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歐洲的新聞焦點仍離不開新冠疫情和新冠疫苗,長期關注下來有點「感官疲乏」,直到昨天臨睡前一則新聞映入眼簾:巴黎一位女性屋主 Emmanuelle 正面臨淪落街頭的窘境,在網路上尋求捐款支援。咦,「屋主」代表此人持有房產,怎會淪落街頭?莫不是繳不了貸款被銀行趕出?
霸屋者有權續住,屋主只能流落街頭?
Emmanuelle 女士在巴黎擁有一間小公寓(studio),可是她自己不住在小公寓中,而是拿來出租,以租金另行租住在一個較大的公寓中。
兩年前,在小公寓的房客搬走、新房客尚未遷入的期間,一位女士撬門進入了公寓,帶著兩個孩子住在裡面就不走了。
面對這種情況,大家的標準反應一定是:報警處理。然,在法國卻有一條規定:非自用住宅(résidence secondaire)被非法強佔超過 48 小時後,即使報警,警察無權驅逐佔領人。屋主若想收回房屋,必須走法律程序。
舒舒看到這條文時,差點昏倒(還好睡在床上!)。
既然是非自用住宅,代表屋主不住在被強占的物件中。若沒有監視系統、或者鄰居通風報信,如何能在短短的 48 小時內得知有人強行闖入、還非法住下來?因此,當 Emmanuelle 發現自己的公寓被強佔時,已經過了 48 小時的驅逐時限了!
由於司法程序漫長、而且勞心傷財(經驗法則顯示「霸屋」案例在法國要拖上 2-3 年才能解決),屋主 Emmanuelle 決定和「霸屋者」協商解決。
可無論 Emmanuelle 如何與對方溝通、甚至幫助母子 3 人找到其他安身之所,霸屋者就是不搬,不但霸佔著她的公寓,還將門鎖換掉,讓她無法進入自己的房產。最後,無計可施的 Emmanuelle 決定走司法程序。
人道條款變成霸住者的法律保障
原本以為自己有理的 Emmanuelle,卻在司法程序走了一年之後收到法院判決:驅逐霸屋者的訴求被駁回,理由是霸屋者的其中一個孩子尚年幼,因此有優先居住權。
哇!看到這裡舒舒真的開始懷疑自己住在火星!原來法國的人權是這樣詮釋的。不管你有沒有背房貸、有幾棟房產,如果你不住在自己的房產裡,房子被「法律定義」為非自用住宅,那麼另一個「社會經濟弱勢者」就可以利用「達羅法」(Loi Dalo)的人權保護條款,非法闖入佔住後而不被驅逐,特別是帶著小孩的單親媽媽。
Emmanuelle 不放棄,繼續上訴,司法奮戰兩年後,她終於將小公寓收回,但面對的卻是屋內一片瘡痍和上萬元的律師費;諷刺的是,她還因此欠下自己正在住的公寓房租,而房東正準備走法律程序將她驅逐。
為了補交房租,Emmanuelle 的姐姐在網上為她發起了捐款活動,也令她的案件獲得了媒體的關注。
在《今日婦女》雜誌的訪問中,她提到為了取回自己的公寓,甚至還向總統馬克宏和第一夫人求救,只是直至受訪時,除了總統府網站的自動回覆外,尚未得到任何回應。
馬賽別墅霸佔事件
Emmanuelle 的案例或者只是例外吧?有人會想。
很可惜,現實很殘酷。
馬賽的一對夫婦從去世父母那裏繼承了一棟別墅,一年多前被 30 多個羅馬尼亞籍人士(可能是長期滯留在法國的羅姆人,舊稱「吉普賽人」)強佔後,目前已經變成一個垃圾場。
比較誇張的是,這些人已經是第二次強佔這棟別墅了。
第一次霸屋(squat)發生在 2017 年,遭到驅逐後,他們於去(2020)年 1 月再度侵入,然後賴著不走。
今年 1 月中旬,地方執法人員(huissier)帶領 4 名警察前去驅逐,因為人數「不敵」占領者,鎩羽而歸。
目前房屋仍被霸屋者強佔著。整個「霸屋事件」開始於 2017 年,在拖了 4 年多後,屋主已不抱希望能「完好無缺」的取回房屋,只是後悔當初為何沒有立即將房子賣掉。
劫富濟貧的羅賓漢精神,深植人心
這個故事看到這裡感覺已經像天方夜譚了。
很難想像從拿破崙時代就制定法典來保障人權的法國,竟然有這麼不合理、不合情、甚至不合法的事情,而且還不是例外。
在法國,霸屋一直是個議題,也是問題,因為被霸屋者不一定會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特別是上面例子中的「非自用住宅」,遇到霸住者是帶著小孩的單親媽媽時,就連法院判決有時都會「偏向」霸住者。
這個現象和「劫富濟貧」的社會心理有關。
自從法國大革命以來,「平等」一直是法國社會理念的基石之一;然,隨著社會貧富的差距增大,近幾年法國社會要求平等的聲音逐漸演變成一種「仇富心態」。
法國鄉民的 OS:「非自用住宅」意味著屋主至少有 2 套房產,經濟狀況應該比去「白住」別人家的霸屋者好,那麼,何不讓這些富人們趁此救濟一下弱勢貧民?
公權力不彰,有反霸屋法也沒用
然,今天畢竟不是羅賓漢的時代,而是法治社會。在個人財產權應受到法律保障的原則下,去年 12 月法國頒訂了修正法案(俗稱的「反霸屋法」(loi anti-squat)),將驅逐程序從現行的 2-3 年縮短至 72 小時。
只是看到今年初的「馬賽別墅霸佔事件」,讓人不禁想問:就算屋主拿到合法驅逐的許可(必須省長批准),卻沒有相應的公權力去執行,這條「反霸屋法」不過又只是上萬法條中的一紙,沒有實際效力。
而就算真的在司法上取得勝利,當事人恐怕還是最後的大輸家。
「馬賽別墅霸佔事件」的代表律師 Caussé 女士對霸屋者進行訴訟,也對法國中央政府提出了法律訴訟、對馬賽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訴訟,甚至準備提告到最高憲法法院(conseil d'État)。
對於訴訟結果,她很有信心,但卻無奈表示:「我最後一定能收回屋主的房子,只是無法想像屆時房屋將會是什麼慘狀⋯⋯」
當法律保障變成不可能的任務時⋯⋯
即使是修正過的「反霸屋法」,表面上屋主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實際上,光是向省長提出「驅逐申請」這個步驟,就很刁鑽。
屋主必須附上「客觀證據」,如:房產證明;同時還要舉證霸屋者是強行進入房產中,並且長期的霸住在裡面(這跟 48 小時的舉報規定似乎自相矛盾)等等。
如果霸屋事件發生在法國的長假期間、省長辦公室不上班呢?根據筆者的在法生活經驗,法國的長假就是行政空窗期,高度懷疑那段時間會有人受理驅逐申請。
因此,答案又兜回來了。只要 48 小時時限和警察無權驅逐霸屋者的法條存在,佔上風的還是霸屋者。
既然如此,為何不乾脆將法律大幅修改?筆者推測主要原因還是前面所述的「社會正義」。在多數選民是無殼蝸牛的現實下,維護有房者權利的立法,絕對不是立法者的優先項目。
此外,法國的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適用法條並不相同。特別在馬克宏執政後,他希望法國人將閒錢投資在股票市場,採取打壓房地產的財稅政策,包括對非自用住宅課以高稅率。
因此有人懷疑法國政府對非自用住宅霸屋者的「不作為」,可能是希望藉此打擊炒房、讓中產階級打消置產的念頭。
無論是劫富濟貧、還是刻意不作為,在現今的法治社會,既然法律為公認的最高行事原則,那就應該依法處理;而法律的效力,取決於執行力。文中兩個霸屋事件所突顯出的,除了有法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的疑慮外,也有政府的公權力不彰。這二者恰好都是民主自由社會運作的基石,缺一不可。如果法國政府選擇繼續不作為下去,等於變相鼓勵人民尋求「法外模式」去解決問題,最後恐怕會造成更多的社會亂象,得不償失。
執行編輯:吳玲臻
核稿編輯:林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