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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人权捍卫者宣言



“人权捍卫者宣言”简介


《人权捍卫者宣言》于1998年12月9日被联合国大会采用,是联合国第一份承认人权捍卫者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承认给予开展保护人权运动更好保护的需要的文件。


《宣言》包含了人权活动者的权利条款,以及在国家保证这些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另外,《宣言》包括了人权捍卫者的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人权实现的人的责任。


《人权捍卫者宣言》在联合国大会的所有185名成员国适用。作为一部《宣言》,它对这些国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它对联合国成员国有极大的道德权威,因为这些国家都一致同意《宣言》的所有条款。它反映了国家意图遵守的规范,即使国家不必这样做。


通常,宣言会发展为公约,即成为一部国家正式签署和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够真正的承担贯彻该公约包含的条款,就像国家签署了一个合同,而不是仅仅表达他们希望这个规范能够执行。《人权捍卫者宣言》将非常有希望获得相应的地位,成为《人权捍卫者公约》。


然而,仅仅是《宣言》的存在已经是非常重要了。它表达了国家已经接受了有关保护人权捍卫者的国际规范,即使国家还没有像签署和认可条约或公约一样签署和认可《宣言》。国家已经在精神上接受《宣言》的约束即使他们的实践没有必要与《宣言》的条款相一致。


人权捍卫者宣言


(正式名称为关于个人、社会组织、机构促进和保护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责任的宣言)


序言:


(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


再次重申,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促进和保护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的国际公约在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施行上,它们是最基本的国际手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联合国体系内及一些区域性组织中适用的其他保护人权的方式也是很重要的。


在此强调,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不论共同的还是个别的都要承担他们庄严的责任来推动和鼓励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严,而不能有任何种类的差别对待。不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社会地位、财产、出生或其他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尤其要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国际上的协作来完成这一义务的重要性。


在有效消除各种对民族和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上,通过国际合作,无数个人、团体、协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应当值得肯定的,同时,他们在防止大规模的、有计划的侵权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种族隔离政策,各种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占有和支配,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或领土完整的侵犯或威胁,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对民族自主支配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阻碍所造成的侵权等。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要注意虽然国际和平与安全还未完全实现,但不能忽略推动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发展的任务。


在此重申,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存在不可分割的,他们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应该以公正平等的方式对等和实施,对任何一种权利和自由都不应有任何偏见。


再次强调推动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个人、团体、机构都有权利和责任去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增加在这方面的知识,不论是在国家内部还是在国际上。


在此宣言::


第1条


每一个人,无论单独的还是与他人联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有权为推动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和实现而斗争。


第2条


1.每个国家都负有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来保护、推动和实施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有必要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创造各种条件,实施法律保障,使所有人、单独的或是团体成员在一起的,都能够在这种司法管辖下实际地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2.每个国家都应当采取这些立法的、行政的、及其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本宣言所指出的各种权利和自由都能够实现。


第3款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通过法律框架来实施和享有的,这种法律框架是由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国内法及国家在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所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所构成的。本宣言所提到的所有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促进、保护和有效地实现也都是在此框架下实施的。


第4款


本宣言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是对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缩减或违背,也不得被解释为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在此领域的国际协议的限制或损害。


第5款


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发展,每个人,无论单独的或团结其他成员,不论在国内或国际,都有权:


(一)和平地聚会或集会;


(二)组织,加入或参加非政府组织,协会或团体;


(三)与非政府或政府间组织进行交流。


第6款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


(a)了解、寻求、获取、接收、掌握所有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包括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如何在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体系中具体实施的。


(b)正如在人权和其他可应用的国际文件规定的一样,可以自由印刷、教授、传播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信息和知识。


(c)对如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具体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进行学习、讨论,形成各种观点,通过这些及其他一些适当方式来引起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第7条


每个人,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联合,都有权讨论和形成新的关于人权的观点,并且促使它们为人们所接受。


第8条


1.每个人,无论单独的还是与他人联合,都有权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有效地接触并参加一国政府并且参与公共事务。


2.这包括,无论个人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在公共事务上向政府机构、办事处或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使他们提高效率;并且当他们工作的任何方面阻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发展、保护和实现时,提请他们注意。


第9条


1.在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践过程中,包括本宣言提到的人权的发展和保护过程中,每个人,无论单独的还是与他人联合,都应该能够从有效的补救措施中受益,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保护。


2.在此方面,任何一个宣称自己的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个人,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法定代表向适当的司法机构或依法建立的其他机构申诉,并依法从这样的机构获得一个裁决,按其权利和自由实际被侵犯的程度,包括适当的赔偿;对裁决的执行情况会立即在其后召开的一个独立、公正的听证会上进行审查;不允许有不当的延误。


3,同时,任何人不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


(a)当单个公务员或政府机构做出了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和行动时,可以就此申诉或其他恰当的方式并提交给适当的国内司法、行政及立法机构或国家法律授权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应当对此申诉作出裁决而不应当有不当的延误。


(b)旁听听证会、诉讼和审判,判断他们是否符合国内法及国际法上应承担的义务。


(c)在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过程中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或其他相关建议和帮助。


4.同时,根据可以获得的国际方式和步骤,每个人,无论是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无障碍的与国际机构就人权和基本自由进行接触或交流,无论这些国际机构有一般权限或特殊权限。


5.无论何时当有理由认为在一国管辖下有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现象发生时,国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公正的调查或审查。


第10条


任何人都不得参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活动,并且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不参与这些活动而受到惩罚。


第11条


每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从事合法的工作或职业。如果一个人从事的工作会影响到他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他应当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使自己的工作行为符合此项工作的相关国内和国际处理方式和道德标准。


第12条


1.每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


2.当每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在合法实践本宣言所指出的各项权利,而受到任何暴力、威胁、报复,在实际上或法律上的任何歧视、压力或其他压迫行为时,国家应当通过适当机构来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这些行为。当每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在通过和平方式反对和抗议影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享有的活动和行为时,包括那些由于政府的忽略而造成的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以及那些团体或个人的暴力行为,都有权受到国内法律地有效保护。


第13条


每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发展,都有权根据本宣言第三条,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征集、接收和使用资源。


第14条


1.国家有责任采取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增进在其司法管辖下的所有人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相互理解。


(2)这些方式应当包括,通过:


(一)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适用的基本国际人权保护方式的公布和广泛传播;


(b)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件的全面公开,包括由国家向其加入的人权公约所设机构的定期报告,以及这些机构的官方报告和会议记录。


3.当在一国司法管辖下有更多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独立机构建立时,无论它们是调查机构、人权协会或其他形式的国内机构,国家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证和支持它们的建立和发展。


第15条


国家有责任在其教育的各个阶段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学,同时在培训律师、法律执行官员、军队成员及公共官员时应当开设人权课程。


第16条


个人、非政府组织及相关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培训、研究等活动,使公众更加注意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问题,致力于增强国家间,各种族间,宗教阿团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发展和平友好的关系,增进不同社会、团体背景下人们的互相谅解,这样人权活动者的目的才可以达到。


第17条


每个人,无论单独的还是与他人联合,在具体实践本宣言所涉及到的权利和自由时,都应当仅受以下限制:国际义务所规定的限制,以及为了保障对他们权利和自由的承认和尊重,为了符合一个民主社会的道德要求,公共秩序和共同繁荣而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第18条


(1)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够全面自由发展人的个性的社会而努力。


2.个人、团体、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捍卫民主、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发展,推动民主的社会、机构和程序的发展方面都负有责任,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3.同样的,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推动一种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的建立,使全球人权宣言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人权方式都能够得到全面的实现。


第19条


任何个人、团体、社会机构或国家都不得曲解本宣言的内容,做出损害本宣言所涉及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第20条


同时国家也不得曲解本宣言来支持个人、团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做出违背联合国宪章的行为。


?版权1998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日内瓦,瑞士


人权捍卫者宣言


从联合国(正式名称为“宣言”的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前言


大会,


重申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的人在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性,


重申必须在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为基本元素的国际努力,以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和其他人权文书的重要性,以及那些在区域一级,


他强调,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履行的,共同的和个别的,他们的庄严义务,以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没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的区别,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重申联合国根据“宪章”促成国际合作,以履行这一义务的特殊重要性,


在促进有效消除所有侵犯各民族和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大规模,公然或系统的侵犯方面,例如承认的国际合作和宝贵的工作的个人,团体和协会的重要作用因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或占领,侵略或威胁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以及因拒绝承认人民自决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其财富和自然资源充分行使主权,


认识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借口不遵守,


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并应予以促进和落实在一个公平,公正的方式,在不影响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


他强调,国家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于,


认识到权利和责任的个人,团体和协会,以促进尊重和促进知识,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声明:


第1条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促进,争取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为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


1。每个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保护,促进和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尤其是采用的步骤,可能需要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和创造一切必要条件需要法律保障,以确保在其管辖下,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所有的人都能够享受所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实践中。


2。每个国家应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步骤,可能是必要的,以确保这个宣言中提到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证。


第3条


落实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应符合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义务的国家在该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宪章“是国内法的法律框架,并在其中提到的所有活动在本“宣言”为促进,保护和有效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进行。


第4条


本“宣言”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损害或抵触在联合国的“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为限制或减损“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适用于这一领域的承诺。


第5条


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层面:


(一)和平聚会或集会;


(b)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协会或团体;


(三)要与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间组织。


第六条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


(一)要知道,寻求,获取,接收和保存信息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在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系统如何将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影响,有机会获得信息;


(b)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到其他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信息和知识;


(三)研究,讨论,形成并保持遵守的意见,无论是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通过这些和其他适当的方式,提请公众注意这些事情。


第七条


每个人都有权利,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并提倡他们接受。


第八条


1。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有1“的国家和政府的有效访问,非歧视性的基础上,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


2。这包括,除其他事项外,正确的,单独地和与他人,向政府机构和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公共事务,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他们的工作,这可能会阻碍任何方面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9条


1。在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本“宣言”中所提到的促进和保护人权,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单独地和与他人,受益于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加以保护的事件这些权利的侵犯。


2。为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据称被侵犯,有权亲身或通过合法授权的代表性,抱怨和由依法设立的司法或其他主管当局,并获得这样一个机构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补偿,包括任何补偿,那里已经违反了“那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执行的最终决定,投诉及时审查,一个独立,公正的公开聆讯和裁决;无故拖延。


3。为了同样的目的,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特别是:


(一)要投诉的个别官员和政府机构的政策和行动方面的请愿书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国内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法律制度的规定,应作出裁判的投诉无故拖延;


(b)出席公开听证,诉讼和审判,以便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适用的国际义务和承诺;


(三)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相关的咨询和援助,在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4。为了同样的目的,并按照适用的国际文书和程序,每个人都有权利,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不受阻碍地接触和联系,与国际机构一般或特殊的权限,有权接受和审议事项的人的通信人权和基本自由。


5。国家应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或确保这样的查究发生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


第10条


,行为或不作为,任何人不得参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任何人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不利行动拒绝这样做。


第11条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依法行使他或她的职业或专业。每个人,作为他或她的职业,会影响到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人应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专业和职业行为或道德。


第12条


1。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


2。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保护每个人的主管部门,单独和与他人一起,反对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后果合法行使的权利中,本宣言。在这方面,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得到有效保护的反应或反对造成侵犯,通过和平手段,活动和行为,包括不行为,导致侵犯人权的国家影响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团体或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实施的暴力行为。


第13条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通过和平手段,按照本“宣言”第3条的明确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


第14条


1。国家有责任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所有人了解下。


2。这些措施应包括,其中包括:


(a)出版和广泛供应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适用的基本国际人权文书;


(二)充分和平等地在人权领域的国际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的定期报告的机构建立的国际人权条约,它是一个党,以及讨论的简要记录这些机构的正式报告。


3。国家应确保和支持,在适当的情况下,为进一步的独立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不论是监察专员,人权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国家机构。


第15条


国家有责任在各级教育推动和促进教学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所有负责培训律师,执法官员,军队和政府官员的人员包括相应的​​元素人权教学,他们的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个人,非政府组织和有关机构作出贡献,以使公众更了解有关的问题通过在这些领域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活动,如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有重要的作用,理解,宽容,和平和友好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在所有种族和宗教群体,铭记各种不同的背景,他们在开展活动的社团和社区。


第17条


在这个宣言中提到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每个人都单独和与其他人一起,将受到这些限制是按照适用的国际义务和法律所确定的纯粹的目的是确保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在一个民主社会的正义要求,。


第18条


1。每个人都有义务向在社区内,因为只有他或她的个性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是可能的。


2。个人,团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发挥重要的作用和责任,在维护民主,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和推动民主社会,机构和进程作出贡献。


3。同样,他们的贡献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责任(如适用),以促进人人享有的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完全可以实现的。


第19条


在本宣言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个人,团体或社会机构或任何国家有权从事任何活动或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中提及的权利和自由的在。


第20条


本宣言的任何东西也不能被解释为允许任何国家支持和促进活动的个人,团体,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从事违反了联合国的“宪章”的规定。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颁布)


《人权宣言》的序文和第17条的纪念版。上方正中为“理性”之目。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启蒙学说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但是,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编辑]摘录

《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人们生来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主权本质上全属于国家。任何团体、任何个人,任何政治结合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人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第六条: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不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动议、发布、执行任何人。凡控告、逮捕或拘留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任何人都不得各种残酷行为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有武装的力量,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因此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这种力量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力量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军力分布。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武装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这种力量。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