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中国人权状况广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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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广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外国政府、一些国际组织以及中国大陆内部社会各持不同的看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持批评观点的主要包括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他们认为中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国家公民的人权缺乏尊重和保障,并犯有许多侵害公民人权的行为,包括侵犯自由迁徙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司法审判不公等等;与批评观点相对,中国政府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但中国政府一般反对外国政府或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
中国政府的基本观点是,中国人民享受着广泛的人权保障,中国的人权问题大多是由于经济不发达造成的,中国政府坚持致力于提高中国的人权水平,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建立人权观,对中国人权状况恶意批评者是意图利用人权问题为其政治目的服务。中国内部社会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亦有分歧,支持中国政府观点的民众认为外国势力批评中国人权是为了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与此意见相反的民众认为,中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不愿接受批评而改善本国人权状况,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一党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立至今,涉及人权问题的重大事件或议题包括三反五反镇压反革命反右运动西藏问题、“文化大革命”、1989年六四事件、镇压取缔法轮功,这些事件或议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争议的焦点;中共政府也公开承认文化大革命期间,践踏人权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开始得到改善。[2]
但是至今中国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政治犯与宗教人士被逮捕与监视,并一直持续着。[3][4][5] 在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中国政府仍然不透明,相关签署与通过的国际条约并没有实际法律配套与执行[来源请求]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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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人权”的观念的演变及态度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一直到20世纪初还是君主制的国家,相对于拥有两三百年甚至更长的君主立宪制共和制的西方国家,中国在人权领域的保障上是落后的。20世纪初中国开始了急遽的社会和政局变化,这期间新思想和政治概念被大量引入,其中包括人权。包括当时的各个阶层和价值取向的知识分子在中国开始宣扬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思想,其中也包括早期的共产主义者[6]
在大陆的中华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批评中国缺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7],而且反对“一党专政”[8]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权一词事实上从大陆的政治措辞中消失了。在1957年被几个极少的个人提及并受到打击。“百花齐放”时期的许多民主党派的人士批评政治运动中对人权的侵犯,要求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证,但在“阳谋”后完全没有了这类公开声音。
中国大陆1978年以来采取经济改革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千上万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人民也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身自由,在旅行、就业、教育、文化、工作与住房选择以及获取信息方面,普通中国公民已经拥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在1978-79年的民主运动中人权一词开始复苏。同时部分公民——特别是一些知识分子,开始能够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讨论一些政治话题,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80年代,中国大陆逐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开始修正它在人权问题上的姿态,赞同很有限的一些权利。真正导致人权在中国的官方政治语言中占有位置的转变是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此后在官方的文件及讲话中开始使用修正了的人权。
在1991年的白皮书中,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国共产党从创建那天起就一直高举民主和人权的旗帜”。虽然被一些人批评是共产党的选择性记忆,但显示中国政府终于开始承认人权的相关语言。中国政府认为人权概念由于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的不同而不同,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建立人权。中国当局对人权也提出自己的看法,着重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强调对集权的义务[9]
中国政府在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2001年3月中国人大的批准,对结社、成立工会等权利做了保留[10]。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当局多次表明要尽快批准它[11],但至今人大还未批准。2004年1月,胡锦涛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同年5月,温家宝访问欧洲再度回应说尽快批准。[12] 在2008年,中国有公民公开联名请求人大在奥运会前批准[13],同年3月,有记者询问温家宝政府准备何时提请全国人大正式批准该公约,温家宝回答正在研究,尽快批准[14]
目前中国人权仍有数项需要改善的地方[15]

[编辑]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

[编辑]公民地位平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国家的基础。所以在宪法上,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在实际情况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对低技术劳工的需求,使不少农民由乡村流入城市工作,成为农民工。农民工是残存的进行社会群体歧视性划分的中国户籍制度下的特殊产物。这些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工资报酬和生活条件得不到平等对待,但即便如此在农闲季节仍然有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如果留在农村,只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子女的上学的费用、医疗支出等必须通过进城打工的方式获取。
这个问题与历史和经济不发达有一定的关系,但目前也到了可以解决的成熟程度,自耕农转变为产业工人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过程。这一问题的体制原因在于中国的户籍制度,在与中国户籍制度配套的社会福利体系上对本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不平等,导致他们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许多学者抨击户籍制度违宪违法,但由于解决它的复杂性,当局一直迟迟不作为。不过可以肯定,这一问题有解决的前景,中国当局近来推行农村医保政策和农业税收改革,在部分地区正逐步弱化和取消户籍的限制。
目前,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等自由和选举等权利都只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生活中没有保障,部分法律法规也被认为违反了国际人权。同时,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保障权利也在实际生活中非法剥夺,这被认为是违反法治和人权。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还不存在解决的希望。{本段请求来源}

[编辑]人身权利

中国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一些公立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粗暴执法、违反程序与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刑讯中致残致死、在审判中错误执行刑罚甚至死刑。在2000年代中期中国官方开始承认刑讯逼供情况普遍存在[16],在2006年7月中国政府公布了禁止酷刑逼供的规定,但有评论认为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杜绝刑讯逼供的产生。2010年5月13日,赵作海收到商丘市中院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之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中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17]。多数人认为,以上权利的缺失是造成了前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原因,如张志新佘祥林滕兴善聂树斌岳兔元案,以及多个城市发生过处女被公安当局指控涉及卖淫活动。[18] 而无罪推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则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沉默权在大陆公安机关的强烈反对下,并未有成为一项明确的规定,但是零口供不会被作为有罪的依据。
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大多数的专家的批评,认为它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使公民的人身权利不经审判被剥夺,同时没有救济的渠道[19]。 收容遣送制度导致没有与没带暂住证务工证身份证的公民特别是农民工不时地被执法人员关押和处以罚金,在现实中已违背救助的立法原意,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在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除了这一制度,实行救助管理办法。但短期内强制这类人群人身自由的作法还不能彻底改观,而暂住证制度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在各个城市依然存在。出于维持户籍制度的考量,暂住制度短期内还不会消失。
劳动教养制度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在没有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在劳教场所被羁押最多4年。同样也发生致死案件的张斌事件,对劳动教养制度却没有起到冲击。从治安的管理效率和政治上的现实考虑,公安部门反对改变这一制度。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至今还未有明确的前景。
同时,一些弱势群体和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法轮功、底层维权人群)及其家人,当局经常性地剥夺他们的人身权利,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劳教、监视和限制通讯与人身活动[20],这类行为往往并没有法律授权。底层维权人群的限制自由往往是地方当局的自我行为,在大陆并不是合法的行为。
[编辑]死刑
中国人有着深厚的“杀人偿命”观念,在基层,如果一个恶性暴力犯罪者不被求处以死刑,那么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就会遭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冲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报道说几名死刑犯公开表示愿意在死后捐献出遗体和器官,以回馈社会,救赎罪过。当时中国法律界还没有碰到过这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了这一请求,在此以后,就有越来越多的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得以进行。由于死刑人数在中国是国家绝密,确切的数字无以得知,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认为超过其他所有国家行刑的总和[21]。国际非政府组织估计,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应在2000到5000之间。[22]
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种类也是最多的,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开始增加,中国政府也承诺要在慎杀上努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许兰亭认为中国政府2000年代中期已经在减少死刑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23]
有报道宣称中国大陆政府有计划的在刑场和火葬场摘取死囚的皮肤眼角膜肾脏派遣各大医院使用,并关注[24] 与批评[25],但中国政府否认。在2006年后期,中国官员承认中国器官移植手术所使用的人体器官大部分来源于被判处死刑犯人的自愿捐助,但强调不存在强迫或者盗取死刑犯器官的问题[26]。一般的意见认为,中国的死囚器官捐献出售是灰色地带,以隐性状态非公开方式普遍进行,长期以来,中国对处决犯人一直采取保密的措施,外界很难了解其真相。19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曾联合发文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或其家属同意,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但由于世界范围内对器官移植的需求大,而中国是世界执行死刑种类和人数最多的国家,在九十年代后不断有人突破使得死囚器官捐献出售得以进行。2006年中国卫生部对规范器官移植、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制定了新规定并(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4月6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是有批评说,由于出售器官可以获得丰厚利润,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被制止、新法规是否能落实都成疑问,并且自愿捐赠的规定模糊,没有独立第三方见证和认定机构[27]。在大陆知识界对死刑犯摘取器官还存在价值争议,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废物利用”在废除了这种行为之后,医院的器官来源成为了严重的问题,很多的医生表示了遗憾[28]。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议员提议拒绝向摘取囚犯身体器官的中国人发放签证[29]

[编辑]新闻言论出版权利

在中国大陆,媒体是掌握在中国共产党与政府手里,被喻为当局的“喉舌”[30][31][32],通讯社仅有新华社中新社两家。但是因为目前许多报刊已经被要求自负盈亏,因此为获得收入,对于政府和政策的批评性言论也时常出现,在舆论环境相对宽松的广东等地,一些媒体因其敢言风格被称为南方系。一些中央媒体也开始对政府的过失和错误进行批评,比如CCTV焦点访谈等舆论监督节目。个人与独立组织办媒体的门槛极高,几乎不可能。《新闻法》是二十年前就被呼吁,但直到今天当局依然拒绝就此立法,按照当局官方发言人的说法,《新闻法》不在立法规划之中,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状况招致不少组织的负面批评[33][34][35]。对新闻言论出版实施管理的是由宣传、文化、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成的不透明的管理体系,掌管言论出版的生杀大权,在这方面并没有公开和明确的程序以及法律上的依据,相关管理员可以通过电话、内部传达等方式进行查禁等行政手段[36][37]。很多文学作品都通不过这层管理壁垒,少数侥幸通过的作品,也往往在发行中发现问题,便面临“禁止发行”的“处罚”(如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陈桂棣吴春桃的《中国农民调查》这两本书实际上已经发行了),所有的人力物力投入凭空损失。由于言论管理并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对这类侵权行政无法寻求司法保障。
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国公民的言论与通讯有了较宽松的环境。当局加紧了对互联网络的控制,建立防火长城禁止当局不欢迎的站点和信息进入中国。同时,严格控制国内各大网站与BBS,工作人员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引导舆论,严格禁止与删除“不良”消息。屏蔽一些讨论敏感政治话题的网页(如牛博网)与色情网站。实际上,维基百科因为其自由性也是被中共封锁的目标之一。而中国大陆也出现了许多有着国外中国民主运动或者法轮功背景的反封锁工具,如“无界浏览”、“自由门”、“世界通”等,所以当局对网络的审查也受到了一定得反弹,并不能做到完全封锁。
在广播电视领域,由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单位审查国内的节目,决定每一部影视作品能否在国内公开上演,其审查程序往往是不透明的但是因为互联网的版权问题往往被禁止的作品往往是可以在网上免费收看的[38]。对于境外节目,当局有一套严密的制度用以保证阻止国外的“不良内容”进入,对境外落地的信号实施地面频道干扰,对卫星接收实施等级管理制度。普通公民安装卫星接收器是非法的,但目前执行力度已趋宽松。在广东,由于接近比较有新闻自由的港澳,所以港澳的电台播一些比较敏感的消息的时候,就被大陆插播到另一个画面。在中国大陆官方的电视节目中,如现场直播国家领导人出访过程中,如果遇到尴尬事件(如遭当地民众或华人抗议),通常会采用将画面转回直播间,以主持人自问自答的形式来等待尴尬事件结束。
对新闻言论的审查与管制导致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受损,并产生危害后果[39]。同时,中国对国家机密定义管理的模糊、宽泛,也被认为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知情权,并导致政府对公民维权的打压[40]

[编辑]游行示威集会权利

1980年代,中国公民的游行示威集会权利虽不能说有保障,但还在合法状态下。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0月31日紧急立法,出台一部宪法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前五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很多人表达了对该法律的忧虑,认为把这项基本人权变成申请许可制度,而非备案制度,事实上让政府有了审查权限。有些专家直接批评它违反宪法,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目前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无法进行违宪审查[41]
事实上由于公安部门对游行申请基本上不批准,使得中国境内进行的绝大部分游行示威活动都在不合法状态下,比如2007年6月1日厦门民众自发举行示威游行反对PX化工项目和2008年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计划、广州2010年7月开始的捍卫粤语行动,都是在没有申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官方宣称在北京开辟三块区域专门用于游行示威,但事实上,有位80余岁的老人因为住房拆迁问题申请示威遭到当局“劳动教养”处罚一年[42],但随后当局撤销了这一决定[43]。此外,当局宣称收到77份示威申请,但从记者的观察来看,似乎没有任何示威申请得到当局通过[44][45]。在1999年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时,公安部批准过游行。[46]

[编辑]结社组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一部关于政党的法律,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学者认为,社会团体包括政党,即宪法允许组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陆,再也没有新的合法政党诞生,实际上也没有合法组党的渠道。若自行组党,会受到镇压。较为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中国民主党组党初始即受到镇压[47]
在中国大陆,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48]。法律规定民主党派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参政议政权但没有执政权利,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机构为政协会议,但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中并没有包括这一机构。许多人认为政治协商不构成民主政治的政党平等。
对于组建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也有严格的限制。所有的民间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申请并经批准,未批准成立的组织被中国政府视为非法。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标准通常模糊,许多人认为该标准是以不构成对共产党执政的威胁 [9]。通常许多组织的取缔不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甚至人大事后紧急立法。比如中功等一些气功组织。
中国宣称目前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达35万家之多。但很多人认为其中大多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NGO(非政府组织),而是GONGO,也就是国家组织的NGO,而且大多数是职业、体育和文化协会(如足球俱乐部),它们的活动比较自由。

[编辑]宗教信仰权利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设有专门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对宗教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国家,政府对宗教组织、宗教职位任命有较严格的限制与介入[10],当局认为这是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颠覆中国,但有批评者认为这破坏了一些宗教自身的传统。公民绝大多数在信仰普通宗教方面相对不受严厉管制,但在活动范围场所、传播及集会方面有较多限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主要认可了五个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在中国的地位。中国官方认可全国性宗教团体共有七个: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分别代表着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这五大宗教。在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承认东正教的合法地位。
中国当局对于属于散布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的民间信仰以非法化处理(“封建迷信”),媒体舆论导向有时会将宗教与迷信混为一谈,对具组织性的民间宗教教派,则被视为反动会道门予以取缔。中国官方人士也承认,“根据相关条件的限定,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在我国作为社会实体而得到法律的承认是相当困难的事情。”法轮功中功[来源请求]香功[来源请求]等都以“邪教”罪名取缔。
每年都有一些宗教人士因各式罪名被中国政府抓捕,不少宗教案例(如蔡卓华牧师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让很多法律人对当局尊重宗教自由心存疑虑。对于一些争议的宗教,当局严格管制,甚至不依据法律、没有法定程序依据下剥夺被处理者的司法救助的权利,如法轮功。由此西方国家指责当局无法保障民众宗教权利。
1966年1976年文革期间,宗教被视为愚昧产物,民众逮捕和干涉了宗教人士,如迫使其放弃宗教信仰,同时不少宗教建筑均受到掠夺及毁坏。及后这些文化及历史性的宗教景点陆续获得修复、重建及维护,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促进旅游业。不过有批评观点指,这些景点的修复工作仍未足够。[12]
在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遭受打压。[49]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谁?]基督教在中国太过于活跃,其具体表现在无视规定的私下传教。在各种杂志夹杂传单,而这一行为在中国大陆是非法的,其他宗教通常是不会进行的。在西藏,宗教自由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许谈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领袖达赖喇嘛,因为其宣传西藏独立,而反对者则批评为缩水的西藏佛教信仰自由。[50]

[编辑]司法保障与受公正审判权利

对于某些中国当局严格限制的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渠道是十分有限的,某种程度上关闭了司法保障的门。这类权利包括新闻、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集会、结社、选举和不被公力机关非法侵害人身等权利。相关的起诉,或者法律在制定保障上有空缺,或者司法部门从程序上驳回,甚至是不以回应[51][52][53][54][55]。同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的法院往往也会拒绝立案[56][57],拒绝的案件中,通常不会有拒绝文字裁定,也不会说明拒绝依据。
对政治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使案件名义上公开审理,也会对庭审进行控制,主要是限制非公职人员(媒体、当事人亲友)入庭。也会存在不依照程序拒绝判决的情况[58]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权力很有限,无“在场权”,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文书、材料,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例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公检法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和非法定侦查机关(如纪委监察等),也在某些职务案件中行使侦查权,靠“双规两指”获取嫌疑人的证据,并自行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存在着诉讼主体和诉讼内容的限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行为人提出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文件和政府法规,即使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也无法提起诉讼。同样对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对于行政作为,中国还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体制问题,执行存在困难,中国大陆“民告官”的成功率较低。
对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农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司法保障权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地区的媒体也对这部分公民各种权益的保障进行过报道,目前部分人的权益保障相当不足。
另外,有些被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宗教人士、低层维权人群),由于有政治方面的禁忌,这部分人的权利保护相对薄弱,党委通过口头传达等行政手段就可以在公检法中拒绝这类人群的被侵权申诉和起诉[59]。他们的司法保障权利受到部分剥夺,这些人群的合法权利在被侵犯下也无法寻求司法救助。

[编辑]选举监督罢免权利

目前,在法律上中国普通公民只拥有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还不能直接选举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和任何一级政府官员[60]。虽然在法律上可以选举人大代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部分中国公民较少甚至没有行使过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有部分人群对产生出来的人大代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61][62]
由于中国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受到不少的质疑,它们的选举也是让人关注的课题。中国立法规定了选举的自治组织中,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让人关注,因为这两个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承担了部分公共职能(虽然并不是法律赋予的):
  • 农村基层的村委会直选在全国80%的地区展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出,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但强调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工作。一些观察过地方村委会选举的国际人士认为他们观察的选举从总体上来说是公正的,也有一些国际媒体报道他们发现村主任的选举被严重控制和监视并背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 [13]
  • 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民选举、罢免等权利和村委主任的不受政府撤销的权利,在部分地区受到镇以上政府的非法剥夺。一些村委会的事件[63] 让许多人质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罢免权利是否真正受保障,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进行了讨论。中国大陆媒体也在不少节目上曝光过地方选举中的出现的舞弊和非公平竞争的事件。
  • 新的居民委会组织法草案正在制定过程中,相对于正在实行的居委会组织法,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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