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記》袁偉時/民國元老熊希齡和胡適、馬君武等8人沉痛地指出:“民國十三年來之戰禍,全由於《約法》之不良。府院之爭、行政立法之爭,無非《約法》所致。”這是身歷其境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的深刻反思,是經得起推敲的定論
中山大學教授袁偉時。(Photo By Jonas)
2011年10月3日,《新史記》高伐林先生提出以下8個問題,要筆者回答。這些都是當前辛亥革命研究中有爭議的問題。每個問題都應撰寫專文,才能說透。不敢拂逆高兄盛意,不揣淺陋,略獻芻蕘;不當和不及細論之處,敬請高兄和讀者指正和原諒!
新史記:辛亥之後數十年的亂局,人們追溯到與《臨時約法》的嚴重制度缺陷有關,而這又是南北矛盾“因人設制”的結果,引發一波又一波嚴重政爭與分裂。您對《臨時約法》如何評價?
袁偉時:綜合眾多中國憲政史學者的研究,主要缺陷有如下五個:
1.名不正。
究竟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
它規定“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儼然實行總統制;簽發這個文件的孫文1918年與參加“非常國會”的議員談話,仍然認為:“約法規定為元首制。”(註10)。但它又規定“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及發佈命令時,須副署之。”從而任何國務員(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均有否決總統決定的權力。可是,作為內閣制去運行,它又沒有建立相應的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諸如此類的缺陷,為日後政爭埋下了禍根。
2.沒有確立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
《臨時約法》的起草人,大都是留學日本尚未完成學業的年輕人。他們勇氣可嘉而學養和從政經驗都十分欠缺。這些20世紀初活躍在東亞最大國家的革命者,與第一部現代成文憲法——18世紀的美國憲法制定者的素質差距實在太大了。他們沒有認識到自由對人類發展的關鍵作用,沒有像美國先驅們那樣在憲法上寫上: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註11)
他們跟在日本人的屁股後面照搬大陸法系,在列舉一堆“人民得享有下列自由權”之後,加上一條“得依法律限制之”的尾巴,從而為執政者制定剝奪公民自由的惡法打開後門,讓此後的中國史平添不知多少苦難和血淚。
與此同時,它沒有解決一個重大問題:如果行政當局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甚至拘捕公民,受害者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臨時約法》一公佈,留英歸來的法律學者章士釗就尖銳地提出這個問題。他建議應該彷傚英國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或其親友,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強制有關機關把被拘留者移送法院,依法審查拘捕是否合法和依法辦案。
3.國會與總統沒有互相制衡的制度,是一個殘缺的內閣制。
早就有學者指出:
“蓋純粹內閣制中有兩權焉:一為不信任案通過權,一為解散國會權。前者為國會借以監督行政之利器,後者為內閣抵抗國會訴諸人民以求公判之唯一途徑。……而《臨時約法》皆無之,不可謂非《約法》之大缺憾。”(註12)
由於行政當局沒有國會解散權,國會議員肆無忌憚,隨之而來的是兩大惡果:一是行使職權時不顧後果,一意反對。另一是自身的腐敗愈演愈烈,最終以曹錕賄選的醜劇宣告自己的滅亡和國家更大的悲劇的開始。
4.總統與總理各自的職權和相互關係不明確。
袁世凱可以利用“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的規定,指揮一切。而袁世凱逝世後,段祺瑞當總理,也可以迫使黎元洪淪為蓋章總統。當黎氏心有不甘,冀圖反抗的時候,總統府和國務院權力之爭的終於導致張勛復辟。黎氏之後,府院之爭也史不絕書,成為民國亂局的一大根源。
5.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可能原先估計,正式憲法很快就要制定,沒有考慮會出現很多複雜的情況,根本沒有提及違反《臨時約法》的爭議如何解決。等於建好一座大廈,卻沒有配備消防設施。
說到底,這是革命幼稚病發作,使出一個連環計,把一手交出去的權力,換個手要回來。
這些失誤,一直影響民初政局的發展,直到1928年國民黨奪取全國政權,建立黨國體制為止,是各項紛爭的制度原因。(《新史記》第5期)
注釋:
10,《孫中山全集》第四卷第442頁,中華書局1985年北京版。
11,《世界人權約法總覽》第28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成都版。
12,陳茹玄:《增訂中國憲法史》,文海出版社1985年台灣影印版,轉引自《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北京版第160頁。
【袁偉時小檔案】
袁偉時,1931年12月生,廣東興寧人。中山大學教授。已結集出版的著作有《中國現代哲學史稿》、《晚清大變局中的思潮與人物》 、《路標與靈魂的拷問》等。主編《現代與傳統叢書》、《荒原學術文叢》、《牛虻文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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