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條 [序言及用途]
前言
ISHR承認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的任意國家和法律制度的行為,保護個人的權利。ISHR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為人類的這些基本權利,遵守和尊重國際約束力的國際法律規定,保護民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個人和團體的權利。
目的
國際人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主要有:
(1)為了實現人權的普遍尊重和遵守,特別是政治,宗教和種族的歧視的人提供支持和救濟。社會的意願,以促進在國際文化的所有領域和其他民族之間的了解的思想觀念寬容。
(2)社會各界的措施,應在道義上和法律上都基礎上:
-聯合國人權宣言“,宣布on10th 1948年12月
- 1966年12月19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1950
年11月 4日; -總決賽1975年在歐洲安全和合作會議法 。
(3)提供支持的人士或團體的人,在他們爭取人權的鬥爭,避免使用或宣稱使用武力或傳播一個極權國家 。
第二條 [與國際組織的關係]
(1)社會,作為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從而促進全球的接受和遵守人權以和平手段尋求與聯合國“憲章”第71條的規定與聯合國的關係。
(2)社會應在其目標範圍內的事項,尋求與其他政府間,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合作。
第三條 [會員]
(1)在社會中的成員,是全國第一個通過會員。從全國第離職終止在社會中的成員資格。支付會員費是向有關國家部分僅的義務 。
(2)在國家中,沒有國家的部分存在,會員可以得到通過國際秘書處(個人會員),如果一個集團或協 會第不能在該國設立的政治原因。國際理事會決定對個人會員費的數額 。從社會的分離是通過國際秘書處書面通知 。個別成員自動成為該協會的國家編隊的成員,盡快為他們建立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
第四條 [結構]
(1)社會是由國際機構,國家分會,民族群體和區域委員會。
(2) 一)國家分會,在符合本國法律,獨立的法人機構。他們應促進建立一個社區層面上許多工作組盡可能。
B)要保持一個國家的第節每年要證明存在和至少10名成員的執行董事會的地位。如果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動成為一個國家集團根據以下段落。
(3)民族群體的工作中還存在沒有全國第一個國家的社會團體。如果一個國家集團不會報告任何活動,四年多的國際司司長按照總統秘書長應準備封閉的國家集團的國際理事會的決定 。
(4)公會的區域委員會組成,至少有三個國家部分或民族群體在地理或文化的連貫地區正由副主席和國際會議的決定的倡議創建。在一個區域委員會的成員是自願的 。成員已根據第15條第(3)國際局局長在報告中特別聲明,其成員通過每年得到證實。
第五條 [國際機構]
國際社會的機關是:
1。國際理事會
2。主席
3。社會的局
第六條 [國際理事會]
(1)國際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和國家分會代表組成。
(2)全國部分主席代表國際理事會的國家章節。每個國家組應當委託國際理事會成員人數作為國家組的成員數目可以分為500 。每節的代表人數是有限的三名代表和投票。如果尚未支付每年根據金融秩序的部分貢獻,代表和投票數量是有限的一個 。有關成員對於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與上年度財務貢獻,根據第17條是根據成員的數目相同 。對於確定的國際理事會的席位數固定期限是9月30日的前一年
(3)國際理事會成員的國家分會代表應停止,
一)後,總統已通知全國第一個董事會成員將不再能代表這個國家的科,或
B)的成員已通知他從辦公室分離主席。
第七條 [國際理事會 - 能力]
(1)國際理事會出席一個為期四年的的成員的簡單多數選舉總統在單獨的選票,5個副總裁和司庫。作為主席這樣的個性可能會當選,誰不是一個板了全國第一個成員 。
(2)國際理事會的職能也應 :
(一)承認和暫停全國部分和民族群體和使用權協會的標籤 ;
(二)要建立以下兩年的預算 ;
(三)決定按照第18條的法律事務 ;
(四)接納的國際名譽會員;
(五)要建立專門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幾個國家的部分或組,協調具體的共同活動或概念 ;
(六)決定根據“規約”的任何其他活動;
(七)決定協會董事會的指導方針(包括政策問題 )。
[國際理事會會議,決定第8條]
(1)國際理事會應在三個月後一個月的通知至少每兩年根據國際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的要求,並在這些年之間。
(2)目前國際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構成法定人數如下規定:除主席和秘書長,國際理事會的成員可通過其國家局的另一名成員代表部分,提供了一個已經提交的書面委託書 。國際理事會成員有權投票的代表同一個國家科缺席的成員,如果已提交的書面委託書。不得接受其他國家部分成員的代表 。
(3)國際理事會的決定應採取的這些成員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除非法規另有提供。投棄權票的議員,應視為未參加表決。
(4)在國家科在根據第17條的期限超過一年的這樣一個國家的科代表放棄投票權的國際理事會的,拖欠的貢獻的尊重,除非國際會放棄這一規定。
(5)國際理事會每屆會議應記錄和議定書應錄音機一起由總統簽署 。錄音機將是由總統任命,不需要國際理事會成員。
(6)如果主席認為這是適當的,國際理事會的決定,可能由寫在選票。這樣的表決應視為有效,如果它已被國際秘書處收到主席要求投票已寄出之日起預定的期限內。這一時期,必須至少4個星期 。寫達成一個決定是唯一有效的,如果,包括表現票棄權,至少有一半的國際理事會成員投他們的票。
第九條 [主席]
(1)總統是該協會的代表 。他應開展與國際組織的關係 。
(2)在按照與國際理事會主席的有關決定,應當採取必要把社會關係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在第2條的規定等步驟。重大決策前,立法會主席徵詢副主席。
(3)立法會主席須主持的國際理事會會議。他應監督秘書長的企業在與第11條的規定的行為。在採取任何決定協會的重要性之前,主席應徵詢協會董事會。
第10條 [協會理事會]
(1)主席,副主席,司庫構成的協會董事會。Boardof協會一年至少 舉行一次會議。
(2)協會董事會的功能是 :
(一)統籌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的國際活動;
(二)要準備工程的指導方針;
(三)任命秘書長;
(四)批准的章程和全國部分和遵守國際法規的國家團體的章程修正案;
(五)要確定國際秘書處的預算由國家財政預算,基礎部分的貢獻;
(六)建立和管理的“互助基金”,以促進金融支持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分會,財務實力更雄厚的國家分會;
(七)決定引導線和國際秘書處工作的財政預算 。
(3)的副總裁發起並主持各區域委員會與協會董事會的同意 。他們採取相互支持和照顧委員會,並與國際秘書處內的信息交流。副總統為這一目的啟動個人之間的會議,確定共同的目標和直接的共同活動。如果副總統是不能夠完全符合對區域委員會的任務,他可以委託他們的成員組或節的主席之一 。
第11條 [國際秘書處]
(1)國際秘書處應保持所有這些記錄可能是必要的的,為有效地履行協會的職能,並應在尊重協會的國際義務完成國際會議的決定。為此,國際秘書處的網站應法蘭克福/美因河 。人員數量應當聘請國際秘書處可能需要。
(2)國際秘書處,尤其是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與侵犯人權的文檔編制的情況下保健的目的協會將採取的措施;
B)中央登記處的情況下,協會的支持;
C)提供意見,並通知國家分會,國家組或工作組 ;
D)版和出版一份英文期刊和其他小冊子,傳單和特殊的出版物;
E)的規劃,按照中央的活動。
第12條 [秘書長]
(1)秘書長應國際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員 。他進行目前的商業協會。他執行了國際理事會的決定,並協助主席在履行職責 。國際理事會可能建議秘書長在國際秘書處的職能。目前無投票權的協會董事會會議秘書長。
(2)主席可在任何時間,要求和秘書長收到任何信息,他或她希望有關業務的開展 。如果總統提出他或她的關注,在履行秘書長的職責方面,根據第1款秘書長應遵守表示關切。
(3)如果總統提出了他的關注,在秘書長所採取的行動,這種行動應被推遲,直到國際會議另有決定。關於需要與國際組織的主席認為溝通的行動應否決任何決定不採取一致的國際會議 。
(4)儘管秘書長的職權,根據本規約的職責和能力,也可能是與一個國家的第一個僱傭合約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任命了秘書長根據第10條,第的 。2 C),必須由用人部分董事會的批准。主席可免除從辦公室秘書長,如果僱傭合約已終止 。
(5)如果秘書長是無法進行他的辦公室,或在從辦公室缺席的情況下,總統可授權採取國際秘書處負責會員的國際會議或國際秘書處的一名工作人員 ,直到下一次國際委員會的定期會議 。總統本人可能採取的秘書長的職責負責,部分或全部。
第13條 [名譽辦公室]
主席,副主席和司庫的國際會議的國家部分代表辦事處的榮譽職位。除非國際局已決定薪酬不得作出。國際理事會可能決定其成員之一,提供這樣的報酬是合理的數額特別巨大的工作,特殊的薪酬。
第14條 [回顧主任]
可能被終止後,要求其成員提供,半的國際理事會主席,秘書長和財務主任辦公室內,這已決定由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這樣的決定,不能由寫在選票。
第15條 [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
(1)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主動與國際機構和工作準則和社會目的的基礎上他們自己的工作符合國際理事會通過的。國際理事會可能決定按照工作指引,措施應保持在國際機構的能力 。
(2)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應負責,其成員所採取的措施符合的宗旨和與社會的工作指引。
(3)秘書長有權要求從每個國家科的主席和國家集團的任何信息 。全國部分責任,每年的活動的報告和他們目前的章程和協議的最後一次年度會議的副本發送給國際秘書處由一月底。如果一個國家的部分失敗,直到兩個星期提交本報告之前,未來的國際理事會會議部分暫停國際理事會會議期間的任何決策。
(4)秘書長應表達他對由國家分會和國家集團董事會在遵守協會的宗旨和工作指引等措施方面所採取的措施表示關注 。如果沒有達成協議,直到國際理事會決定後,他們必須停止這種有爭議的措施。秘書長在緊急情況下,與總統和財政部長協商可採取適當行動,以制止這類措施,甚至暫時中止一個國家科,國家集團或從區域委員會的成員,直到國際理事會下次會議 。
(5)國際理事會可暫停一個國家科在社會成員或國家集團的這樣一個國家的第或國家集團,儘管早些時候秘書長粗暴侵犯的目的,工作的指導方針,章程的勸阻社會或內部的決策過程中的民主程序的原則,繼續這種違反行為。由一個國際委員會目前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決定暫停一個國家組或國家集團應進行,不得寫在選票。
(6)經國際理事會決定暫停國家組或國家集團在社會上這樣的國家組或國家集團的成員有關後不再有權使用的全名或任何其他所有權可以誤認為是該社團的名稱。
第16條 [/ ISHR其他人道主義組織機構成員隸屬]
(1)國家協會部分可能會接受他們的國家機構的成員或分支機構有關國家的人道主義組織或正式群體。關於這些成員或隸屬關係的最後決定只能進行協商後,秘書長(在符合章程第15條。)這樣一個組織或團體申請派別的成員,與一個國家的第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界定(會員費,會員大會的投票權,ISHR國家組的名稱使用固定和其他印刷品等)
(2)為了保護或支持相關的人道主義組織或團體,一個從屬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一級學會。國際社會的理事會,或暫時,國際秘書長在其會議之間的時間,決定有關派別的應用。取消這樣一個從屬的地位,只能是按照國際法規“第15條第(5 )決定。享受從屬地位的組織或團體應該對社會作出貢獻,通過年費的國際水平。
(3)應提供的享受與社會附屬地位團體的年度活動報告的國際秘書處國際會議的日期前兩個月,或在國際理事會的下一次會議不另行通知,可處disaffiliation。
第17條 [財政]
國家分會作出貢獻的國際機構的預算和國際秘書處的工作經費。須提供由國際理事會通過了金融秩序。
第18條 [代表]
(1)主席和司庫,他們每個人對自己的,有權代表交易,並在法律程序協會 。與單一的商業交易,他們可以授權秘書長 。代表在每一個案例的價值,代表了五十多萬歐元(EUR)的價值,應當簽訂合同,只能由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與財務。提交的協會在每個單一的情況下支付一百多萬歐元(EUR)的合約只有公會理事會和國際理事會已批准他們的社會約束力。前句的規定也適用於尊重國際秘書處秘書長,並支付專業工作人員,以及在這類合同的修訂僱傭合約。國際理事會批准這些合同及其修正案之前,他們的結論。
(2)主席應運用其權力只受第12條規定的替代,或後,秘書長已經從這些代表依法暫停。司庫應僅有權申請其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協會秘書長董事會代表協會的代表權 。
(3)在協會的名義簽訂的所有合同只有該協會的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9條 [審計]
該業務的日常行為和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至少每兩年由核數師。國際理事會須委任核數師國際理事會成員。
第20條 [解散]
(1)應解散該協會國際理事會的決定後,由出席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的決定,不得由寫在選票。
(2)在解散協會的財產之間應在現有的國家分會的成員人數分攤的社會的情況下。
第21條 [修訂]
第15(1)條的規定,應當按本章程的修訂。
第22條 [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