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中国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状况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编辑]私有财产权利

大陆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对个人所能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建国初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改革开放后,对个人的私有财产的承认与保护开始建立并逐步进展,普遍认为初具体系。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文字写入宪法,在宪法地位上首次确认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与价值确认;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草案经过多次重大争议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被认为是建立民法典的重要一步。
但在现实中,有学者认为还有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方面,制度还不完备。
因公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还没有实现市场价补偿原则。
在20世纪90年代,公力机关拖欠款项曾在部分地区较普遍,最常见的是政府对农民打白条、对施工单位拖赖工程款。与民间的经济纠纷不同,虽然道义上同样受谴责,但受害者提起司法救助困难、判决后执行也难,这更象是一种体制缺陷 [14]
此外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员进行执法时,常对被执法者的个人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下(但可能有政府文件支持)进行没收或损毁,比如常见的城管人员执法情况。不过有人认为大多被执法者素质低,往往罚金收不上来所导致。
在私有财产的使用与支配上,还受到诸多的限制。在金融、传媒、电信、能源等敏感领域设立了极高的门槛,对这些领域的投入,面临政府可能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收缴的极大风险,除国资以外的进入者,往往是与权力有密切联系的权贵资本。陕北石油案被称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孙大午事件让学者认为中国的民营资金的管理过于严格与僵化。
最受争议的是因土地国有集体所有的地权制度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规划拆迁,暴力拆迁已成为中国的一个严重社会矛盾,并发生多起人命案件。在城市规划拆迁中,由政府主导制定拆迁费用与补偿标准,而非交由市场来界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政绩与利益面前,不时有侵害房产所有人的案例。国内的媒体不断批露出越来越多的野蛮拆迁案例,部分人士被拆迁后无家可归,同时对侵犯公民住宅的拆迁者没有相应的惩罚,被拆迁者在被公权力侵犯时寻求不到司法救助[64]。2000年北京申请主办和准备2008年奥运会,让国际社会关注是:建设规划体育场馆及城市现代化设施过程中,有人指出政府有侵害市民农民正当财产权利的行为。
房产所有权也被部分学者质疑,如王怡认为公民买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有所有权,“支付的只是70年的房屋租金”,“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认为它和《宪法》修改所确立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就已构成显著的冲突。由于这种私有财产的拥有不可测性,有人认为应当地权改革,让土地私有化[65]

[编辑]迁徙居住权利

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增强,人们可以较自由地进行迁徙。但是户籍制度造就了城乡之间的隔阂与地区之间的封闭,对许多流动人员的工作、居住设置了障碍,相当程度上限制和侵犯了公民迁徙与居住的权利。有相当多的地区实施暂住制度来限制公民自由。

[编辑]劳动工作就业权利

中国颁布了《劳动法》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工资延发克扣、劳动时间超期。特别是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受到歧视与侵害[66]
[编辑]囚犯被剥削的问题
中国当局实施劳动改造的作法也招至许多批评,认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条文——“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因太石村罢免事件曾入狱的郭飞雄声称:他在狱中见到大量劳动改造形式的对囚犯的强制劳动,并就此给广东当局发出公开信。国际上都有习惯把囚犯工作时的制成品出售,虽然没有国际法禁止把类似产品在国际上销售,但是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以此批评中国把囚犯生产的物品却售往国外。他们并因此指中国利用囚犯低廉的工资生产商品,既有剥削囚犯之嫌,也达到倾销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中国大陆被认为缺少新闻自由,使得这类调查很难进行。类似指责并没有确切证据。有人认为,虽然有一些监狱存在着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多数的产品收入以税收的形式上缴,支援着中国的建设。[67] 中国现在还在存在着一些疾病就业歧视。例如,乙肝或身体的某小部份缺陷的人可能在某些行业就不能给予工作机会,特别在各个地方和基层单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招工会用身体检查的结果来阻挡公民的合法工作权力。当然,中国政府目前也正在寻找办法去平衡和解决这些不平等的行为。中央政府已经立法保护那大部份公民,但在各个地方和下属部门依然暗中存在不均等的歧视行为。就为当权领导者显现一系列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的人民内部矛盾。

[编辑]工会权利

中国还不能组建独立的工会、农会,所有的行业组织都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将其看作统战工作。

[编辑]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利


妇女儿童保障权利
目前农村户口的公民大多还不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即使在城市这一制度仍很不完善:城镇的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还不能完全保障;,因为在非户口所在地购买的养老保险不被允许迁往户口所在地而养老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在这方面仅有两个城市例外:上海的社会保险可以迁出(只能迁出个人帐户部分,而统筹部分不能迁出,而这部分占有很大比例);深圳的养老保险可以退还现金。中国社保基金刚刚开始建立,一些学者认为还不完备。

[编辑]

中国妇女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在政策法律上不受歧视,虽然社会观念上还有重男轻女。
中国为抑制人口增加而实行的计划生育,受到了一些争议。国人与大多外国人都认识到中国实施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及对世界的贡献。但也有人认为人口的减少应在观念与社会发展上下功夫才是治本之道。
仍有大量的国外组织与个人批评生育权利被侵害,国内则批评在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粗暴与违法。地方政府在基层执行过程中,曾出现为片面追求计划生育指标而滥用职权,强迫超生的孕妇堕胎、引流,或强制已生育男青年结扎、绝育的现象,其中对机关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强制更为苛刻。
儿童的权利在立法方面相对薄弱,没有法律授权政府主动剥夺虐待子女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另外,收养法只承认在原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使得针对被虐待孩子的救助增加困难。
计划生育户籍制度产生的黑户口、集体户口、留守儿童,许多正常的权利(如上学、医疗)被限制。

[编辑]教育权利

中国在义务教育上的投入在非常低的水平上,远未到达世界教育投入比重的平均水平。2003年9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教育权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Katarina Tomaševski)在考察中国教育状况后批评,中国政府在公共教育经费方面的支出不足GDP的2%[68][69],低于联合国建议的6%,排全世界最后几名[70],人均教育经费之少,甚至比不上乌干达。但其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称,托马舍夫斯基没用采用中国政府提供的“正确数据”,“却使用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数据”[71]
教育产业化的提出和实践受到大多数国人的抨击和反对,以至于教育部改变说法:“教育部反对教育产业化”。虽然在这一问题的支持反对者都有各自的理由,但在国家还不能保障多数国民的基本中等高等教育情况下,这一作法使得农村人群、贫困阶层、底层工薪阶层等无力承担孩子的大学甚至中学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修订通过《义务教育法》并规定2006年9月1日开始实行,俗称“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只有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始实行,几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执行,并不完全,但收费较以往已下降60%-80%[来源请求]。随着2006-2008年期间政府颁布的诸多法令,全国各地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降低,并计划近年实现完全免除学费及学杂费(已部分实现)。
教育平等权还有很大的缺陷,因为户口问题,产生择校费、供读费等歧视政策。由于户口的归属,造成高考移民和“学籍+户籍”的双重管制,非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其子女面临高考门槛和政策障碍。
中国对办教育的门槛规定严格,基本只能由国家学校进行普通学校的创办与动作,私立学校才刚刚起动。不少农民工子女面临上学难问题,农民工学校经常被当局以资质为由取缔。

[编辑]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生活权利

在文学作品出版上,中国公民要受制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的管理。所有作品的发行都要经相应的审评小组核查通过,不经批准的出版会受到“非法出版”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另外著作版权问题,是国际上与中国矛盾较大的经济议题。中国立法上相对完善,但在执行和处罚上力度太小。同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谁?]对外国的著作权不应该予以保护,其理由认为其他国家也是对中国的音响物品进行盗版,例如在美国的一些中国超市的书店出售非正版的大陆与港台以及亚洲的音像制品。

[编辑]国际交流及西方对中国人权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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