1995年逃至紐約。國際華人職工會主席。
  • 程凯(生於1946年)。海南日報前主編。1989年離開中國。 於1995年在香港開展業務,並已多次前往中國。 列入黑名單的時間是1993年8月21日。
  • 馮正虎 (生於1954年)。 經濟學家和學者,家在上海。在2009年被拒絕進入中國8次,後在日本成田國際機場抗議3個月。2010年2月12日,他成功地回到中國。
根據情況處理
  • 方勵之(生於1936年)。前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副校长。在北京美國駐華大使館避難一年
  • 李淑娴(生於1935年)。 方勵之的妻子和北京大學前物理系教授。(1995年)。
  • 于大海(生於1961年)。1982年到美國在普林斯頓大學學習物理。 北京之春雜誌行事編輯。在新澤西州(1995年)。
  • 伍凡(生於1938年)。 前安徽大學的教師。 在三藩市(1995年)。的中國民主黨聯盟董事會主席。
  • 倪籲仙(生於1945年)。民主牆活動家。自由民主黨秘書長。試圖在1992年返回中國,但被拒絕入境。在紐約(1995年)。
  • Yao Yueqian(生於1938年)。 住在東京(1995年)。
  • Tang Guangzhong(生於1949年)。在美國做教師(1995年)。
  • 郭羅基(生於1932年),北京大學教授,因為在1979年批評將魏京生定罪,抗議關閉民主牆,隨後送往南京大學教授。成為哥倫比亞大學的學者(1995年)。
  • 吳弘達(生於1937年)。 在1985年作為訪問學者去美國斯坦福大學。成為加利福尼亞州勞改基金會執行主任和一個美國公民。2008年11月,吳在華盛頓特區開了勞改博物館 ,稱這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用以直接解決中國的人權的博物館。
  • 沉彤(生於1968年)。 前學生領袖,89年6月後到美國。 1992年8月回到中國在北京被捕並驅逐到美國。就讀於波士頓大學,成立軟件公司VFinity。中國民主基金主席。
  • 王若望(1918年-2001年)。 作家和上海人權活動家,1989年6月後被關押了一年。於1992年移居美國。為中國民主運動秘書長兼統籌委員會和召集人。
  • Feng Suying(也稱為「羊子」 )(生於1938年)。 工程師和人權活動家。在紐約(1995年)。
  • 劉青?(生於1948年)。1979年民主牆運動後被關押了近11年。在1992年7月抵達美國。中國人權紐約主席(1995年)。
  • 薛伟(生於1943年)。於1980年到美國,是一個北京之春業務經理(1995年)。
  • 陈军(生於1958年)。 前北京民主活動家。1989年4月被驅逐出境。
  • 楊建利(生於1950年或1963年)。於1982年作為學生去了美國。在哈佛大學,爭取中國民主聯盟副主席(1995年)和創辦的21世紀中國基金會。
  • 赵海青(生於1956年)。1982年到美國,就讀於賓夕法尼亞大學。 全美學自聯前主席。 工作在華盛頓,中國事務部國民議會主席(1995年)。
  • 朱佳明(生於1950年)。經濟學家。國際政策研究所中興投資公司原副主任。在麻省理工學院成為訪問學者(1995年)。
  • 許家屯(生於1916年)。原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1989年鎮壓後叛逃到美國。在洛杉磯(1995年)。

中國持不同政見者列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章程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組織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宗旨係促進人人皆得享有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所揭櫫之人權。
3.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下設各地區小組,小組為本會基本架構單位。
4.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5. 本會為達到本章程第二條所訂定之宗旨,主要任務在於從事各種研究及行動,以阻止並終結所有對於身心健全、內在良心與外在表達自由,及免於受歧視等權利之迫害,並在國際總會之政策與規範下工作,促進普世人權之實現。

第二章 會員及小組

6.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或居民,符合左列條件者,得成為本組織之正式會員:
(1) 同意遵守本會章程,贊同本會目的與宗旨者。
(2) 繳納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年會費者。
(3) 願意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任務者。
(4) 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者。
本會除招收正式會員外,亦接受贊助會員。凡願意提供本會財務援助或希望定期收到本會或國際總會資料,唯不欲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符合前述入會資格者,得登記為本會贊助會員。
正式會員未繳納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正式會員未繳納年會費並經催告而仍未繳納者,得經徵詢其同意後轉為本會贊助會員。正式會員自願轉為贊助會員者亦同。
正式會員轉為贊助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或出會者,如欲申請恢復正式會員者,應繳清所積欠之年會費。
有關正式會員、贊助會員及其他捐款者之會籍管理與作業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之,變更時亦同。

7. 小組為全世界國際特赦組織之最重要及最基礎之組織成員,會員之活動以小組為主,五名會員以上即可成立小組,於繳納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之年會費後,附屬於本會。小組有義務依國際委員會及本會所定之指導方針,參與包括宣傳、吸收會員及募款等之活動。本會應維持並隨時依異動更新小組名冊,並於國際總會秘書處要求時,向該處提供該名冊。
小組及個人會員不得從事非屬國際特赦組織目的之活動。
小組及個人會員之活動應依照國際特赦組織章程,國際委員會所採工作規則、本會章程及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之規則行事。
未加入小組之正式會員,為個人會員。

8. 會員或小組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9. 會員或小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2) 喪失會員或小組資格者。
(3) 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10.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有關會員行使第一項權利之辦法,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行之,其修正亦同。

11. 正式會員及小組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12.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13.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唯不得與國際總會章程牴觸。
(2)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 議決理事會提出之短期、長期策略。
(4) 驗收、討論並核准理、監事會之報告及稽核預算、決算及帳冊。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入會申請案經理事會否決者,申請人得上訴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予上訴人說明其申請案之機會。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4.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之組成,應顧及性別、地域與專業之平衡,以確保參與決策成員之多元性及代表性。
有關理監事職權之行使之辦法,由理、監事協同總會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相關規範另訂之。

15.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3)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秘書長。
(5) 擬訂短期暨長期策略。
(6) 審核秘書處提出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7) 將核定之預算及決算提請監事會複核。
(8) 其他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總會規範屬理事會之職權者。

16.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依計票情形選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7.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複核年度預算、決算。
(3) 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主席。
(4) 議決監事主席或執行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18.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9.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0. 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3) 本人或所屬小組遭罷免或撤銷資格者。
(4) 本人或所屬小組遭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1.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秘書處之權責如下:
(1) 依據理事會擬定、會員大會議決之策略,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書,並送交理事會審核。
(2) 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3) 執行其他總會訂定應推行之任務。

22.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之,變更時亦同。

23.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24.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四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理、監事會得邀請致力於與國際特赦組織相同目的之非會員參與會員大會。該受邀人士得參與會議討論,但不享有正式會員之權利。除臨時會員大會外,所有將於年會中討論之提案應在大會召開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送達理事會。理事會應於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將提案轉交各小組或會員。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唯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25.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百分之二十以上正式會員簽名申請時召開之。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理事會應於收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及小組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若理事會未於前述時間內召集臨時會議,提出申請開會之會員得於十五日內通知逕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申請暨通知應詳載召開會議之主題。臨時會員大會之議程以該揭示之主題為限。理事會可依上述規定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26.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與小組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7. 理事會應視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四次,每季不得少於一次。監事會亦同。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1) 理事會於作任何決議時,須有過半數以上之理事出席,並應依出席理事表決過半數以上之決議行之。
(2) 理事長應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3) 理事會應負責提交年度會員大會有關本會前一年度之活動報告及稽核帳冊。
(4) 理事會得請求會員大會認可其建議之會員暨小組年會費與收款程序。
(5) 理事會有權任命特別委員會,處理任何特定工作事項。該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自行增選至多兩名委員參與其事。但該增選委員於特別任務委員會中無投票權。
(6) 理事會視事實需要,有權任命及解散前項所述任務委員會之全體委員。
(7) 理事會有權委託信託人保管並使用本會之財產。
(8) 理事會於不牴觸本章程原則下,可制訂本會事務規則及施行細則,其中包含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應遵循之程序。
(9) 理事會應建立並維持受管理監督之財務帳目。本會所有來自認捐、社會公益收入、捐贈、禮物、政府捐助、出版品販售
等之所得應納入該帳目。
(10) 理事會應開立一銀行帳戶,由理事長、秘書及會計、或受會員大會年會授權者操作之。

28.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未經請假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29.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每年元月份繳納。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30.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1.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事會審查同意,收支預算表並經監事會複查同意。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核及監事會複核同意後,提經會員大會稽核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32. 本會之目的不得被利用於追求任何會員自身之利益,本會之收入與資產亦不得圖利任何本會幹部、會員或小組。但本會聘僱人員之薪資及幹部支出之補償應由理事會訂定之。

33. 本章程各條款經會議通過及本國政府立案後,應通知並寄副本給國際總會之國際委員會,修訂時亦同。

34. 本會經中華民國法律、國際委員會之決議或本會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而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解散。

35. 本會停止或解散並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除財務外,所有資料均歸國際總會所有,並由國際執行委員會處理之。

第六章 附則

36. 本章程所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國法令規定辦理。

37.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8.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台(83)內社字第8313574號准予備查。

39. 本章程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0910020374號函同意備查其變更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在案。

40. 本章程以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1000169974號函同意變更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