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 星期四

张菁的故事

 1985年

刑期
3年, 后因越狱加刑2年
罪名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罪行
在澳门期间和美国《中国之春》联络,并在上面发表文章

曾為貴州省公安醫院護士,是一九七九年民主牆時期最年輕的一名參與者,运动被镇压后流亡澳门。一九八五年從澳門回中國大陸,被判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三年、后因越狱加刑二年她是貴州省文革結束後第一個女反革命。後流亡香港,任報社編輯,九七回歸前又流亡美國,创办了人权组织“中国妇权”。

【视频】张菁的故事

【百姓故事】中國婦權創辦人張菁(中): 比鐵鍊女更悲慘的故事還很多 當今還存在大量童養媳 計生造成大量光棍村 | #新唐人新聞

钟宜霖在伦敦P1:铁链女长子董香港生父身份惊天爆料,大BOSS曝光,副国级中央委员,所有谜底瞬间全盘解开!为什么铁链女不能是李莹?The fat...

💥「地洞女」赤身6年,警方知情不救;李瑩問題解決了?各地牙醫良心發問;遭重創士氣低落,俄部隊不戰而降;中共再發聲挺俄,烏克蘭華人遭俄軍掃射;在烏...

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徐州八孩事件来龙去脉(五)不管你信不信

徐州八孩事件来龙去脉(四)钟某仙之迷

徐州八孩事件来龙去脉(二)这个世界不要俺了

徐州八孩事件来龙去脉(三)找个好人家嫁了

徐州八孩事件来龙去脉(一)这一屋子都是强奸犯

铁链女口腔影像全是疑点 中国牙医们坐不住了…

纳 新闻


江苏徐州丰县八孩母亲。(网络图片)

江苏当局成立的调查组的报告出炉后,引发民众不断地质疑。最让民众不满的是指责当局“指鹿为马”,将两个不同的人硬指成同一人(铁链女和小花梅)。近日,多名牙医在社交媒体上发文,指出当局出具的“小花梅”的口腔图像疑点太多,颠覆了他们从医数十年的认知。

2月23日,江苏省调查组发布第五份通告称,徐州丰县的“八孩母”就是云南被拐卖的女子“小花梅”。并称“八孩母”的牙齿并非外伤造成(网传“八孩母”的牙齿是被人用钳子拔掉或掰断的),而是因为重度牙周炎而自行脱落。并配发了一张据称是“小花梅”的口腔图像,用残缺的牙齿证明“小花梅”的确患有“重度牙周炎”。

一位称有牙科背景的网友质疑:“我就问问,CT能判断十年前的缺牙是牙周炎吗?我仿佛应该重新学一下牙周病学和影像学。”

一位南京牙医在微博上留言,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牙齿的主人的确患有严重牙周病,但并不能够排除曾经有暴力拔牙的情况。因为牙齿脱落(或被拔掉)若干年后,牙槽骨已经愈合,无法判断其当初缺失的原因。他指出,轻率得出通告中的结论是“非常不严谨”的。

北京牙医苏建宏称,在他看来,没有患者沟通交流的主观病史就能诊断出牙周炎是闻所未闻的。他说:我尽力了,参与的口腔医生砖家未来一定会受到良知道德的审判,并终身受到谴责。

之后,苏建宏再度发帖称,之前的帖子被限流了,下午还有同行拿着新发布的CT片子问他,是不是重度牙周炎啊。苏建宏称:“现在的重点不是剩下的牙是不是存在能不能诊断为重度牙周炎,而是以前缺的牙尤其前牙能不能诊断为是因为牙周炎而缺失。打个比方,仅仅是比方,比如糖尿病有可能导致截肢,来了一个患者双手,右脚都缺了,这时你查出来他现在血糖确实高,是糖尿病,左脚也需要截肢,你敢确认以前缺的右脚双手都是因为糖尿病截肢的? 逻辑是个硬伤。所以今天发的三级诊断前两级诊断绝对操蛋的在用牙周炎在开脱,玩文字游戏。这条我保留一小时吧”。

(网络截图)

一位自称牙医的网友,对当局出示的“小花梅”的口腔图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图像上那两颗已经失去牙冠的牙齿残根显示,牙齿的主人很可能接受过价格昂贵的“根管治疗”,并由此判断牙齿的主人不可能是云南的“小花梅”。

该网友解释,在上世纪90年代的云南省福贡县,可以说根本没有具备能进行根管治疗的牙医。就算有,根管治疗费用也很高,以小花梅的家庭条件,还是妈妈再婚带过去的拖油瓶,家里人不太可能会给她花钱做根管治疗。

该网友指出,CT上箭头指的那颗接受根管治疗的牙是第二磨牙,平均萌出年龄是12岁,也就是李莹丢失的年龄。12岁的李莹不会牙刚一萌出,就烂到要去做根管治疗的地步。所以这个片子也不是李莹的。那问题就来了:这到底是谁的片子?

(网络截图)

一位江苏的牙医发帖称:我也是一名牙医,而且是江苏出身的牙医。很遗憾的看到江苏省调查组对徐州八孩事件的主角做了三级口腔咨询和检查,然后宣布她的牙齿不是被人拔掉的,而是口腔卫生不佳及牙周病自然脱落。被虐待使得杨某侠保持了身体健康,除了无牙和“精神不正常”,说明健康与牙无关,锁起来是更好的,更健康的生活方式,不仅身体能棒棒的,而且能使面容更姣好? 想想国内现在许多中年以上的人健康堪忧,说明人还是锁起来更好。至于牙齿及检查,我的疑问是:

1、中国的农民口腔卫生可能都是不佳的,他们都没有牙齿吗?

2、你们既然检查了她及亲属的DNA,而目前牙周病,特别是全口牙周病已经被证实是有遗传性的,有没有看一下她的亲属是不是也像她一样在这样的年龄几乎掉完了所有牙齿。

3、作为一个口腔医生,不管他是徐州的,南京的还是北京的,一般常识是在一个牙齿脱落数年以后,基本上是无法确定是被拔掉的,还是自然脱落的,为什么你们就选择了自然脱落作为答案呢?

最后一点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没有办法知晓检查的医生专家具体姓名,也没有同行告诉我他们作了鉴定,遗憾的是徐州的南京的或北京的口腔医生没有一位能够给出无法确定的结论,而都说是牙周病造成的。我个人认为这不是医生的结论。

(网络截图)

从铁链女到铁笼女 陝西佳縣又爆出「鐵籠女」

 撰稿:东京樱花团/秋明

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持续发酵之际,中共国内又现“铁笼女”,中共国内大规模人口拐卖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据“安康讯点”网易号消息,近期,受徐州丰县铁链女影响,有爱心志愿者反映:青海一名叫王国红的大学生2009失踪,2020年在陕西榆林疑似被发现。

根据爱心人士提供的资料及上网查询,2009年9月27日,青海省民族大学在校学生王国红失去联系。

王国红失踪后,其父母王志英、乔凤翠一直苦命寻找,可是渺无音讯。母亲思女心切,得了重病,于2019年5月带着终生遗憾离开了人世。

2020年初, 从网上传来消息。一位疑似王国红的姑娘在陕西榆林市佳县金明寺镇元团卯沟村李利民的家里被发现,但这位可能是王国红网名叫小雨的女子,早已被虐待的精神失常。

小雨的遭遇,和丰县董集村的“铁链女”,如出一辙。

事件的转折点,同样是因为多个主播在相互炒作的过程中,将小雨曝光了出来。

而小雨名义上的“丈夫”,从面相看,李利民年长小雨二十多岁。涉嫌售卖,QJ,绑架、虐待妇女的老男人李利民,同样像董某民一样,成为了在快手平台里拥有近十万粉丝的网红主播。

李利民快手ID:904949992,用户名:“我是李奇峰”。

此人在直播间有意无意暴露了很多他与小雨的猛料。

李利民在直播时为吸引眼球自己爆料:2009年与之同居来路不明的女子小雨,曾多次试图逃跑,他毒打小雨以及用各种手段对付小雨等等。

在人渣李利民的眼里,虐待拘谨QJ毒打“捡来”的女子,是再天经地义不过的事情。

所以他直接自曝了很多“光辉”的行为。

李利民说,“小雨是我捡来的,刚捡回来的时候,我把小雨绑在凳子上三天三夜。”

李利民还说,他把神经错乱的小雨关在家后山的一个山洞。而那个山洞,被小雨称之为监狱。

主播们的视频中显示,小雨的小腿上,还有被束缚的勒痕。小雨双脚底板,被大面积的烫伤……

为了防止小雨逃跑,李利民还在他的三轮车上焊了一个大铁笼,出门时就将小雨锁在铁笼里。

李利民还炫耀称:小雨为他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叫李之龙,2012年11月3日生,女儿2015年5月25日生下后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

有一次小雨怀孕后,不知什么原因孩子流产了,流掉的胎儿胚胎,李利民竟然用玻璃瓶子装上放在房子里。

变态到无以复加!恐怕用畜生这个词来形容他,都是对“畜生”的侮辱。

李利民在直播时还展示了他托人给小雨上的户口,户口本上记载:唐小宇,出生年月日:1975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612729197505051523,高中文化,上户口的时间是:2019年5月8日,与李利民的关系是夫妻。

但极度讽刺的是,李利民利用可怜的小雨在假寻亲主播的相互炒作下,获得了名利双收。同丰县董某民一样,李利民不仅有政府救助和盖房,还获得了大量捐助。

政府帮李利民建的房子单独在一座山的山头上,四周无一户人家。李利民在房子四周自建有高墙铁丝网,房顶上边架设了摄像头,可以监视一切过往之人,房子窗户上有密密的钢筋,这些李利民在直播间均有展示。

更更离奇的是,这样一个畜生,居然被当地政府颁发了“光荣之家”证书!

自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发生后,李利民在直播时已非常警觉,只要有人对小雨受伤受虐的质疑全都拉黑。

李利民在直播时还说过他准备了雷管炸药,如有谁来抢小雨,就同归于尽,孩子他交给他哥哥。

他曾非常狂妄地对提及王国红的网民说:“陕西的人很多在青海做大官,北京也有很多陕西籍的大官,他家亲属是佳县的领导等等”。

光天化日下的罪恶,受害人小雨在众目睽睽之下一直得不到解救,而涉嫌非法拘禁、强奸、故意伤害、虐待、贩卖人口等多项犯罪的李利民却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铁链女”到“铁笼女”又一次让我们见识了什么是惨绝人寰的劫难!无法想象,还有多少个她们,陷入同样的厄运?

信息来源:陕西佳县铁笼女、疑似失踪13年的青海大学生何时才能获救?

编辑:东京樱花团/逢⑦必变
发布:东京樱花团/yuxingcao01

盛洪: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

  siyu

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震惊世人。此类事件之所以出现,一般至少有两个原因之一,一个制度恶,一个是人恶。而此事件如此邪恶到极致,是制度和人皆恶。不过,两相比较,制度恶更为基本和致命。人性恶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约束和弹压下,暂时不会发作,或会消退趋向消弭;而在恶的制度下,则会在可选择的空间中走向恶的极端。关于人性恶,许多文字已进行了谴责批判。我在这里侧重讲一下制度恶的一面。

我们社会中相关的制度,是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是恶的吗?《刑法》不是早已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了吗?各地公安系统不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了多年的打击了吗?《刑法》不是已将“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入罪了吗?然而,这个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使得对拐卖妇女的打击一直未见实效,以致还是有如丰县“八孩母”被栓狗链事件的出现,以及还有众多被掩盖的骇人听闻的残害妇女事件。这个缺陷就是,它仍用“买卖”来形容这种犯罪行为。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将付钱给人贩子以受让控制被拐妇女的行为说成是“收买”,而在《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又称“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买主”。这样的说法不仅是政治不正确,而且是“法律不正确”。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交换的比率(价格)以双方都同意的为准;而买方确信该物品是属于卖方的,一旦他付出对方满意的交换物,他就拥有占有、使用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买卖没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卖妇女的人,首先不是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妇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买卖的;再者被拐卖妇女也不是属于拐卖者的,她们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胁持而来。而所谓“买主”一定事先已知道,这些妇女是不属于拐卖者的;而且所谓“买卖”这种形式也必定是在妇女本身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如果她们是自由的,权利得到保护,就不会出现被别人买卖她们自身的情况。一旦有人有“购买”女人的意图,就意味着将会有人使用暴力或类暴力(如欺骗、药迷)去劫持妇女。正是这种意图才构成对非法手段劫持妇女行为的需求,更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这种需求无论是“事先订货”还是“送货上门”,都是“出钱唆使人进行劫持妇女的行为”。因为在后者,这种行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个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场”,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认是进行这种付钱转手妇女的行为,没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这些妇女是被非法劫持的无辜者。

一旦他们“买”了一个女人,就轮到他们继续暴力强迫了,否则他们的所谓“购买”的“物品”(女人)一分钟也不能由他们占有和“消费”。所以拐卖转手的行为如果不依赖暴力,就根本就无法实现。当对妇女的非法控制从人贩子到所谓“买主”手里以后,仍然要依赖暴力才能实现他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经常是一家几人将妇女按住,实施强奸;在此之后长期占有该妇女,每天进行例行性强奸。这对被拐妇女来说,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强奸更为严重的侵害。

被拐妇女要逃脱这种被反复残害的境地,所谓“买主”就用暴力阻止他“买的媳妇”逃跑。为了吓阻被拐妇女逃跑,他们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在这时实行这种暴力行为的不仅是该“买主”,而是整个村子,如此被拐妇女才没有任何机会逃跑。这实际上是一种比单人犯罪严重得多的有组织犯罪。而对于被拐妇女来说,就是陷入了天罗地网。据武勤英披露,在郓城县公安局的报告中,有九名妇女不堪污辱而自杀,她们认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对不屈服的被拐妇女连砍七刀(2007)。因而,被说成是“收买”或“买主”的行为,实际上是用暴力摧残生命的极端严重的犯罪。

所以,当法律条款用“收买”描述有人付钱从人贩子手中获得对妇女的控制,将这些人称为“买主”时,是进行了一个极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这就是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与买卖类似的行为。这是对“买卖”一词的亵渎,也是对这种用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一旦说有人“收买”了妇女,就会使人在观念上有了某种“合法性”,既然是“买主”,就应该有买主的“权利”。他对“被买物品”就可以占有、支配、消费、处置和再转手。例如,一个男人一旦向人贩子付了钱以后,他就认为这个妇女归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里其他人都认为他“买了个媳妇”。一旦是“媳妇”,他就有丈夫的权利,可以对该妇女实行性行为。

但从“买卖”的原意讲,他根本就不是在“买卖”,他们关于“买卖”的看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主的权利”,就是不存在的,虚妄的。一旦把这种行为说成“买卖”,就将其与其它与这有根本区别的行为混淆起来。例如,卖淫嫖娼。表面看来,这也是有关性行为的买卖呀。但是妓女接客收费,就是她自己出卖自己的身体,她自己同意这样做,钱也装到她自己的兜里。而“收买”被拐妇女的人将钱付给的是人贩子,那个非法劫持妇女的人,而被“买主”强奸的妇女,第一没有收钱,第二不是自愿的,因而这两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卖淫也在许多社会中被人不耻,以致不少人将这两者归为一类,而不加区别。应该说,对被拐妇女的伤害与妓女的境遇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种混淆,就是与“买卖婚姻”的混淆。在中国传统中,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较大的决定权。有些父母贪图更多的彩礼,将女儿嫁给出彩礼多的人家,而不顾女儿愿意不愿意,这经常被斥为“买卖婚姻”。例如《百度汉语》的定义是,“以收取一定钱财作为女儿出嫁条件的婚姻形式。”因而,“买卖婚姻”与劫持妇女以“出售”的行为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买卖婚姻”中,父母如果不是在观念上“拥有”女儿,也至少可以认为他们在女儿婚姻上有很大决定权;作为女儿,她虽然不愿意父母为自己决定的婚姻,却因传统观念中要服从父母,而屈从于这种安排。而在拐卖妇女行为中,人贩人是在卖他非法劫持来的别人家的女儿;而被拐妇女没有一点理由要屈从于人贩子。虽然我们今天谴责“买卖婚姻”,但是还是要弄清“买卖婚姻”和拐卖妇女的根本区别。

还有一种被指“买卖婚姻”的现象,就是今天比较普遍地从较低收入国家“邮购新娘”的现象,如“越南新娘”。然而这些邮购新娘是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购买者结婚,对方支付的钱款主要落入她们父母或“养妈”的口袋。这大致上符合买卖的定义。而与“拐卖”根本不同。

然而,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术语缺乏严谨性,以致用“收买”和“买主”等与买卖相关的概念描述劫持妇女并收钱转手的犯罪行为,混淆了这两者的根本区别。而这样看待拐卖妇女罪行,等于上了这些人贩子和强奸犯的当了。他们搞了一套“买卖”的形式,别人就以为他们真的在买卖,具有了买卖行为带来的权利,并以对买卖的一般理解去理解这种犯罪行为,就或多或少地赋予了这种行为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并在心里看轻这种行为对妇女的严重残害。犯这样的观念错误的人不仅是一般人,而且包括那些专业人士。写出“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骗?”的记者武勤英,也在该文结尾处将女研究生被拐骗事件说成是“买卖婚姻”,并因此对相关犯罪人“抱有某种同情”,“流露出一丝悲悯”(2007)。这正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

这种混淆甚至出现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车浩教授在“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一文中,作为一个论据,提到“跨国婚姻买卖市场”,并将它与拐卖妇女现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模糊地带”。“就是妇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是人身犯罪,个人意愿是第一位的法益,那么,在女性自愿非强迫的情况下,就会得出排除犯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这里的法益,是高于个人意愿的某种‘人格尊严’‘人身不能买卖’‘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观念,那么,就会得出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2022)他在这里想难倒论敌的两难悖论,实际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错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是交换自己拥有产权的物品,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其劫持、并拿来出售,就根本不是买卖。因而他说的“买卖”的维度包含了“妇女意志”的条件。违背妇女意志就不是买卖。

这种混淆还出现在其它文章中。如将买卖妇女和买卖野生动物的量刑作为比较。虽然其动机和目的是对的,是对劫持妇女并转让对其控制的犯罪行为量刑过低的批判,但此“买卖”非彼买卖。后者符合买卖的定义,是用自己拥有的物品交换别人的物品(或货币),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恶不是“买卖了妇女”,而是“根本就不是买卖”。更何况把这种犯罪视为一种“买卖”,已经出现在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文本中,这说明法案起草者,他们应该是法学界的顶尖专家,也陷入了这个概念迷团。遑论人大投票人。这让人感慨,这个“买卖”概念偷换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学界高人竟无人察觉,致使人们在无意中将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的重罪参照“真正的买卖”去理解,不时地生出一丝“谅解”或“同情”,不仅导致了过轻量刑,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把这一重罪看成是“买卖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却造成了成千上万被拐妇女的人间悲剧。

究竟有人看出了问题。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题目,“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就点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谓‘拐卖’妇女案,其实就是人贩子对妇女的绑架(也可能包括暴力伤害、强奸),以及买家对妇女的非法拘禁、强奸、暴力人身伤害。”(2022)在现实中,这种犯罪却经常被与“婚姻介绍”如“买个越南老婆”混为一谈。他认为,既然法律里面有现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拐卖妇女罪”就可以取消。因为这个罪名是用来混淆视听的。我很赞成他的主张。我要补充的是,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区别真正的买卖和所谓“拐卖”之“卖”。如果还要有针对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议改成“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罪”。

把“买卖”一词拿掉,我们就会看到,这是一项令人发指的重罪。人贩子和“受让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仅就被视为“收买”的环节中,拆掉“买卖”的伪装,我们看到的是人贩子在“受让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将妇女劫持而来,而这时“受让控制”者非常清楚,该妇女是被人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当他履行一个看似“买卖”的形式后,就将暴力控制权转到了自己手里。在这之间,对妇女的暴力控制是连续的,犯罪行为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可以说他们就是同谋犯罪。在“受让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妇女以后,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强奸,这是比一般强奸严重得多的犯罪行为。适用强奸罪,据《刑法》,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和“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达到对被拐妇女的长期控制,需要一个村的共同犯罪。他们共同监视被拐妇女,在她们试图逃跑时将其抓回。这是有组织犯罪,是比个人犯罪严重得多的重罪。

还有一种伤害似乎被普遍忽略,这就是对被拐妇女原家庭的伤害。女儿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是在人伦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员。当她们被劫持走以后,该家庭就受到了严重伤害。身为父母或丈夫,谁都能体会亲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寻找被拐女儿放弃了原有的工作,用尽余生去寻找亲人,寻找时间有的长达几十年。如报道中有的寻找女儿19年,有的寻找儿子26年,还有终生寻找不到的。因为劫持妇女不仅伤害了该妇女本人,还劫持了其亲人的余生大部分时间,造成了家庭悲剧。家庭的价值在于完整,人贩子不仅毁掉了被刧妇女的一生,还摧毁了家庭价值。这应该算入这一犯罪带来的伤害之中。

一旦我们发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是比所谓“买卖”严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来的法律中,因为误用“收买”、“买主”概念而对这一罪行量刑过轻,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提高量刑。罗翔教授认为,“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而对拐卖妇女犯罪,“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2022)对此车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买”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买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谦教授反驳说,这反而“应该受到嘉奖。”取证不难,“受害人的证词就有足够强的证明力”(2022)。车浩教授又说,“被拐女性的被强迫的意志自由,并不是在这个环节上面因交易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2022)车浩教授真的被这一乔装的“交易”所迷惑,没有看出这一转让控制场景的狰狞的暴力性质?

看来问题不仅仅在于对“受让控制妇女”者(“买主”)是否提高刑罚的问题,而要回过头来再强调对“买卖”概念的误用。这一概念用于法律文本之中,而被专业人士毫无戒备地用来讨论相关问题,使得人们经常有意无意地将“买卖”所包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上,带来对这种犯罪的宽容看法和怜悯之心。如贾平凹说,“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艺网》,2016)他这里说的“买媳妇”实际上是指“受让控制妇女”。他担心这个村子没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认为妇女应该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强奸的命运。他这种看来不能让人接受的看法,实际上是混淆“买卖”和“劫持并转让控制”所致,似乎他把“买卖”一词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于想象拐卖的情境。然而如果他们真的“买媳妇”,他们既不会犯罪,村子也不会消失。

车浩教授认为,“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当地执法者面对一个‘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可能在当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这似乎说,刑罚越重,越难执行,为了好执行,就要定得轻一些。我猜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罚,是与罪行成比例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认为“拐卖妇女”没有那么严重,才出此说。这仍是这种罪行乔装的“买卖”形式在作祟。合理适宜的刑罚不仅要对罪行予以相称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先例,让所有潜在的罪犯觉得得不偿失,从而阻止后来的犯罪,减少和消除众多女性的可能的噩运。从社会的长期角度看,这是值得的。至于执行难则是一个技术问题。可用异地审判,异地服刑来解决。

话说回来,为什么惩罚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的罪行会遭到当地农民的强烈对抗,恰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情有可原,他们是一些“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并且还付了钱,有“买主”的权利,而不是犯了什么重罪。而当地执法机关若也将这种罪行混同于“买媳妇”,他们自然也就没有了执法的底气。只有我们揭穿“买卖”的伪装,这一罪行的残暴和邪恶性质才暴露无遗。当人们知道一个人杀了人,谁还会帮助他对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义的暴力去打击。当林肯总统宣布要废除奴隶制时,美国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装反叛,结果怎么样?美国人民认为值得一场战争。

将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说成是“买卖妇女”,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的否定。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将妇女视为被卖物品套进“买卖”的框架中,是因为它意味着妇女没有独立的意志。这在这次“铁链女”事件极为明显。事件一曝出,丰县政府急急忙忙发布四个自相矛盾的公告,说她是某某某。实际上,最权威的说法是该妇女本人。尽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会记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证明她真身的重要线索。当地政府似乎无视她本人的存在,认为可以“替”她说话,就像证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样。

对在400多起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轻缓,为一年左右”的情况,王锡锌教授解释说,“在实践中,对犯罪者的强奸罪和拘禁罪追究难度相对更大;尤其是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内”(2022)。这种解释似有问题。最重要的证词应出自被害妇女之口。这当然要将被害妇女与加害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隔离开来。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时间长度让其精神调整过来。由于一些妇女长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经完全扭曲,甚至为了心理上适应该环境,表现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某些对加害者的认同或 “感情”,并且因为生了孩子而处于两难境地。这更需要加以考虑的,而不能因此忽视她们的证言。至于已经被迫“结婚”的,也并不妨碍她们揭露强奸、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总之,解决并消除拐卖妇女犯罪的关键一环,是在社会观念上和法律上澄清这一犯罪与“买卖”之间的区别,去除这一罪行上面的“买卖”伪装。王锡锌教授强调,“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的本质都是对人的核心价值的侵犯,都是对人的奴役。”因而主张严惩(2022)。而车浩教授则有不同看法,他说,“人作为目的的尊严?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脱离开收买之后对女性的身心伤害,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本身,难以体现出对这些价值的蔑视。”(2022)也似乎有道理。关键在于,这并不“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对被拐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不是因为买卖,而是因为不是“买卖”。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东西,包括身体。符合定义的合法的公平的买卖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人们用自己的劳动(一定时间内的自由和身体)交换工资,甚至妓女用身体换取金钱,没有人说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种说法现在看来很绕口,却去除了“买卖”的字样,使人们不再有幻象,把这种行为与真正的买卖行为混为一谈。使罪行的性质更为赤裸裸地显现在法律条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议,干脆将“拐卖妇女罪”取消,直接还原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我承认,后者更为简洁。无论如何,当把本不存在的“买卖”假象去掉以后,人们就不会将这种重罪与“买卖婚姻”混为一谈,也不会对“拐卖”与“收买”的量刑不同而费心思,这两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参考文献

《北京文艺网》,“贾平凹:‘如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2016年5月8日。

车浩,“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中国法律评论 》,2022年2月7日。

南洋富商,“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人间wz》,2022年2月8日。

桑本谦,“为什么要立法严惩收买被拐妇女罪?”,《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2月8日。

王锡锌,“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引热议,专家:侵害社会核心价值理应重罚”,《:南方都市报 》,2022年2月9日。

武勤英,“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骗?——采访《沉重的思考——对11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的回忆”,《光明日报》,2007年12月8日。

2022年2月11日于五木书斋

【关于作者 : 盛洪1954年12月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86年和1990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继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盛洪侧重于制度的结构 、起源和变迁的研究;文明的冲突、融合与整合问题的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来源:凤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