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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袁偉時:辛亥後戰禍全因《臨時約法》不良

《新史記》袁偉時/民國元老熊希齡和胡適、馬君武等8人沉痛地指出:“民國十三年來之戰禍,全由於《約法》之不良。府院之爭、行政立法之爭,無非《約法》所致。”這是身歷其境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的深刻反思,是經得起推敲的定論

中山大學教授袁偉時。(Photo By Jonas)

2011年10月3日,《新史記》高伐林先生提出以下8個問題,要筆者回答。這些都是當前辛亥革命研究中有爭議的問題。每個問題都應撰寫專文,才能說透。不敢拂逆高兄盛意,不揣淺陋,略獻芻蕘;不當和不及細論之處,敬請高兄和讀者指正和原諒!
新史記: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辛亥之後數十年的亂局,人們追溯到與《臨時約法》的嚴重制度缺陷有關,而這又是南北矛盾“因人設制”的結果,引發一波又一波嚴重政爭與分裂。您對《臨時約法》如何評價?
袁偉時:1925年,民國元老熊希齡和胡適、馬君武等8人曾聯名沉痛地指出:“民國十三年來之戰禍,全由於《約法》之不良。府院之爭、行政立法之爭,無非《約法》所致。”(註8)這是身歷其境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的深刻反思,可以說是經得起推敲的定論。過去,史家們由於深陷意識形態陷阱而不覺,沒有注意他們這一重要經驗總結。
2010年筆者曾撰文(2011年一月發表),系統分析《臨時約法》的弊端。(註9)概括起來,要點是:
第一,制憲機構代表性不足,程序也有問題。
辛亥革命後,臨時政府成立的法理根據是1911年12月3日議決公佈施行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孫文和袁世凱都是依據這個憲法文件當上臨時大總統的。這個文件當然很不完備,但是,制定更完備的憲法文件需要智慧、知識和足夠的公信力。當時聚集在南京的17省代表恰恰忽視了這個重大問題。1912年1月28日臨時參議院宣佈正式成立,它是由各省軍政府各指派三名代表組成的,共有參議員42名。臨時政府遷到北京後,根據《參議院法》,臨時參議院改為每省區派出代表五人,原則上由省議會選出,參議員人數增至122人。為什麼不等待參議院更加完善或正式國會選出後,再來制定這麼重要的文件?
與此同時,制定如此重要的憲法文件,卻把當時最大的實力派、第二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方面的代表排除在外,其公信力和未來實施的保障都不無疑問。
而從程序上看,也有問題。《臨時約法》是1912年2月6日開始審議,3月8日通過的。2月12日,清帝宣佈退位;14日,臨時參議院接受孫文辭職;15日,袁世凱當選臨時大總統。審議開始後,袁世凱已是當選總統,卻從未徵求他的意見,也不由他簽署公佈,卻授權已經被參議院批准辭職的總統在3月11日簽署公佈,這是世界憲法史上極為奇特的現象。
第二,動機不純,過程粗糙,學識不夠,缺陷很多。
《臨時約法》按其內容來說,要點是把已經付諸實施的總統制突然改變為內閣制,釜底抽薪,削掉袁世凱當選時按規定應該掌握的大部分權力。由於動機不純,這個文件制定非常匆忙,從推定起草人到三讀通過,只費時37天!加上文件起草人學識和實踐經驗都不足,為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建設考慮不周,且沒有廣泛徵求各方和廣大公民的意見,最後通過的文本漏洞和失誤不少。
綜合眾多中國憲政史學者的研究,主要缺陷有如下五個:(《新史記》第5期)
注釋:
8,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善後會議》第388頁,檔案出版社1985年北京版。
9,袁偉時:《袁世凱與國民黨:兩極合力摧毀了民初憲政》,刪節後刊登於《品味·經典》2011年第一期第40—59頁;《江淮文史》2011年第3期第 4—30頁全文刊登;《徐州師範大學學報》(雙月刊)2011年第4期(7月15日出版)起,以《民初憲政格局再審視》為題,分兩期刊發了全文。
【袁偉時小檔案】
袁偉時,1931年12月生,廣東興寧人。中山大學教授。已結集出版的著作有《中國現代哲學史稿》、《晚清大變局中的思潮與人物》 、《路標與靈魂的拷問》等。主編《現代與傳統叢書》、《荒原學術文叢》、《牛虻文叢》等。

專訪袁偉時:《臨時約法》有五條缺陷

《新史記》袁偉時/民國元老熊希齡和胡適、馬君武等8人沉痛地指出:“民國十三年來之戰禍,全由於《約法》之不良。府院之爭、行政立法之爭,無非《約法》所致。”這是身歷其境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的深刻反思,是經得起推敲的定論

中山大學教授袁偉時。(Photo By Jonas)

2011年10月3日,《新史記》高伐林先生提出以下8個問題,要筆者回答。這些都是當前辛亥革命研究中有爭議的問題。每個問題都應撰寫專文,才能說透。不敢拂逆高兄盛意,不揣淺陋,略獻芻蕘;不當和不及細論之處,敬請高兄和讀者指正和原諒!
新史記:辛亥之後數十年的亂局,人們追溯到與《臨時約法》的嚴重制度缺陷有關,而這又是南北矛盾“因人設制”的結果,引發一波又一波嚴重政爭與分裂。您對《臨時約法》如何評價?
袁偉時:綜合眾多中國憲政史學者的研究,主要缺陷有如下五個:
1.名不正。
究竟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
它規定“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儼然實行總統制;簽發這個文件的孫文1918年與參加“非常國會”的議員談話,仍然認為:“約法規定為元首制。”(註10)。但它又規定“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及發佈命令時,須副署之。”從而任何國務員(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均有否決總統決定的權力。可是,作為內閣制去運行,它又沒有建立相應的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諸如此類的缺陷,為日後政爭埋下了禍根。
2.沒有確立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
《臨時約法》的起草人,大都是留學日本尚未完成學業的年輕人。他們勇氣可嘉而學養和從政經驗都十分欠缺。這些20世紀初活躍在東亞最大國家的革命者,與第一部現代成文憲法——18世紀的美國憲法制定者的素質差距實在太大了。他們沒有認識到自由對人類發展的關鍵作用,沒有像美國先驅們那樣在憲法上寫上: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註11)
他們跟在日本人的屁股後面照搬大陸法系,在列舉一堆“人民得享有下列自由權”之後,加上一條“得依法律限制之”的尾巴,從而為執政者制定剝奪公民自由的惡法打開後門,讓此後的中國史平添不知多少苦難和血淚。
與此同時,它沒有解決一個重大問題:如果行政當局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甚至拘捕公民,受害者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臨時約法》一公佈,留英歸來的法律學者章士釗就尖銳地提出這個問題。他建議應該彷傚英國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或其親友,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強制有關機關把被拘留者移送法院,依法審查拘捕是否合法和依法辦案。
3.國會與總統沒有互相制衡的制度,是一個殘缺的內閣制。
早就有學者指出:
“蓋純粹內閣制中有兩權焉:一為不信任案通過權,一為解散國會權。前者為國會借以監督行政之利器,後者為內閣抵抗國會訴諸人民以求公判之唯一途徑。……而《臨時約法》皆無之,不可謂非《約法》之大缺憾。”(註12)
由於行政當局沒有國會解散權,國會議員肆無忌憚,隨之而來的是兩大惡果:一是行使職權時不顧後果,一意反對。另一是自身的腐敗愈演愈烈,最終以曹錕賄選的醜劇宣告自己的滅亡和國家更大的悲劇的開始。
4.總統與總理各自的職權和相互關係不明確。
袁世凱可以利用“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的規定,指揮一切。而袁世凱逝世後,段祺瑞當總理,也可以迫使黎元洪淪為蓋章總統。當黎氏心有不甘,冀圖反抗的時候,總統府和國務院權力之爭的終於導致張勛復辟。黎氏之後,府院之爭也史不絕書,成為民國亂局的一大根源。
5.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可能原先估計,正式憲法很快就要制定,沒有考慮會出現很多複雜的情況,根本沒有提及違反《臨時約法》的爭議如何解決。等於建好一座大廈,卻沒有配備消防設施。
說到底,這是革命幼稚病發作,使出一個連環計,把一手交出去的權力,換個手要回來。
這些失誤,一直影響民初政局的發展,直到1928年國民黨奪取全國政權,建立黨國體制為止,是各項紛爭的制度原因。(《新史記》第5期)
注釋:
10,《孫中山全集》第四卷第442頁,中華書局1985年北京版。
11,《世界人權約法總覽》第28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成都版。
12,陳茹玄:《增訂中國憲法史》,文海出版社1985年台灣影印版,轉引自《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北京版第160頁。
【袁偉時小檔案】
袁偉時,1931年12月生,廣東興寧人。中山大學教授。已結集出版的著作有《中國現代哲學史稿》、《晚清大變局中的思潮與人物》 、《路標與靈魂的拷問》等。主編《現代與傳統叢書》、《荒原學術文叢》、《牛虻文叢》等。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章程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組織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宗旨係促進人人皆得享有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所揭櫫之人權。
3.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下設各地區小組,小組為本會基本架構單位。
4.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5. 本會為達到本章程第二條所訂定之宗旨,主要任務在於從事各種研究及行動,以阻止並終結所有對於身心健全、內在良心與外在表達自由,及免於受歧視等權利之迫害,並在國際總會之政策與規範下工作,促進普世人權之實現。

第二章 會員及小組

6.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或居民,符合左列條件者,得成為本組織之正式會員:
(1) 同意遵守本會章程,贊同本會目的與宗旨者。
(2) 繳納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年會費者。
(3) 願意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任務者。
(4) 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者。
本會除招收正式會員外,亦接受贊助會員。凡願意提供本會財務援助或希望定期收到本會或國際總會資料,唯不欲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符合前述入會資格者,得登記為本會贊助會員。
正式會員未繳納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正式會員未繳納年會費並經催告而仍未繳納者,得經徵詢其同意後轉為本會贊助會員。正式會員自願轉為贊助會員者亦同。
正式會員轉為贊助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或出會者,如欲申請恢復正式會員者,應繳清所積欠之年會費。
有關正式會員、贊助會員及其他捐款者之會籍管理與作業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之,變更時亦同。

7. 小組為全世界國際特赦組織之最重要及最基礎之組織成員,會員之活動以小組為主,五名會員以上即可成立小組,於繳納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之年會費後,附屬於本會。小組有義務依國際委員會及本會所定之指導方針,參與包括宣傳、吸收會員及募款等之活動。本會應維持並隨時依異動更新小組名冊,並於國際總會秘書處要求時,向該處提供該名冊。
小組及個人會員不得從事非屬國際特赦組織目的之活動。
小組及個人會員之活動應依照國際特赦組織章程,國際委員會所採工作規則、本會章程及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之規則行事。
未加入小組之正式會員,為個人會員。

8. 會員或小組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9. 會員或小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2) 喪失會員或小組資格者。
(3) 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10.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有關會員行使第一項權利之辦法,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行之,其修正亦同。

11. 正式會員及小組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12.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13.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唯不得與國際總會章程牴觸。
(2)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 議決理事會提出之短期、長期策略。
(4) 驗收、討論並核准理、監事會之報告及稽核預算、決算及帳冊。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入會申請案經理事會否決者,申請人得上訴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予上訴人說明其申請案之機會。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4.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之組成,應顧及性別、地域與專業之平衡,以確保參與決策成員之多元性及代表性。
有關理監事職權之行使之辦法,由理、監事協同總會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相關規範另訂之。

15.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3)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秘書長。
(5) 擬訂短期暨長期策略。
(6) 審核秘書處提出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7) 將核定之預算及決算提請監事會複核。
(8) 其他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總會規範屬理事會之職權者。

16.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依計票情形選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7.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複核年度預算、決算。
(3) 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主席。
(4) 議決監事主席或執行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18.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9.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0. 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3) 本人或所屬小組遭罷免或撤銷資格者。
(4) 本人或所屬小組遭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1.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秘書處之權責如下:
(1) 依據理事會擬定、會員大會議決之策略,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書,並送交理事會審核。
(2) 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3) 執行其他總會訂定應推行之任務。

22.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之,變更時亦同。

23.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24.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四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理、監事會得邀請致力於與國際特赦組織相同目的之非會員參與會員大會。該受邀人士得參與會議討論,但不享有正式會員之權利。除臨時會員大會外,所有將於年會中討論之提案應在大會召開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送達理事會。理事會應於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將提案轉交各小組或會員。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唯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25.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百分之二十以上正式會員簽名申請時召開之。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理事會應於收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及小組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若理事會未於前述時間內召集臨時會議,提出申請開會之會員得於十五日內通知逕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申請暨通知應詳載召開會議之主題。臨時會員大會之議程以該揭示之主題為限。理事會可依上述規定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26.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與小組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7. 理事會應視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四次,每季不得少於一次。監事會亦同。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1) 理事會於作任何決議時,須有過半數以上之理事出席,並應依出席理事表決過半數以上之決議行之。
(2) 理事長應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3) 理事會應負責提交年度會員大會有關本會前一年度之活動報告及稽核帳冊。
(4) 理事會得請求會員大會認可其建議之會員暨小組年會費與收款程序。
(5) 理事會有權任命特別委員會,處理任何特定工作事項。該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自行增選至多兩名委員參與其事。但該增選委員於特別任務委員會中無投票權。
(6) 理事會視事實需要,有權任命及解散前項所述任務委員會之全體委員。
(7) 理事會有權委託信託人保管並使用本會之財產。
(8) 理事會於不牴觸本章程原則下,可制訂本會事務規則及施行細則,其中包含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應遵循之程序。
(9) 理事會應建立並維持受管理監督之財務帳目。本會所有來自認捐、社會公益收入、捐贈、禮物、政府捐助、出版品販售
等之所得應納入該帳目。
(10) 理事會應開立一銀行帳戶,由理事長、秘書及會計、或受會員大會年會授權者操作之。

28.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未經請假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29.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每年元月份繳納。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30.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1.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事會審查同意,收支預算表並經監事會複查同意。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核及監事會複核同意後,提經會員大會稽核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32. 本會之目的不得被利用於追求任何會員自身之利益,本會之收入與資產亦不得圖利任何本會幹部、會員或小組。但本會聘僱人員之薪資及幹部支出之補償應由理事會訂定之。

33. 本章程各條款經會議通過及本國政府立案後,應通知並寄副本給國際總會之國際委員會,修訂時亦同。

34. 本會經中華民國法律、國際委員會之決議或本會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而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解散。

35. 本會停止或解散並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除財務外,所有資料均歸國際總會所有,並由國際執行委員會處理之。

第六章 附則

36. 本章程所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國法令規定辦理。

37.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8.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台(83)內社字第8313574號准予備查。

39. 本章程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0910020374號函同意備查其變更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在案。

40. 本章程以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1000169974號函同意變更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案。

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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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jadranka.cigelj @ xnet.hr

ISHR古巴(工作組)

主席:劉若英-德赫蘇斯戈麥斯曼薩諾
卡萊18日,第162號,亞太2,13至15日,Vedado
哈瓦那,CP 12300,古巴
電話及傳真:+53-7 830 3月28日

ISHR埃及(工作組)

主席:阿瓦德Chafik博士阿瓦德
索里亞街8 (6樓)
埃及亞歷山大,
電話及傳真:+203-54 38 5 44

ISHR法國/ SIDH法國(國家組)

主席:帕特里斯雷諾Sablonière
國際會議副總裁
BP(郵政信箱)20,F - 75761巴黎Cedex的16日,
法國電話:+ 33-1 47 20 26
88傳真:+ 33-1 47 23 38
16電子郵件: SIDH -法國@ netcourrier.com

ISHR岡比亞(國家組)

主席:謝赫ET劉易斯,AMB
下午457,Serekunda,岡比亞
電話:+220-99 95 959
電子郵件:ishrgambia@gmail.com

ISHR格魯吉亞(國家組)

導演:教授。博士 Avtandil Davitaia
電話:+995-32-32 88 90
電子郵件:davidaia65@hotmail.com

ISHR德國(國家組)

主席:女士卡特琳Bornmüller
執行董事:卡爾Hafen 先生
9,D - 60388,德國法蘭克福/ M
電話:+49-69 42 01 08-0傳真:+49-69 42 01 08-33
電子郵件:info@igfm.de,網址:www.igfm.de

ISHR危地馬拉(國家集團)

主席:女士 里賈納Pellecer
大街78號聖安娜
安提瓜,危地馬拉
電話:+502 55410581
電子郵箱:guatemalasidh@yahoo.com

ISHR肯尼亞(國家組)

主席:主教約瑟夫Kimani
郵政信箱10096,納庫魯,肯尼亞
電子郵件:bishopkimani@earthlink.net

ISHR拉脫維亞(國家組)

主席先生。Aivars Lazda
Str.9松,LV - 3101裡加,拉脫維亞
電話:+371-29473823
傳真:+371-63182271
電郵:@ sact.ln tvnet.lv

ISHR立陶宛(國家組)

主席:Eduardas Potashinskas
Gelezinio Vilko STR。9-13,LT - 2015維爾紐斯,立陶宛
電話:+370-5 26 60 661
電子郵件:avant@europe.com

ISHR馬其頓(國家集團)

主席:Idriz西納尼
羅扎Luksenburg 7,1300庫馬諾沃
馬其頓
電話:+38 9 31 42 34 15 38 9 70 82 37 96(mob.)
電子郵件:igfm_mk@hotmail.com

ISHR假/假SIDH(國家集團)

主席:Moumouni甘多
BP個人積分5232,巴馬科,馬里
電話:+223-66 72 03 53
電子郵件:m_o_guindo@yahoo.fr

ISHR摩爾達維亞(國家組)

主席:博士Liubov Nemcinova
國際委員會的副
總裁 。 Renasterii,辦公室19 21
MD - 2005年基希訥烏,摩爾多瓦共和國
電話:+373-22 45 03 80
傳真:+373-22 43 33 27
電子郵件:
網址:www.ishr.md

ISHR尼加拉瓜(工作組)

主席:雷納爾阿瓜多Montealegre
和平波特,150米北M / D,Vista的何爾摩沙,馬那瓜,尼加拉瓜
電話:+505-278 69 84 55 +505-86 1月21日
電子郵件:ivonnepotoy@yahoo.com

ISHR羅馬尼亞(國家集團)

Spokesperson: Ms. Maja Caspari
P-ta Regele Ferdinand I Nr. 1
3125 Medias, Jud. Sibiu, Romania
Tel.: +40-69 84 41 23, Fax: +40-69 84 15 36
eMail: asdiab@xnet.ro

ISHR塞內加爾/ SIDH塞內加爾(國家集團)

主席:Souleymane薩尼亞先生
的行政和財務總監:烏馬爾迪亞洛
先生達喀爾,Amities 2 Allées Sydou Nourou
高的BP 15246範文芳
,塞內加爾電話:+221-77 558
30 88傳真:+221-33 824
60 52 電子郵件 :ssagna @ hotmail.com

ISHR斯洛伐克(國家集團)

主席:王澤Marianek
盯84104 Grunty 9,布拉迪斯拉發,斯洛伐克
電話:+42-1 905 95 93 02
電話及傳真:+42-1 265 42 23 13
電子郵件:marianek@slovanet.sk

ISHR瑞典(工作組)

主席:馬格努斯古斯塔夫森先生
副總裁:王澤Ebertz
Augustigatan 2B,SE - 415,瑞典哥德堡15
電話:+46-70 75 70 075 +46-70 26 89 039
電子郵件:ishrsweden@glocalnet.net

ISHR瑞士(國家組)

主席:芭芭拉施密德女士費德勒,MP
秘書長:女士莫尼克施萊格爾
國際理事會副總裁
Birkenweg 1,CH - 2560 Nidau,瑞士
電話:+41-32 331 75 67 +41-79 65 45 138
傳真:41 -32 331 57 81
電子郵件:schlegel.cats @ bluewin.ch
網址:www.igfm.ch

ISHR多哥/ SIDH多哥(國家組)

主席:教授 博士 阿達瑪Kpodar
電子郵件:adamakpodar@gmail.com kholonou@yahoo.fr

ISHR烏克蘭(國家組)

主席:博士安德烈Sukhorukov
執行董事:安東阿列克謝耶夫先生
郵政信箱34號,1 Lesy Ukrainky平方米
01196基輔,烏克蘭
電話及傳真:+380-44 51 20 673 +380-44 22 81 792
電子郵件:igfm。 us@gmail.com
網站:www.igfm.org.ua

ISHR英國(工作組)

秘書長:托尼柯利達先生
10約翰街,GB - WC1N 2EB倫敦,英國
電話:+44-79 06 94 83 84
傳真:+44-12 23 20 72 04
電子郵件:working.group @ ishr.org.uk
網站:www.ishr.org.uk

ISHR烏茲別克斯坦(國家組)

秘書長:博士薩芬Zakhidov
國際理事會副總裁
Afrosiyob 14 \ 1 -137
1000015塔什幹,烏茲別克斯坦
電話:998 712 561 423 998 712 560 256
電郵:zakhidov@rambler.ru

ISHR泛美洲委員會

主席:女士的Haydee馬林
副總統:斯蒂芬妮格林女士
1920西南第13屆聖
邁阿密,FL 33145,USA
電話:+1-30 58 56 89 87 +1-30 54 48 86 83
傳真:+1-30 58 56 34 50

ISHR西非洲委員會

主席:帕特里斯雷諾先生Sablonière
國際理事會副總裁
BP(郵政信箱)20,F - 75761巴黎Cedex的16日,
法國電話:+ 33-1 47 20 26
88傳真:+ 33-1 47 23 38
16電子郵件 : sidh-france@netcourrier.com

http://www.ishr.org/ISHR-Addresses.867.0.html

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國際人權協會(ISHR)關於我們

 

ISHR.org > 關於我們 > ISHR一目了然

國際人權協會(ISHR)


一目了然
國際社會人權(ISHR)和國家分支機構是獨立的非政府人權組織(NGO)宣布於1948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基礎上他們的工作 。ISHR旨在促進國際理解和寬容的文化和社會各個領域 。它是一個非盈利組織,獨立於各政黨,政府或宗教團體 。它的行為根據實現人權和社會條件的改善,不能使用武力追求的理念。ISHR成立,以支持個人共享這一原則,因此,在一個非暴力的方式要求自己的權利
。ISHR經營作為一個會員組織,在全球26個國家擁有約30.000成員 。國際人權協會在布魯塞爾的歐洲理事會和經社理事會在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地位天文台地位。ISHR是資金主要來自會員費和私人捐款,並在很大程度上與不同的人權組織
的合作。ISHR工作的主要
領域是:1。支持的人,被迫害,被監禁和歧視,因為他們的宗教對支持和/或政治信仰,
2。公共關係中的人權問題,
3 人,居住在各國的,這在目前是處於轉型階段走向民主,人權問題
的教育4。人道主義援助。
監督和批評的人權狀況在許多國家自1972年成立。一個壞的人權紀錄,特別是蘇聯,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中國,越南和朝鮮的幾個國家已經從一開始就下觀察。自1977年以來,古巴一直在觀察 。不幸的是,一向有充分的理由來批評他們的人權記錄

財務ISHR是公認的慈善非牟利的非政府組織。其工作主要是通過榮譽工人。ISHR並沒有收到任何國家或市政補貼,但它確實尋求撥款補貼從PHARE和獨聯體技援方案由歐洲委員會開發項目,支持中東歐國家的公民社會的工作

案例ISHR支持的人,誰促進在他們的國家通過非暴力手段,發揮這些權利,並為此起訴的基本人權的實現。這意味著關係在其他之中,上訴,請願書和remonstrative信件

。ISHR有關侵犯人權的通知,因為公眾的關注是解決個人的命運和結構性問題的一個重要前提。然而,公共關係並不只涉及通知新聞界或遊說,也宣傳和教育廣大市民的人權意味著什麼,以及如何以及如何實現它們的根本。ISHR安排有關民主的討論會,根據法律和人權法治國家。ISHR長期的運動之一,是努力克服了野蠻的懲罰,如用石頭
形式的
人道主義援助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因為它認為,人道主義問題的解決有助於支持人權的實現 。自1980年以來ISHR幫助那些不能指望足夠的政府援助,支持“從一個人是另一個的援助”千萬噸出於政治
10

年,項目的ISHR進行了許多項目,與經濟上的幫助來自歐洲委員會,當中是前南斯拉夫的戰爭罪行受害者和證人,執行國際刑事法院(ICC),humanisation在烏克蘭的軍事制度和街頭生活能力的增強搜索和孤兒收容兒童在東歐。
ISHR簡史
成立於1972年4月8日上午在法蘭克福,德國,作為“促進協會獻給猩猩科動物”(人權協會)的主要致力於人權的13人。這是在當弗拉基米爾Bukovsky剛剛被判處12年勞改營和流放到西伯利亞的時間,因為他勇敢地要求他的言論自由權。亞歷山大索爾仁尼琴完成了他的“群島古拉格”,但幾乎沒有人知道這名男子在西 。在那些日子裡,很多人都展示了越南,但無人為成千上萬的政治犯在蘇聯勞改營,死在德國,德國邊境的逃犯,,波蘭,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和其他國家受迫害的人證明 ,在歐洲大陸。ISHR了這些人的事業,並盡力使那些在西方名氣無數個人的命運
。ISHR成為在德國公眾由於其工作的持不同政見者Bukowsky,Sacharow,Solchenizyn和 Schtaransky 前蘇聯,與瓦茨拉夫的前社會主義捷克斯洛伐克哈維爾與瓦文薩和的的前人民共和國波蘭工會運動的團結工會和的民事權利,如Vitautas蘭茨貝吉斯的波羅的海國家立陶宛,愛沙尼亞和Lithonia,萊納活動家Bäurich,尼科夜蛾,卡爾海因茨Nitschke博士博士和其他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自1977年以來,極大地影響,歐安會在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過程中,(今天的安全與合作組織歐洲,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特別是在遷徙
自由和新聞自由等領域,在1981年“人權協會”更名為 “國際人權協會”。多年來的成員和ISHR任務穩步增長。隨著蘇聯的解體ISHR的任務變得更加多樣化。它成為一個重要的ISHR的問題,以支持他們的努力,以建立一個民主和公正的的社會的新獨立國家(NIS)的。在NIS成立新的章節,首先是在俄羅斯工作組於1989年。與此同時,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和南美洲成立的團體和部分
。德國ISHR部分董事會,其中包括其他Vitautas蘭茨貝吉斯,立陶宛前總理部長,教授路德維希Erhardt,德國前總理, ​​吳弘達 ,總裁美國勞改基金會,奧托馮哈布斯堡博士,教授杜安越南Hoat和博士,教授阿爾弗雷德- Zayas博士。

http://www.ishr.org/ISHR-at-a-glance.774.0.html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如何成為ISHR國家部分

 

如何成為ISHR國家部分或
組步驟之一:創建一個組幾個人關心
人權第二步:準備和發送到ISHR國際秘書處聯絡詳情:

  • 組的名稱
  • 主要聯絡人
  • 工作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 章程(ISHR法規的基礎,但如果有必要適應)
  • 年度活動報告(截止9月30日)
  • 董事會成員名單


第三步
:國際秘書處國際理事會年度會議上提出上述細節。如果可能的話,該組織的代表也應存在,使更多的問題可以回答,並給予一個國際會議的機會,以滿足人的代表 。國際會議,討論是否接受它的應用程序和票 。如果接受的,該組織成為一個國家集團 。如果不接受,該組織可能會重新申請下一年
。步驟四:在成功地經營至少兩年,國家的團體,可申請作為一個國家的部分狀態。在此期間,國家組應準備並發送以年度為基礎,以國際秘書處:

  • 聯繫方式:
  • 組的名稱
  • 主要聯絡人
  • 工作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 章程(ISHR章程的基礎,但如果有必要適應)
  • 年度活動報告(截止9月30日)
  • 董事會成員名單
  • 正式註冊為國家集團(如適用)。


步驟五:
國際秘書處國際理事會年度會議上提出上述細節。如果可能的話,也應該是一個國家集團的代表出席,使更多的問題都可以回答,並給予一個機會,以滿足人的國際會議的代表。國際會議,討論是否接受它的應用程序和票 。如果接受,國家集團,成為國家的一節。如果不接受,國家集團可以重新申請下一年。
國家部分和國家團體的
作用和國家集團在各自國家的ISHR代表。國家部門和團體的代表可能會作出積極貢獻的國際理事會會議。但是,只有國家的部分代表進行表決 。

http://www.ishr.org/Membership.775.0.html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國際人權協會章程

 ISHR.org > > 關於我們章程

章程


第一條 [序言及用途]

前言

ISHR承認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的任意國家和法律制度的行為,保護個人的權利。ISHR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為人類的這些基本權利,遵守和尊重國際約束力的國際法律規定,保護民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個人和團體的權利。

目的

國際人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主要有:

(1)為了實現人權的普遍尊重和遵守,特別是政治,宗教和種族的歧視的人提供支持和救濟。社會的意願,以促進在國際文化的所有領域和其他民族之間的了解的思想觀念寬容。

(2)社會各界的措施,應在道義上和法律上都基礎上:

-聯合國人權宣言“,宣布on10th 1948年12月
- 1966年12月19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1950
年11月 4日; -總決賽1975年在歐洲安全和合作會議法 。

(3)提供支持的人士或團體的人,在他們爭取人權的鬥爭,避免使用或宣稱使用武力或傳播一個極權國家 。

第二條 [與國際組織的關係]

(1)社會,作為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從而促進全球的接受和遵守人權以和平手段尋求與聯合國“憲章”第71條的規定與聯合國的關係。

(2)社會應在其目標範圍內的事項,尋求與其他政府間,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合作。

第三條 [會員]

(1)在社會中的成員,是全國第一個通過會員。從全國第離職終止在社會中的成員資格。支付會員費是向有關國家部分僅的義務 。

(2)在國家中,沒有國家的部分存在,會員可以得到通過國際秘書處(個人會員),如果一個集團或協 ​​會第不能在該國設立的政治原因。國際理事會決定對個人會員費的數額 。從社會的分離是通過國際秘書處書面通知 。個別成員自動成為該協會的國家編隊的成員,盡快為他們建立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

第四條 [結構]

(1)社會是由國際機構,國家分會,民族群體和區域委員會。

(2) 一)國家分會,在符合本國法律,獨立的法人機構。他們應促進建立一個社區層面上許多工作組盡可能。

B)要保持一個國家的第節每年要證明存在和至少10名成員的執行董事會的地位。如果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動成為一個國家集團根據以下段落。

(3)民族群體的工作中還存在沒有全國第一個國家的社會團體。如果一個國家集團不會報告任何活動,四年多的國際司司長按照總統秘書長應準備封閉的國家集團的國際理事會的決定 。

(4)公會的區域委員會組成,至少有三個國家部分或民族群體在地理或文化的連貫地區正由副主席和國際會議的決定的倡議創建。在一個區域委員會的成員是自願的 。成員已根據第15條第(3)國際局局長在報告中特別聲明,其成員通過每年得到證實。

第五條 [國際機構]

國際社會的機關是:

1。國際理事會
2。主席
3。社會的局

第六條 [國際理事會]

(1)國際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和國家分會代表組成。

(2)全國部分主席代表國際理事會的國家章節。每個國家組應當委託國際理事會成員人數作為國家組的成員數目可以分為500 。每節的代表人數是有限的三名代表和投票。如果尚未支付每年根據金融秩序的部分貢獻,代表和投票數量是有限的一個 。有關成員對於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與上年度財務貢獻,根據第17條是根據成員的數目相同 。對於確定的國際理事會的席位數固定期限是9月30日的前一年

(3)國際理事會成員的國家分會代表應停止,

一)後,總統已通知全國第一個董事會成員將不再能代表這個國家的科,或

B)的成員已通知他從辦公室分離主席。

第七條 [國際理事會 - 能力]

(1)國際理事會出席一個為期四年的的成員的簡單多數選舉總統在單獨的選票,5個副總裁和司庫。作為主席這樣的個性可能會當選,誰不是一個板了全國第一個成員 。

(2)國際理事會的職能也應 :

(一)承認和暫停全國部分和民族群體和使用權協會的標籤 ;

(二)要建立以下兩年的預算 ;

(三)決定按照第18條的法律事務 ;

(四)接納的國際名譽會員;

(五)要建立專門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幾個國家的部分或組,協調具體的共同活動或概念 ;

(六)決定根據“規約”的任何其他活動;

(七)決定協會董事會的指導方針(包括政策問題 )。

[國際理事會會議,決定第8條]

(1)國際理事會應在三個月後一個月的通知至少每兩年根據國際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的要求,並在這些年之間。

(2)目前國際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構成法定人數如下規定:除主席和秘書長,國際理事會的成員可通過其國家局的另一名成員代表部分,提供了一個已經提交的書面委託書 。國際理事會成員有權投票的代表同一個國家科缺席的成員,如果已提交的書面委託書。不得接受其他國家部分成員的代表 。

(3)國際理事會的決定應採取的這些成員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除非法規另有提供。投棄權票的議員,應視為未參加表決。

(4)在國家科在根據第17條的期限超過一年的這樣一個國家的科代表放棄投票權的國際理事會的,拖欠的貢獻的尊重,除非國際會放棄這一規定。

(5)國際理事會每屆會議應記錄和議定書應錄音機一起由總統簽署 。錄音機將是由總統任命,不需要國際理事會成員。

(6)如果主席認為這是適當的,國際理事會的決定,可能由寫在選票。這樣的表決應視為有效,如果它已被國際秘書處收到主席要求投票已寄出之日起預定的期限內。這一時期,必須至少4個星期 。寫達成一個決定是唯一有效的,如果,包括表現票棄權,至少有一半的國際理事會成員投他們的票。

第九條 [主席]

(1)總統是該協會的代表 。他應開展與國際組織的關係 。

(2)在按照與國際理事會主席的有關決定,應當採取必要把社會關係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在第2條的規定等步驟。重大決策前,立法會主席徵詢副主席。

(3)立法會主席須主持的國際理事會會議。他應監督秘書長的企業在與第11條的規定的行為。在採取任何決定協會的重要性之前,主席應徵詢協會董事會。

第10條 [協會理事會]

(1)主席,副主席,司庫構成的協會董事會。Boardof協會一年至少 ​​舉行一次會議。

(2)協會董事會的功能是 :

(一)統籌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的國際活動;

(二)要準備工程的指導方針;

(三)任命秘書長;

(四)批准的章程和全國部分和遵守國際法規的國家團體的章程修正案;

(五)要確定國際秘書處的預算由國家財政預算,基礎部分的貢獻;

(六)建立和管理的“互助基金”,以促進金融支持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分會,財務實力更雄厚的國家分會;

(七)決定引導線和國際秘書處工作的財政預算 。

(3)的副總裁發起並主持各區域委員會與協會董事會的同意 。他們採取相互支持和照顧委員會,並與國際秘書處內的信息交流。副總統為這一目的啟動個人之間的會議,確定共同的目標和直接的共同活動。如果副總統是不能夠完全符合對區域委員會的任務,他可以委託他們的成員組或節的主席之一 。

第11條 [國際秘書處]

(1)國際秘書處應保持所有這些記錄可能是必要的的,為有效地履行協會的職能,並應在尊重協會的國際義務完成國際會議的決定。為此,國際秘書處的網站應法蘭克福/美因河 。人員數量應當聘請國際秘書處可能需要。

(2)國際秘書處,尤其是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與侵犯人權的文檔編制的情況下保健的目的協會將採取的措施;

B)中央登記處的情況下,協會的支持;

C)提供意見,並通知國家分會,國家組或工作組 ;

D)版和出版一份英文期刊和其他小冊子,傳單和特殊的出版物;

E)的規劃,按照中央的活動。

第12條 [秘書長]

(1)秘書長應國際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員 。他進行目前的商業協會。他執行了國際理事會的決定,並協助主席在履行職責 。國際理事會可能建議秘書長在國際秘書處的職能。目前無投票權的協會董事會會議秘書長。

(2)主席可在任何時間,要求和秘書長收到任何信息,他或她希望有關業務的開展 。如果總統提出他或她的關注,在履行秘書長的職責方面,根據第1款秘書長應遵守表示關切。

(3)如果總統提出了他的關注,在秘書長所採取的行動,這種行動應被推遲,直到國際會議另有決定。關於需要與國際組織的主席認為溝通的行動應否決任何決定不採取一致的國際會議 。

(4)儘管秘書長的職權,根據本規約的職責和能力,也可能是與一個國家的第一個僱傭合約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任命了秘書長根據第10條,第的 。2 C),必須由用人部分董事會的批准。主席可免除從辦公室秘書長,如果僱傭合約已終止 。

(5)如果秘書長是無法進行他的辦公室,或在從辦公室缺席的情況下,總統可授權採取國際秘書處負責會員的國際會議或國際秘書處的一名工作人員 ,直到下一次國際委員會的定期會議 。總統本人可能採取的秘書長的職責負責,部分或全部。

第13條 [名譽辦公室]

主席,副主席和司庫的國際會議的國家部分代表辦事處的榮譽職位。除非國際局已決定薪酬不得作出。國際理事會可能決定其成員之一,提供這樣的報酬是合理的數額特別巨大的工作,特殊的薪酬。

第14條 [回顧主任]

可能被終止後,要求其成員提供,半的國際理事會主席,秘書長和財務主任辦公室內,這已決定由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這樣的決定,不能由寫在選票。

第15條 [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

(1)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主動與國際機構和工作準則和社會目的的基礎上他們自己的工作符合國際理事會通過的。國際理事會可能決定按照工作指引,措施應保持在國際機構的能力 。

(2)全國部分和國家團體應負責,其成員所採取的措施符合的宗旨和與社會的工作指引。

(3)秘書長有權要求從每個國家科的主席和國家集團的任何信息 。全國部分責任,每年的活動的報告和他們目前的章程和協議的最後一次年度會議的副本發送給國際秘書處由一月底。如果一個國家的部分失敗,直到兩個星期提交本報告之前,未來的國際理事會會議部分暫停國際理事會會議期間的任何決策。

(4)秘書長應表達他對由國家分會和國家集團董事會在遵守協會的宗旨和工作指引等措施方面所採取的措施表示關注 。如果沒有達成協議,直到國際理事會決定後,他們必須停止這種有爭議的措施。秘書長在緊急情況下,與總統和財政部長協商可採取適當行動,以制止這類措施,甚至暫時中止一個國家科,國家集團或從區域委員會的成員,直到國際理事會下次會議 。

(5)國際理事會可暫停一個國家科在社會成員或國家集團的這樣一個國家的第或國家集團,儘管早些時候秘書長粗暴侵犯的目的,工作的指導方針,章程的勸阻社會或內部的決策過程中的民主程序的原則,繼續這種違反行為。由一個國際委員會目前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決定暫停一個國家組或國家集團應進行,不得寫在選票。

(6)經國際理事會決定暫停國家組或國家集團在社會上這樣的國家組或國家集團的成員有關後不再有權使用的全名或任何其他所有權可以誤認為是該社團的名稱。

第16條 [/ ISHR其他人道主義組織機構成員隸屬]

(1)國家協會部分可能會接受他們的國家機構的成員或分支機構有關國家的人道主義組織或正式群體。關於這些成員或隸屬關係的最後決定只能進行協商後,秘書長(在符合章程第15條。)這樣一個組織或團體申請派別的成員,與一個國家的第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界定(會員費,會員大會的投票權,ISHR國家組的名稱使用固定和其他印刷品等)

(2)為了保護或支持相關的人道主義組織或團體,一個從屬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一級學會。國際社會的理事會,或暫時,國際秘書長在其會議之間的時間,決定有關派別的應用。取消這樣一個從屬的地位,只能是按照國際法規“第15條第(5 )決定。享受從屬地位的組織或團體應該對社會作出貢獻,通過年費的國際水平。

(3)應提供的享受與社會附屬地位團體的年度活動報告的國際秘書處國際會議的日期前兩個月,或在國際理事會的下一次會議不另行通知,可處disaffiliation。

第17條 [財政]

國家分會作出貢獻的國際機構的預算和國際秘書處的工作經費。須提供由國際理事會通過了金融秩序。

第18條 [代表]

(1)主席和司庫,他們每個人對自己的,有權代表交易,並在法律程序協會 。與單一的商業交易,他們可以授權秘書長 。代表在每一個案例的價值,代表了五十多萬歐元(EUR)的價值,應當簽訂合同,只能由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與財務。提交的協會在每個單一的情況下支付一百多萬歐元(EUR)的合約只有公會理事會和國際理事會已批准他們的社會約束力。前句的規定也適用於尊重國際秘書處秘書長,並支付專業工作人員,以及在這類合同的修訂僱傭合約。國際理事會批准這些合同及其修正案之前,他們的結論。

(2)主席應運用其權力只受第12條規定的替代,或後,秘書長已經從這些代表依法暫停。司庫應僅有權申請其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協會秘書長董事會代表協會的代表權 。

(3)在協會的名義簽訂的所有合同只有該協會的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9條 [審計]

該業務的日常行為和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至少每兩年由核數師。國際理事會須委任核數師國際理事會成員。

第20條 [解散]

(1)應解散該協會國際理事會的決定後,由出席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的決定,不得由寫在選票。

(2)在解散協會的財產之間應在現有的國家分會的成員人數分攤的社會的情況下。

第21條 [修訂]

第15(1)條的規定,應當按本章程的修訂。

第22條 [生效日期]

http://www.ishr.org/Statutes.6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