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肝胆俱裂!看了就知道!中x不亡 是无天理!》

 

肝胆俱裂的性酷刑

在2009年初,高智晟曾经把在2007年遭性酷刑的过程以《黑夜、黑头套、黑帮绑架》为题曝光了出来。有的网站以《肝胆俱裂!看了就知道!中x不亡 是无天理!》迅速转载。

抄录其中一段:「你丫的听着,今天几位大爷不要别的,就要你生不如死,高智晟我也实话告诉你,现在已不再是你和政府之间的事啦,现在他妈的已经完全变成个人之间的事啦,你丫的低头看一看,现在地上可一滴水都没有,呆会地上的水就会没脚脖,你他妈一会就会明白这水从那里来 」。王姓头目在说这些话的时候开始电击我的脸部和上身。『来,给他丫的上第二道菜』,王头目话落,四支电警棍开始电击我,我感到所击之处,五脏六腑、浑身肌肉像自顾躲避似的在皮下急速跳躲。我痛苦的满地打滚,当王姓头目开始电击我的生殖器时,我向他求饶过。我的求饶换来的是一片大笑和更加疯狂的折磨。王姓头目四次电击我的生殖器,一边电击,一边狂叫不止。数小时后,我不再有求饶的力量,也不再有力量躲避,但我的头脑异常的清醒。我感到在电击时我的身体抖动的非常剧烈,清楚地感到抖动的四肢溅起的水花。这是我在几小时里流出的汗水,我这时才明白『呆会地上的水就会没脚脖』之意。」

「王姓头目四次电击我的生殖器,一边电击,一边狂叫不止……」这是人吗?这让人很容易联想到薄熙来任期内的一件事,事情发生在2002年4月9日,一位三十多岁修炼法轮功的漂亮女教师被活摘器官,证人在现场担任警卫。证人说:「在这之前,她受过的羞辱更大。我们的民警有不少就是变态的那种,给她进行,用钳子、用窥视器,都是不知道哪来的仪器…反正我都亲眼所见,我当时没照照片就是遗憾,对她进行属于是猥亵,她长的有点姿色,比较漂亮,对她进行强暴……,太多了!」

高智晟的证词和担任活摘法轮功修炼者器官的警卫的证词都说明那些顶着「人民警察」头衔的警官和警察从思想到行为都已经是地狱里的鬼了。

◎ 「打黑除恶」的真实内容

高智晟写道:新进来者开口说话了:「高智晟,耳朵现在还能听到吧?算你点背,这帮人都是长年打黑除恶的,出手狠着呢。这是这次上面专门精心给你挑选的……」。从高智晟的遭遇就可以知道薄熙来、王立军的「打黑除恶」的真实内容是什么。

高智晟回忆道:电警棍塞进嘴里后并没有用电击我。正不知所故,王姓头目发话:「高智晟,知道为什么没废掉丫的嘴吗?今晚上几位大爷得让你说上一晚上。甭跟大爷们扯别的,就说你搞女人的事。说没有不行,说少了不行,说的不详细也不行,说得越详细越好,几位大爷就好这个。大爷们吃饱喝足了,白天也睡够了,你就开始讲吧」。「操你妈,你丫的怎么不说呀,丫的欠揍,哥几个上,王头目大叫」。大约三支电警棍开始电击我,我毫无尊严的满地打滚。十几分钟后,我浑身痉挛抖动无法停下来。我的确求了饶:「不是不说,是没有 」,我的声音变的很吓人。「哥几个,怎么搞的呀,伺候了几天怎么把丫的伺候傻了?给丫的捅捅『灯』(生殖器),看丫的说不说」。接着,我被架着跪在地上,他们用牙签捅我的生殖器。我至今无法用语言述清当时无助的痛苦与绝望。

在那里,人的的语言,人类的感情没有了丝毫力量。最后我编了先后与四名女子「私通 」,并在一次一次的折磨中「详细」描述了与这些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直到天亮,我被抓着手在这样的笔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半年内让丫的变成臭狗屎。这事整出去,你身边的那些人会像饿狗碰了一嘴新鲜屎一样高兴的!」王头目大声说。

对待人权律师高智晟是这样,体制内有头有脸的人被中共打倒时也是个个面临「让丫的变成臭狗屎」。罗干在位时曾下令陕西省委迫害70多岁的胡耀邦秘书林牧,罗干说:「你们不要去抓他的政治问题,如果抓他的政治问题,国际上就要造反。你们就捏造他有经济问题,制造男女关系的绯闻。」中共就好这一口儿,咬烂模特乳头的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连重庆前司法局长文强的弟媳都给捏造有16个情夫。

◎ 高智晟以「唱红」维持生命

薄熙来的「打黑」打手是什么东西,在高智晟律师的文章中已经明了了。至于薄熙来的「唱红」,也不是他的新发明,高智晟描述自己在2007年被绑架期间是如何以「唱红」来维持生命的。他写道:「每至饿致眼冒金星时,他们会拿出馒头来。每唱一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即可得一个馒头。我当时的心理底线是除非万不得已即设法活下去。死对我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太过于残酷,但绝不玷污灵魄。在那样野蛮的氛围里,人性,人的尊严是毫无力量的。如果你不唱,你不但会被饥饿折磨,而且他们会无休止的折磨你。」

那些随着薄熙来在重庆津津乐道「大唱红色歌曲」的人,你们看到高智晟的描述,会不会毛骨悚然,会不会明白薄熙来的险恶用心?

◎ 活见人死见尸 耿和跟中共要人

在《黑夜、黑头套、黑帮绑架》中,高智晟写道:这时又有人走进来的声音,「甭他妈的跟他练嘴,给丫的来实在的」,我听出来者是王姓头目,「高智晟,你这几位大爷给你准备了『十二道菜』,昨晚才给你伺候了三道,大爷我就不爱罗嗦,后面还要让你丫的吃屎喝尿,还要拿签子捅丫的『灯』(后来才明白是指生殖器)。你丫的不是说共产党用酷刑吗,这回让你丫的全见识一遍。对法轮功酷刑折磨,不错,一点都不假,我们对付你的这十二套就从法轮功那儿练过来的,实话给你说,爷我也不怕你再写,你能活着出去的可能性没有啦!把你弄死,让你丫的尸体都找不着。……」
耿和表示,对她来说最紧迫的就是要知道高智晟的下落,「人是中共警察抓走的,高智晟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你们到底对高智晟做了些什么?中共你必须给家属一个彻底的交待。我今天就是跟你中共要人。高智晟就在你们手里。你还我的先生,还我的高智晟!」

最后,让我们用人权律师高智晟的揭露文章结尾:「在这五十多天中间,还发生了一些为人类政府记录史所不耻的肮脏过程,更能使人们看到,今天共产党的领导人,为了保卫非法的垄断权力,在反人性的恶行方面会走得多远!」「在每次的折磨我的过程中,他们都会反覆威胁说,如果将来有一天,把这次的经历说出去,下次就会在我的妻子,孩子面前折磨我。大个子每一次都抓住我的头发告诉我:『把这次的事说出去了,你丫的死期就到了,几位大爷随时找你败火』。这样的警告不知被重复了多少次。这些东西的心里也清楚,这样的残忍暴行并不十分『伟大光荣正确』。」

高智晟最后说,「我还想再说一句不太讨人欢颜的话,即我想提醒今天共产党在全球的那些『好朋友』、『好伙伴』们:共产党对国内人民愈发蛮横及冷酷的十足底气,是被我们和你们一同给惯出来的。」

如此,我们就应该顺应天理、同心协力,让把中国变成炼狱的中共早日灭亡。△

(人民报首发)

八成已遭不测!高智晟曾以“唱红”维持生命(图)

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瓦茨拉夫•哈维尔就刘晓波、《零八宪章》和民主转型等议题接受中国人权采访

瓦茨拉夫•哈维尔就刘晓波、《零八宪章》和民主转型等议题接受中国人权采访

由中国人权翻译

2010年1月19日,捷克剧作家、前异议人士、捷克斯洛伐克最后一任总统、捷克共和国首任总统瓦茨拉夫•哈维尔,就刘晓波、《零八宪章》和在共产主义体制下进行民主改革的艰难进程等议题接受了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的采访。哈维尔是《七七宪章》的起草人之一;该宪章呼吁在捷克斯洛伐克保障人权和进行政治改革,并启发了中国的《零八宪章》的诞生。自刘晓波(《零八宪章》的起草人之一)2008年12月被拘留以来,哈维尔一直为他进行呼吁。

2010年1月6日,哈维尔同其他两位前捷克异议人士联署了一封给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抗议中国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刘晓波11年徒刑。他们前往中国驻布拉格大使馆送交公开信,但大使馆大门紧闭,无人出来接信。哈维尔还同两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德斯蒙德•图图大主教和达赖喇嘛以及其他人一起,联名发表文章,呼吁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刘晓波。(美国笔会会长克瓦米•安东尼•阿皮亚随后提名刘晓波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信得到包括萨尔曼•拉什迪、伊恩•布鲁玛和哈金等作家的联署支持)。2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回应说:“如果诺贝尔和平奖授予这样的人,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哈维尔与谭竞嫦2010年1月19日于布拉格。中国人权照片

谭竞嫦:我想请您先回顾一下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的情况,谈谈当年《七七宪章》运动所面临的挑战。我们特别希望了解当时国际社会改采取的行动,给您本人和《七七宪章》运动的帮助。

哈维尔:《七七宪章》成员和我本人以及所有政治良心犯,得益於国际社会在政治上给予的齐心协力的支持;这种支持对我们来说非常有帮助,因为这使我们感到我们所从事工作的意义。我认为国际支持的重要性在两方面:首先对鼓舞政治犯是很重要的,使他们知道他们不孤立,全世界都知道他们,他们正在从事的工作具有确实的意义;另一个重要性是,这使政府认识到它不能为所欲为。

这就是为什么对我们这些曾经生活在那个时代并有过切身体会、现在的情况已经改变并获得了自由的人来说,率先向那些为了同样原因遭受迫害的人,表达我们同他们站在一起的立场,是义不容辞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重视刘晓波一案,并且在欧盟内指出这是最严重的案例的原因。

谭竞嫦:您在写作中有关共产主义专制制度对经历过它的社会和人民造成后遗症的论述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缺乏信任,或者说恐惧是这种后遗症的一部分,这对於中国来说也完全如此。中国遭受了共产党60年的统治,文化大革命摧毁了整个社会结构。因此,像刘晓波以及其他作家、记者或艺术家,还有敢言的维权律师,他们知道自己冒着极大的风险。您能不能比较一下当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和今天的中国,两者在控制和镇压的手段方面有什么不同?

哈维尔:当然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过也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我认为,两国民众对民主政体所固有的对基本人权的要求是相似的,当然这是这种政权所不喜欢的。这种政权希望维持一党专制。我认为,《零八宪章》与《七七宪章》的相似之处在於:两者的目标是相似的,要传递给这种政权的信息也是相似的。

很久以前,我在美国曾有过一个有趣的经历。我组织了一些来自许多国家的异议人士举行公开集会,其中有来自中国、伊朗和古巴的异议人士。这是一种国际集会,参加的人都知道他们想要争取什么。非常有趣的是他们都相互理解。尽管他们来自於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制度,但他们所受的威胁是相同的,主要是权力的傲慢和拒绝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现在看来,两者的不同之处在於,在《七七宪章》期间,捷克斯洛伐克处於不太明显和缓慢衰退的过程中,而中国现在则处於迅速崛起的成长和发展之中。当然,还有其它的不同之处,我们是一个小国,而中国是一个超级大国,是安理会成员。因此,中国认为它可以为所欲为。

有很长时间,我一直认为专制制度不可能与市场经济并存,但是现在看来,在中国两者似乎是共处得很好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状况究竟能持续多久?市场经济是否将迫使体制变革?所以,或者两者能够并存下去,或者这也许仅是暂时现象,自由市场经济最终将促使其它变革发生。

谭竞嫦:但是也许中国现在所发展的经济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一种仍然由党控制并且充斥腐败的经济。不过,如果没有问责制,没有透明度,那么民众还是没有人权保障或经济权利。所以我认为这在当今的中国仍是有争议的问题。

中国今天不仅具有经济、政治实力,而且还有比如说通过媒体展现的软实力。我们推动欧盟、各国政府、联合国(包括人权理事会)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但并不十分有效。您给报纸写评论、出席为中国维权人士举行的颁奖典礼、最近还给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公开信,您做了很多事情。

您认为怎样才能使您所做的这些来促使国际社会采取更多的具体行动呢?

哈维尔:是啊,这是一个非常深刻和基本的问题。我的意思是,为什么这个世界对於经济利益总是如此在意,而一碰到人权问题就总是视而不见?

我想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有很深刻的原因。我认为这可能是某种绥靖政策,或某种妥协政策,当然,这是非常危险的政策。

所以我认为将要发生的是,只有当某种更大的危机或更大的灾难发生时,才会唤醒政客。或者在另一方面,通过来自知识分子、政治家的某种永久和持续的压力,以及欧盟的压力,比如像我们作为欧盟的成员,通过欧盟施加压力,能够促使变革发生。

我本人最近在欧洲议会纪念铁幕倒塌的会议上发表了演讲,我特别提到了团结一致的重要性。我认为对欧盟和联合国施加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谭竞嫦:您在《七七宪章》中指出的教训之一是一个合法政府不能使用恐吓、镇压和宣传等手段。您最近指出,中国看上去并没有吸取这一教训。1990年,您写道,如果一个人有自信,才能更加宽容。我认为,这正是我们在中国还没有看到的:一个能够信任自己的人民的有自信的政府,才可能是宽容的。

《七七宪章》对刘晓波和《零八宪章》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甚至用了中文的“宪章”一词以示呼应,这对中共一定是极大的威胁。因为,我们都知道《七七宪章》发表对中国的影响:提高了和平变革的可能性,争取一个更加民主的未来是可能的。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在布拉格的中国大使馆,他们不给您开门的原因:他们不想要那样的未来,他们不欢迎那个门正被敲响的未来。

这种政权希望维持一党专制。我认为,《零八宪章》与《七七宪章》的相似之处在於:两者的目标是相似的,要传递给这种政权的信息也是相似的。

但是,1989年,当您走出监狱,听到中国政府暴力镇压手无寸铁的民众时——您能回想一下您当时的反应吗?

哈维尔:是啊,我记得天安门广场的屠杀⋯⋯它激怒了我。我试图抓住每一个机会在电台、媒体谈论这件事。不过,当时在这里并没有引起很大的注意,因为我们的注意力主要在我们自己,关注我们自己的麻烦。我在电台上谈这件事,所有的编辑都对我在谈这件事感到震惊。

我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一个努力追求某种东西而为此陷入冲突的人,他必须下定决心说出自己的想法,不要指望会立即获得成功。

谭竞嫦:我们告诉刘晓波的妻子刘霞,说您同意接受我们的采访,她非常感动。她感谢您在他们家属极其困难的时候给他们支持。您向中国政府传递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并向国际社会发出了要求为此负起责任的强烈呼吁。这里,您想对刘霞、刘晓波和他们的家人以及中国的维权人士说些什么?

哈维尔:我想告诉他们,我不是唯一惦念他们、同情他们的人。我希望他们要有耐心,要想到有那么多人和他们齐心协力。我非常想告诉他们,一定要放宽心。因为这有助於他们克服非常令人沮丧和困难的处境。

我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一个努力追求某种东西而为此陷入冲突的人,他必须下定决心说出自己的想法,不要指望会立即获得成功。他之所以必须要这样做,因为他知道这是好的,因为这是为了自己的良知,因为这是有意义的。他所做的事情将产生影响,但我们不知道它将怎样产生影响——希望所做的事情立刻产生影响是不明智的。这将如何反映出来,是否它将在社会良知的某种变化中或在某些政治变革中反映出来,我们不知道。但重要的是,我们知道,这种影响以后将会反映出来。一个人必须要有耐心。

谭竞嫦:您的话将会给刘晓波的家人和中国的律师们巨大的支持和鼓舞。刘晓波案显然超出了他个人的範围,它关系到言论自由和中国《零八宪章》运动的未来。再次感谢您抽出时间和我交谈。这是莫大的荣幸和愉快。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日本东京皇居拜见日本明仁天皇



    正在日本访问的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15日在日本东京皇居会见日本明仁天皇。图为,习近平与明仁天皇握手致意,他几乎没有弯腰低头。


 
    正在日本访问的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12月15日在日本国内一片争议声中会见了日本明仁天皇。据日本皇室礼仪规则规定,外国领导人若想会见天皇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而习近平方面提出申请的时间很晚,但仍然在日本执政党民主党干事长小泽一郎的斡旋下,当天成功会见天皇。
 
    在24分钟的会面中,天皇询问了去年发生的中国四川大地震的重建情况,习近平表示:“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见我。”负责皇室礼仪的行政机构宫内厅表示,会谈一直在友好的氛围中进行。习近平在向天皇问好时几乎没有低头。
 
    在此之前,习近平当天早晨同经团连干部共进了早餐,下午在下榻的酒店会见了自民党、公明党和共产党代表。他还会见了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从习近平抵达日本的14日开始,东京永田街国会议事堂周边的大道上到处都挂起了中国国旗五星红旗。除了没有发射礼炮和接受仪仗队欢迎外,礼遇规格无异于国宾。
 
    但是,当天东京市内警视厅的警卫兵力保持高度紧张状态。因为,数百名右翼示威队成员从当天早晨开始聚集在天皇居住的皇居周围,高呼“反对会面”。习近平同经团连干部共进早餐的经团连会馆前也聚集了示威队,其中还有一人被逮捕。另外,中国大使馆和民主党干事长小泽一郎住所的警卫工作也有所加强。甚至有报道称,此次的警卫兵力规模比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11月访问日本时还大。
 
    由于前一天小泽一郎和宫内厅长官羽毛田信吾就安排习近平会见天皇一事正面冲突,日本政界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混乱不堪。当事人小泽一郎当天再次表示:“(天皇应该根据内阁建议进行国事行为的)我的信念完全没有错。”他还针对羽毛田信吾说:“一个普通官员不能开什么记者会。”羽毛田信吾11日针对打破天皇礼仪原则,强行推进此次会面的民主党政权谴责说:“将天皇利用到政治中。”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表示:“在将来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最高领导人的人士来到日本进行访问的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让人感到非常遗憾。”虽然大部分官员都回避谈论这个问题,但也有3、4名官员维护小泽一郎称:“没有(将天皇)利用到政治中。”
 
    正在日本访问的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12月15日在日本国内一片争议声中会见了日本明仁天皇。据日本皇室礼仪规则规定,外国领导人若想会见天皇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而习近平方面提出申请的时间很晚,但仍然在日本执政党民主党干事长小泽一郎的斡旋下,当天成功会见天皇。
 
    在24分钟的会面中,天皇询问了去年发生的中国四川大地震的重建情况,习近平表示:“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见我。”负责皇室礼仪的行政机构宫内厅表示,会谈一直在友好的氛围中进行。习近平在向天皇问好时几乎没有低头。
 
    在此之前,习近平当天早晨同经团连干部共进了早餐,下午在下榻的酒店会见了自民党、公明党和共产党代表。他还会见了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从习近平抵达日本的14日开始,东京永田街国会议事堂周边的大道上到处都挂起了中国国旗五星红旗。除了没有发射礼炮和接受仪仗队欢迎外,礼遇规格无异于国宾。
 
    但是,当天东京市内警视厅的警卫兵力保持高度紧张状态。因为,数百名右翼示威队成员从当天早晨开始聚集在天皇居住的皇居周围,高呼“反对会面”。习近平同经团连干部共进早餐的经团连会馆前也聚集了示威队,其中还有一人被逮捕。另外,中国大使馆和民主党干事长小泽一郎住所的警卫工作也有所加强。甚至有报道称,此次的警卫兵力规模比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11月访问日本时还大。
 
    由于前一天小泽一郎和宫内厅长官羽毛田信吾就安排习近平会见天皇一事正面冲突,日本政界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混乱不堪。当事人小泽一郎当天再次表示:“(天皇应该根据内阁建议进行国事行为的)我的信念完全没有错。”他还针对羽毛田信吾说:“一个普通官员不能开什么记者会。”羽毛田信吾11日针对打破天皇礼仪原则,强行推进此次会面的民主党政权谴责说:“将天皇利用到政治中。”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表示:“在将来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最高领导人的人士来到日本进行访问的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让人感到非常遗憾。”虽然大部分官员都回避谈论这个问题,但也有3、4名官员维护小泽一郎称:“没有(将天皇)利用到政治中。”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告全国工人同胞书

 

全国工人同胞们:
    鉴於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面临对国营企业板块动大手术的关键时期,,
   鉴於当前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工人游行、集会、示威事件,鉴於中共政府业已签署联
   合国《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我作为几十年来一直致力於中国民主人权事
   业的人们,特向大家提出如下几方面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一、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虽然从来不是什么
   领导阶级,但也决不应是任政府、企业领导或私营企业家摆布、剥削的生产工具,
   《国际歌》早已告诉我们:“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维护
   工人阶级的利益全靠工人自己!
    二、我们希望大家认识到,对国营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是现阶段中国社会
   历史发展的必然,想让国营企业倒退回计划经济的时代是绝对不可能的,在市场经
   济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想让它维持目前的状况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一般的国营企
   业除了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改革之外,没有其他道路可走,大家应该相信,在渡过
   了国营企业体制转型的最艰难时期,中国的整个经济进入市场化的良性循环阶段後
   ,从总体上说,大家的经济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才
   能和社会发展同步提高。
    三、我们还希望大家认识到,国营企业职工因经济体制转型而承受的巨大痛
   苦,包括劳保福利丧失、下岗、失业等问题,虽然发生在江泽民时代,却是毛泽东
   搞“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结果,是长期吃“大锅饭”的重重弊端,经过几十年的
   积累,才造成了目前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从八十年代以来,贪污受贿之风暴涨,
   虽然对国营企业的全面崩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性作用,但毕竟只是次生性问题,
   而肇始於“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则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唯一出路。
   因此,我们希望大家能理解当今中共政府的改革政策,理解国家现行经济问题的总
   体合理性。以我们的理性行为,促使中共在改革的道路上继续进步。
    四、我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来自失业工人队伍,非常明白,工人除了工资以
   外没有任何生存依赖的现实,由於工人下岗、失业後丧失劳保福利,拿不到工资,
   退休工人医疗费报销无着等等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中共拿民众进行共产制试验遭到
   彻底失败造成的。因此,中共及其政府理当为大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为此,我们
   强烈要求中共及其政府合理地解决退休、病残、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事宜,
   并做好再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五、我们坚决认为,游行、集会、示威乃至罢工(尽管当今中国宪法在公民
   权利中删除了这一条款)是天赋的合法权利,是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府所不得剥夺
   的。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目前的特殊局面,我们呼吁大家为国家的经济转型
   有一个平和、稳定的良好气氛而暂时不要行使它们。我们将在下面六点中为大家提
   出一个更为可行的方法。请大家在用下面方法仍不能表达意见,仍不能合理地解决
   问题时,再考虑进行使游行、集会、示威。
    六、中共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
   规定: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
   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
   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
   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的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
   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据此,我们建议全国工人同胞们,立即开始筹备成立自己的工会,组织起来
   共同捍卫自己的一切权益和利益。就工资、福利、下岗培训、就业保障、失业补偿
   和国营企业的管理及一应相关问题与政府、企业领导、私营企业家或其他相关机构
   进行交涉。从当前说,尤其是国营工厂职工。更应在官方工会之外筹组自己的工会
   ,因为工人只有依靠自己的工会,才能对企业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他们贪污
   受贿乃至蛀空公有财产。也只有依靠自己的工会,才能与他们任意惩罚工人、任意
   裁减工人以及其他完全不顾工人合法利益的作法进行抗争。
    当然,有必要指出,工人同胞从现在就可以积极筹组工会。但正式成立,则
   应到政府指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如果政府不予依法办理,在反复交涉无效
   後,可以考虑以法律容许的方式施加适当的压力,直到它正式批准为止。在此申请
   期间,如遇非法阻拦,可考虑游行、集会、示威。亦可考虑依据上述国际公约,同
   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国际社会进行投诉。
    还有必要指出,组织工会并由工会提出大家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工会
   与相关各方谈判达到目的,是我们的权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尊重政府、企业
   领导、私营企业家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法定权力、责任、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福祉。为
   此,我们要善於挑战,也要善於妥协,我们要把劳资合作与社会和睦,置於和大家
   自身利益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离开了大家的敬业乐业,整个中国社会将失去立足
   的根基;而离开了中国社会的和襄共济,我们工人的幸福安乐也就没有依凭!
    全国工人同胞们,我们自立、自主、自强的朝代已经来临,大家成立工会的
   权利已为中共政府承认并受到国际公法的保障,让我们把马克思一百五十年前向工
   人阶级发出的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略加改动後赠给大家:
    全国工人同胞们,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借此机会,我们向全国工人同胞们拜个早年!
    中国部分民运人士的发言人:秦永敏
    联系电话、传真: 86-27 6365664(国内027-6365664
   )
    北京联系人:徐文立
    联系电话、传真: 86-10-63517814 (国内 010-63517814)
    国内部分民运人士
    全国工人同胞们:
    鉴於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面临对国营企业板块动大手术的关键时期,,
   鉴於当前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工人游行、集会、示威事件,鉴於中共政府业已签署联
   合国《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我作为几十年来一直致力於中国民主人权事
   业的人们,特向大家提出如下几方面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一、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虽然从来不是什么
   领导阶级,但也决不应是任政府、企业领导或私营企业家摆布、剥削的生产工具,
   《国际歌》早已告诉我们:“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维护
   工人阶级的利益全靠工人自己!
    二、我们希望大家认识到,对国营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是现阶段中国社会
   历史发展的必然,想让国营企业倒退回计划经济的时代是绝对不可能的,在市场经
   济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想让它维持目前的状况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一般的国营企
   业除了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改革之外,没有其他道路可走,大家应该相信,在渡过
   了国营企业体制转型的最艰难时期,中国的整个经济进入市场化的良性循环阶段後
   ,从总体上说,大家的经济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才
   能和社会发展同步提高。
    三、我们还希望大家认识到,国营企业职工因经济体制转型而承受的巨大痛
   苦,包括劳保福利丧失、下岗、失业等问题,虽然发生在江泽民时代,却是毛泽东
   搞“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结果,是长期吃“大锅饭”的重重弊端,经过几十年的
   积累,才造成了目前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从八十年代以来,贪污受贿之风暴涨,
   虽然对国营企业的全面崩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性作用,但毕竟只是次生性问题,
   而肇始於“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则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唯一出路。
   因此,我们希望大家能理解当今中共政府的改革政策,理解国家现行经济问题的总
   体合理性。以我们的理性行为,促使中共在改革的道路上继续进步。
    四、我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来自失业工人队伍,非常明白,工人除了工资以
   外没有任何生存依赖的现实,由於工人下岗、失业後丧失劳保福利,拿不到工资,
   退休工人医疗费报销无着等等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中共拿民众进行共产制试验遭到
   彻底失败造成的。因此,中共及其政府理当为大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为此,我们
   强烈要求中共及其政府合理地解决退休、病残、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事宜,
   并做好再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五、我们坚决认为,游行、集会、示威乃至罢工(尽管当今中国宪法在公民
   权利中删除了这一条款)是天赋的合法权利,是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府所不得剥夺
   的。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目前的特殊局面,我们呼吁大家为国家的经济转型
   有一个平和、稳定的良好气氛而暂时不要行使它们。我们将在下面六点中为大家提
   出一个更为可行的方法。请大家在用下面方法仍不能表达意见,仍不能合理地解决
   问题时,再考虑进行使游行、集会、示威。
    六、中共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
   规定: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
   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
   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
   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的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
   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据此,我们建议全国工人同胞们,立即开始筹备成立自己的工会,组织起来
   共同捍卫自己的一切权益和利益。就工资、福利、下岗培训、就业保障、失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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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国工人同胞书 /秦永敏文集

2009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团体,注册于1994年8月15日。其宗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任务是广泛募集资金,进行国际人权交流,开展和资助人权交流,开展和资助人权宣传、教育与研究,举办公益事业,奖励为维护和发展人权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

目录

组织简介
组织架构
发展历程
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
用人制度
组织章程

组织简介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是一个全国性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宗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正在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智库型、公益型、实力型基金会。

  基金会理事长是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由来自中国政界、经济界、文艺界和学界的知名及相关人士组成。

  基金会广泛参与国际交流。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以及世界5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德国非政府组织合作连续举办了九届中德人权研讨会,和日本、韩国的相关组织合作举办了七届历史认知和东亚和平论坛。去年,成功主办了首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首届人权文博国际论坛和首届世界大型基金会北京高峰论坛等重要国际会议。

  基金会积极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就人权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积极参与讨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他国家人权保护立法工作;组织进行人权学术研究;出版图书,主办人权网,召开研讨会,拍摄人权纪录片等。出版的图书包括《中国人权文库》、《人权发展与非政府组织》、《人权发展与法制建设》、《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等。

  基金会大力举办人权公益事业。努力募集运作资金,建立诸多专项基金,在农村教育、扶贫开发、妇女儿童、清洁能源等领域,实施了一批公益项目。在中西部贫困地区援建了许多小学。四川汶川大地震后,设立了紧急救援专项基金。为防治“非典”等突发疫情,捐赠大批医疗设备和药品。中国大洪灾之后,在灾区援建了许多新村。成立法律援助团队,积极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

组织架构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会长以及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目前已成立学术委员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正筹建宣传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企业家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基金会理事分别为各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工作机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基金部、联络宣传部、公益事业部、法律工作部、监察部。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在中国人权建设方面做出成就,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名在人权研究领域有专长的人士为特邀研究员。

发展历程

  2001年6月12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委员会负责人,明确了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中青年专家委员会首批会员60名,主要来自机关、大学、科研、司法、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选为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组建了秘书处,研究布置了委员会近期的工作任务等。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伯承主持会议,副会长肖平代表基金会对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希望。常务副会长杨正泉、副会长王彦峰出席了会议。

  2001年3月1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成立,主任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中国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随后,该会在向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征集人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审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课题,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研究》、《美国的人权观研究》、《邪教犯罪与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下国际人权斗争新特点》、《日本与德国对二战认识的差异》等。目前,各课题的研究工作正紧张进行。

  2001年4月16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立。基金会名誉会长黄华与会讲话,提出希望。委员会有吴阶平、朱光亚、龚育之、任继愈、周南、厉以宁、白春礼、陈章良等近20名委员。

  中国人权基金会近期发展规划:广泛联络国内外各界,多方募集资金,积极推进国际交流,大力举办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的公益活动,争取到2005年把基金会建设成为基金积累有相当数量、公益事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灵敏高小、监督体制完善严密、工作队伍精干得力、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金会。

制度建设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共45项。如在岗位职责方面,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职能部门领导等职责;在会议制度方面,有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制度;在基金的使用管理方面,有基金管理办法等;在其他方面,有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表彰奖励办法等。

队伍建设

  基金会重视凝聚、培养人才和造就人才。近几年,已聚集了各有专长的上百名常务理事和理事。其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有些成员在国内外有较高指明度。基金会还注意吸收各行各业知名人士为特邀理事、荣誉理事,努力把各个方面力量组织和调动起来,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人权事业。

用人制度

  实行聘用制,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团结、向上、拼搏、进取的氛围,努力建设一支方向正确、视野广阔、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能拼搏、愿奉献、守法纪的精干队伍。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和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国际人权交流活动;

  (二)人权宣传、教育、研究活动;

  (三)弱势群体资助活动;

  (四)其他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

  (二)热爱祖国;

  (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

  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

  (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

  (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职权:

  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助;

  (二)银行利息;

  (三)资本运作收益;

  (四)实业经营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

  (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赠;

  (二)拍卖后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