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到北美旅遊,或成家立業、開始新生活的你 / 妳,一定要知道的特別「警報」,不是台灣也有的颱風、地震預警,而是中譯為「安珀警報」的 AMBER Alert ── 知道 AMBERT Alert 的重要,也許你 / 妳可以救人。
什麼是 AMBER Alert 警報?
有一些剛到北美旅遊或就學的人,第一次看到 Amber Alert 這幾個字,突然出現在手機螢幕、電視螢幕、甚至高速公路電子標示牌上的時候,或許會感到相當困惑。
其實, AMBER Alert 指的是警方發佈的「兒童綁架警訊」。在美國與加拿大,只要警方認定「疑似」發生兒童綁架案時,就會透過各種媒體,向社會大眾傳播警訊告示。
據稱 AMBER (安珀)警報名稱的由來,是一位 9 歲的美國女孩 Amber ──女孩安珀於 1996 年在德州阿靈頓(Arlington)被綁架,並且不幸遭到殺害。現在 AMBER 這個字除了提醒眾人勿忘該案之外,也取其 A.M.B.E.R. 5 個字,作為 American Missing Broadcasting Emergency Response 的縮寫。(美國失蹤人口緊急應變廣播)
在北美,對於孩童的失蹤與綁架事件,是極為重視的。一般來說,只要孩童失蹤超過一定時間,且家長或親友報警,就算最後許多案例結果只是小孩短暫翹家、逃學,或是家人聯繫不到小孩所產生的誤會,警方仍普遍對「兒童綁架與失蹤」此類案件,予以最高度的重視──以「安珀警報」廣告周知、發動協尋,即是例子。
這樣的做法,我認為各國處理小孩失蹤案件時,都應該如此。
加拿大多倫多的 AMBER Alert 實例
不久之前在加拿大多倫多, 4 月 25 日這天,民眾們從手機、電視、網路、高速公路看板上,都不斷地接收到警鈴聲響和警示訊息 ── 是 AMBER Alert ! 警報內容顯示:有一名 5 歲的小男孩,與他的母親雙雙失蹤,請民眾協助尋找通報。
很快的,警方就找到那名失蹤男孩。結果這次事件,「只是」一位生病的母親,在尚未通知家人前,便帶走自己 5 歲的小孩而已。
5 歲男童短暫失蹤,警方便發佈 AMBER Alert ,這次加拿大卻幾乎沒有人抱怨警方小題大作──
主要的原因,恐怕正是今年情人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那宗「慘案」:
幾個月前的情人節( 2 月 14 日),在加拿大只要手機未在半夜關機的人,都可能會聽到多次的「警鈴聲」由手機大聲傳出,並且在手機螢幕上顯示下列訊息:
EMERGENCY ALERT / Peel Regional Police activate AMBER Alert. Victim is Riya Rajkumar age 11. Suspect is Roopesh Rajkumar age 41. Vehicle is a silver Honda Civic plate # ARBV598. Last known location East bound 401. If observed, please call 911.
(警方發佈「安珀警報」: 11 歲的女孩 Riya Rajkumar 疑似遭到綁架,嫌犯為 41 歲的Roopesh Rajkumar ( Riya 的父親);嫌疑人駕駛一輛銀色的 Honda Civic ,車牌號碼為 ARBV598 ,最後已知出現地點在高速公路 401 出口,如果有看到嫌疑者,請致電 911 ⋯⋯)
那晚,我們全家已經入睡。平日在家中習慣,我們不會把手機放在臥房,但剛好當晚是情人節,外出吃飯回家已經很晚,也就直接把手機放在臥房。
猶記得接近半夜,在入睡後沒過多久,手機便一直警鈴聲大作──在睡夢中,我被極高分貝的聲響吵醒。
從群情激憤「警報擾民」、「小題大作」,到情況逆轉
試想,當你正在睡夢中,卻被手機中傳來的連續警鈴聲吵醒,感覺是什麼?──這個警報,更持續了 50 多分鐘。
在這 50 多分鐘內,加拿大警方收到無數民眾的抱怨電話。很多人甚至在網路上發表抱怨聲明,認為警方「小題大作」、「無端擾民」!
因為,看到警方在情人節當晚發佈的 AMBER Alert 內容,大多數的民眾從上述資訊,都認為這根本不是「綁架案」,而可能是感情失和的分居或離異夫妻為爭小孩,小題大作罷了──根據媒體事後追蹤報導,大部分民眾在當下都認為,那位報案的母親,可能只是因為前夫沒有按照時間把孩子送回,就報警。
結果, 2 月 15 日凌晨 12 時 21 分,警方再次經由安珀警報發佈:AMBER Alert has been cancelled. Child has been located. (安珀警報取消,孩子找到了。)
「短短的 50 幾分鐘,警方就找到孩子!」在當下,大多數民眾的第一反應是:果然自己想得沒錯,這根本是小孩母親與警方小題大作。
然而,可怕的事實是,隔日民眾看到新聞報導,才知道警方是「找到了」孩子沒錯──但是,那名 11 歲的女孩,卻已死在自己父親的手中。
小女孩的父親,親手殺死了自己的女兒。
不幸的悲劇,震撼加拿大
小女孩死亡的那一天是情人節,也是她的生日。因為女孩的父母離異,當天女孩的母親讓女兒到父親住處慶祝生日,女孩父親也承諾當晚會把女兒送回母親住處──但是,女孩的生日卻不幸成為忌日。
案發之後,警察很快地當場抓到這名狠心殺害自己女兒的父親。然而兇嫌父親卻在之後自殺身亡。被害女孩的母親,也不願意對此案發表任何意見。因此案發的詳細過程與原因、此案件加害者的動機,均無法詳細得知──只知道警方後續的調查指出,該名兇嫌父親並沒有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
這個轟動一時的刑事案件,其成因就這樣隨著被害者與加害者的雙雙死亡,成為一個謎。
只是,自此之後,不再有人大肆抱怨警方發布安珀警報是「擾民」、「小題大作」了。
兼論「子女利益最佳法則」
關於父母殺害親生子女的不幸案例,在各國都有。而其中佔比相對來說高居不下的,正是離異夫妻或伴侶,因彼此的怨恨或糾紛,讓小孩成為代罪羔羊。
在這個時代,離婚的家庭已相對不會被社會投以異樣眼光,本文亦沒有要妖魔化離異伴侶的意思。然而,就法庭上「孩童福祉相關」的個案比例來說,離異家庭內的爭議確實高出許多。
部分夫妻基於「不希望對方好過」的負面心態,在離婚議題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等的處理過程中彼此針鋒相對,更容易因此對已分手的伴侶加深不滿,甚至滿是怨恨──而這樣的想法與做法,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孩子。
因此,本文接下來將藉此案件,介紹一下北美和台灣法律中均高度講究的「子女利益最佳法則」,並且提醒天下父母,不論彼此有什麼爭執,切莫讓孩子成為代罪羔羊:
1. 「子女最佳利益法則」(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children)
綜觀加拿大法院的判例,與台灣法院相同,在多數監護權相關判定中,均會讓子女與其親生父母雙方,有盡可能多數的接觸機會。
但在此之前,法庭多半會以「子女最佳利益法則」為更優先──在北美如加拿大,法官甚至會當庭「教育」父母該法則的內容。
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法則」?其認定會因個案而異,但當中最基本的原則不外乎如下幾項:孩子的願望;孩子是否有特殊需要,及家長應該如何照顧孩子的這些需要;孩子的宗教、文化考量;如何延續穩定的家庭環境,是否需調整孩子的學校與社區;家中是否有家庭暴力模式;父母是否有「過度紀律」或「情緒虐待」;父母是否有藥物、酒精或兒童性虐待前科⋯⋯等。
簡言之,不論是監護權的判定、社福相關案件的認定,或是任何涉及未成年孩童的案件,北美法律均會將孩子的權益與自由意志放在第一位,幾乎沒有任何例外。
2. 「子女最佳利益法則」給父母的啟示
如上所述,所謂「子女最佳利益法則」,顧名思義正是以小孩的利益為中心。但矛盾的是,小孩往往沒有任何能力左右父母。因此,不論夫妻雙方是否有衝突或離異、不論有沒有「鬧上法庭」,該法則給我們的啟示,是要隨時提醒自己在作任何決定的時候,均優先考量到孩子的福祉。
以為人父母的夫妻或伴侶感情生變為例,千萬不要忘記離婚 / 分開後,最需要「在乎」的是孩子,而不是(前)伴侶。如果因此讓自己被對方影響,或甚至演變為情緒失控,可能會造成無法挽救的疏失。
3. 教育孩子不要「愚孝」,以保護自己為優先
在「子女最佳利益法則」的討論中,我個人認為,還有一個極為重要的部分:不論是父母或社會,必須教育孩子們不要「愚孝」。
例如,當孩子發現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情緒失控、或表現異常時,應該優先保護自己,讓自己盡快逃脫現場。
當然,許多時候,孩子是在沒有警訊的狀況下發生不幸。但是,也有很多家庭悲劇,是「有跡可循」,甚至長期性的──例如父母在孩子面前酗酒、吸毒;言語、身體暴力;甚至性侵害等等。
因此,不論是家庭、學校、社會教育,與其一味灌輸孩子「父母命,不可違」等愚孝思想,不如將更多重心,放在教育孩子如何「該如何保護自己」上。
總而言之,無論夫妻 / 伴侶兩人的關係如何變化,只要身為父母,對孩子的責任、與孩子的關係,都不應有任何改變。而一個成熟健康的社會,更應以代表未來的孩童福祉,為最優先的考量。
最後,希望世上關於孩童的不幸悲劇,能夠越來越少。
執行編輯:張詠晴
核稿編輯:張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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